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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中消协问错了问题问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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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13: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消协问错了问题问错了对象
www.zjol.com.cn 2006年09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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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9月份发布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当消费者被问及“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您认为名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时,近八成受访者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9月29日新华每日电讯)

  中消协的这个调查让人看不懂。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也是问题吗?难道我们还会问杀了人放了火要不要吃官司?近年来,消费者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不难发现明星代言的广告铺天盖地、已成泛滥之势。明星为了钱,随便什么广告都接,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据统计,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多达5483件。明星在广告中为药品、保健品、化妆品鼓吹,以“患者”、“受益者”的身份出现,苦口相劝或信誓旦旦:我用过,信我,信它,没错!然而事实是他们从来没有以身试药。

  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曾对明星们发出公开信,提醒明星珍惜作为公众人物的声誉,遵守职业道德,不做虚假广告。然而消协苦口婆心的忠告,又有几个明星肯听?一些明星所做的虚假广告,实际上早已超出了道德的范畴而涉嫌欺诈了。在欧洲国家,明星做广告弄虚作假是要进监狱的。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在美国,视明星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要求做广告的明星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不仅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法律还要对其重罚。一位好莱坞演员就因为假证言广告被罚50万美元。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是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须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总之是损失巨大。

  其实在我国,广告法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得更严格:医疗广告不能利用患者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这就意味着,如果明星使用过产品,广告就涉嫌以患者或消费者之名宣传医疗服务和产品;如果明星没有使用过,则是在误导社会公众。去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严查的六种违法广告内容,明星现身说法的保健品、药品广告就被列入“严打”范围。可惜的是,一直以来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看来,中消协不该询问消费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而应当质疑有关部门,明明有法可依,为什么法外施恩,让以身试法的明星一个个躲过了法律的惩罚?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奚旭初  编辑: 黄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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