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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关于刑事审讯中的伤害与欺诈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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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08: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白点,就是滥用死刑,屈打成招。某些刑事警察常常为了破案 拿奖金或主观判断错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逼迫或诱骗当事人认罪。比如,利用当事人缺少法律常识,胡编或歪曲某些法律条款,恐吓当事人。

“你的事情我们早知道了,即时没有证据也可以定罪,现在认了我们给你 判轻点.......”其实,只有法官才能

定罪,警察哪有判罪权?还有就是,威胁要其认罪,不然就从精神或肉体上虐待当事人。

这类案子,难在缺少证人,除了验伤以外很难有证据。如果遭到以上事情,该如何申诉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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