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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法学家“缺场”比经济学家“失语”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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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 16: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家“缺场”比经济学家“失语”更值得关注
  
                            作者:刘海波
                                  文章来源:公法视野
   最近,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掀起的关于中国国企改革和公司治理的激烈争论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在这些争论中,关于对经济学家公信力的质疑引人瞩目。在一些人眼里中国经济学家似乎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丧失过“公信力”。原因何在?  
  实际上,“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早已在中国经济学者当中达成了共识。可目前的状况是,中国经济中不那么初级的部分,如金融、证券市场、房地产、国企改制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经济轨道,变成或正在变成货币化的寻租经济。
  现阶段,能否进入这个货币化的寻租区域,似乎已经成为决定一个人贫富的重要因素。即使在比较纯粹的民营经济领域获得财富的人,也在努力寻求投向这一区域,希望用权钱结合的方式取得超额利润。庞大的货币化寻租经济造成了今天中国的严重两极分化。长期看,这是一种负和博弈。一些经济精英人士的精力似乎主要是放在寻租活动中,甚至是放在瓜分社会财富上,而不是放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上。
  在这种现状下,个别反驳郎咸平的经济学家犯了“错置具体性”的错误。因为这时候人们说的不是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当下具体情势的判断。当他们的判断和大多数民众的感受不一样,甚至是相反时,就会被认定是为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辩护。
  应该说,这不是经济学本身的问题,也不必归结为经济学家的所谓良心,应该仅就公开的言辞本身来进行讨论。
  一些非常出色的经济学家,追求理论的纯洁性是没有问题的,其信奉的经济理论本身也是成立的,但经济学理论无论如何代替不了具体的判断,因为经济学的这个“篮子”太小,无法装下所有的问题。
  作为一个财务专家,郎咸平从对公开的数据和实证材料的分析当中发现了问题,这个发现和大众的感觉是契合的。就个案而言,郎咸平是没有错误的。郎咸平对英美经济形态的法治背景是理解的,对普通法的法治方式是有感觉的。尽管国内的一些经济学家不断地提到产权、现代企业制度,但他们对法治环境和普通法却感悟不深。郎咸平所说的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善良经理人责任,都是普通法里的一些概念。没有普通法背景的国家,很难形成股份制经济组织的普遍发达。
  市场经济如果停留在集市贸易形态、仅仅是衣食住行生产上的劳动分工,这种市场经济形态中国古代就是有的。经济组织的复杂化和经济活动方式的高度抽象,大规模社会生产力组织形式带来财富的普遍增长,这是首先发生在英美的故事。不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组织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是单纯模仿英美的表面经济形态,就不可避免出现货币化的寻租经济。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是其中的诱因或者是外部的环境。
  股份制以及证券市场这样一种大规模的、很复杂的经济组织形式对法治环境和背景的要求很高。举郎咸平谈论的案例来说,在我们这里,只要是条文没有说你不能做的,你都可以做,因此一些人是在合法地夺取国有资产、侵害小股东利益。
  更多的立法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大的交易成本和资源浪费。但在普通法?判例法?体系下,法官可以通过一般的法律规则来防止狡猾的规避具体法律的行为,而不用在数以千计的、语义狭窄的法规中做无用努力。
  所以,这场争执中令人遗憾的不是经济学家的所谓“失语”,而是法学家的缺场。其实经济学家并没有“失语”,而是多方呼吁和理论建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一些社会蛀虫钻了空子才是本质。
  中国目前的法治方式不能够解决大规模社会合作中的复杂问题。为什么现在的企业家会有这样一种社会声誉?不能怪在民众的头上,或者是怪在中国人的所谓“特殊心态”上,这显然不是正确地看待问题的方式。为什么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态有良好的结果,而一旦进一步发展就要出问题?这不能仅仅用文化的不同来解释。我认为,用法律的背景来解释可能更合适。
  郎咸平确实是看到了问题和问题的严重性。中国如何走得更好,的确需要再下苦功夫,尤其是需要完善法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短期内政府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更加谨慎,要综合多方面考虑;在长期,则需要注重法治方式的改进。
  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的不是作为经济学一个分支的法学,而是经济学+法学+一切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广大人民和仁人志士奋发有为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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