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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词里的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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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22: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引进洋货不要忘了诸如典故、临床、酌情处理之类的常识,因为那些洋货本来是在人家的常识里才有生命力的。

文 □ 特约撰稿员 傅然可

翻译从来不是件容易的事。听说过“群己权界”吗?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论自由》(On Liberty),当年被严复这样的文化巨人译成《群己权界论》,想想看,今天秦晖等人还在苦口婆心地谈“群域”与“己域”的常识,哪个译得更好不言自明。而我们现在学的“物理”,我爸小时候叫“格致”,“格物致知”四字的意味,似乎也非“物理”二字能尽。

谈到翻译问题,我这儿想分析一下当前的几个热门概念和词汇。一个词是“MBA案例”;另一个词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再有一个是“业务判断规则”。这三个词的热门度依此递减,但可圈可点的分量依此增加。第一个词,所有关注MBA的人耳熟能详;第二个词,这几年对正规法学教育有所接触的人大都耳闻;第三个词,关心公司治理的法律专业人士都会知道。

这三个概念/词汇都来自美国,它们分别体现、承载着三方面不同的美国经济文化制度。作为词汇,它们首先是英文的;作为概念,它们并不局限于英文的具体表达。事实上,前文所列,皆系译自英文的中文表达。

问题就在于这从英到中的翻译。

“案例”和“典故”

MBA“案例教学”译自MBA“Case Study”。“Case”译成“案例”,这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了。业界一般把所谓MBA案例教学法归于哈佛商学院之首创。2005年,因研究和批判中国MBA案例教学,而在国际上获奖的梁能教授(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也把哈佛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法称作“管理教育上的一大创造。”

别人人云亦云地重复哈佛创造案例教学法的神话不足为怪,作为专门研究和批判“哈佛型”MBA案例教学方法的专家,梁教授不该出此浅见。用案例教学培养管理人才,在中国有更早、更系统、更成熟的实践。中国的称呼还更加文雅一些, 我们叫做“典故”。

传统的中国文官要熟读经史子集,不仅是为了风花雪月、做得好文章,而是接受典故的熏陶和潜移默化,从而获得经世致用的技能。中国文人从典故里学治国,哈佛的MBA从案例里学企业经营、公司治理,这两者在认知-学习心理过程上具有高度的可比性。推而广之,案例教学对于任何实践技能的承传教学都适用。
  
比如,法律教育也离不开案例教学。事实上,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早在哈佛商学院MBA案例教学之前就已经成熟。案例也好,典故也好,都以抽象的文字为载体。更生动逼真的案例教学要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获得。在法学教育领域,这就是时髦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译自“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Clinic”源自法语clinique,而这个法语词又来自希腊语klinike,本意是临床的诊断治疗。

对于训练医生的诊断治疗技能,临床的教学就是不可获缺的案例经验。福柯曾有专著研究现代医学诊疗实践出现的初期,法国的“教学医院”用给穷人免费治疗换来临床教学机会的“制度创新”。

“临床”是 “Clinic”的绝佳中文翻译。“诊所”的涵义,则是“临床诊疗”之意的引申。在英文里, “Clinic”从具体指代“诊所”又进一步引申到泛指代跟一群人在一起切磋钻研某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或习得某项具体技能。基于这样的引申,才有了“writing clinic”,“legal clinic”之类的表达。 不顾前人留下的“临床”之经典翻译,把“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译成“诊所式法律教育”,实在是应该到“Translation Clinic”被处置的案例。

“商事判断规则”和“酌情处理”

“业务判断规则”译自“Business Judgment Rule”。一部分业内人士把这个英文词译成“商务判断规则”或“商事判断规则”。另一部分业内人士,包括张维迎教授在他的《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2005)用的是“业务判断规则”。看来关键在于“Business”这个词。一般而言,“Business”对应于“商务”、“商业”、“商事”或“经营”。更何况,“Business Judgment Rule”出自股东追究董事管理责任的诉讼场合。

按说,“Business”非要译出个“商”字不可了。其实不然。“Business”本来在英文里就有更广泛的“事务”之意。比如,“It’s none of your business.!”(这不关你的事!)正因为有此层涵义,才有这样一句打趣美国政府的俏皮话:“American government’s business is business.”(美国政府的“业务”就是“商务”。) 现在确定了“Business”可以译成“业务”,但这还不等于回答了为什么在讨论股东追究董事管理责任的诉讼场合,“Business Judgment Rule”里的那个“Business”应该避开“商”字而用泛泛的“业务”二字。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稍微展开一点讲“Business Judgment Rule”。根据美国通行的公司法原则, 公司由股东投资, 董事负责管理决策。董事就自己的决策,对股东负责。假若董事决策错误带来公司和股东利益受损,董事是要被股东追究责任的。

是不是所有的决策错误都应该由董事承担向股东的赔偿责任呢?如果董事诚心诚意、尽心尽力研究判断情势,最终被客观事实证明决策错误,他们不该承担赔偿股东损失的责任。否则,企业还谈什么风险?否则,天下哪里还有什么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大胆探索?如果人人都怕错误决策带来的赔偿责任,谁还会去当董事?没人当董事,凡事都由股东自己来决策,公司自然做不大……这个规则,就叫“Business Judgment Rule”。

听上去,这仿佛是个很有学问的技术概念,其实反映的是常识。中国文化不缺这个常识,缺的只是该常识适用于公司法框架下的生活实践。“商事判断规则”听上去煞有介事,殊不知,中国话“酌情处理”说得更普遍、更简洁。撇开文字的斟酌不论,问题的真正焦点在于:谁在什么法律定义的关系下应被赋予“酌情处理”的权利。

“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此乃一种“酌情处理”的默示授权。整整30年前,“你办事,我放心”是一个充满神秘的“酌情处理”的授权。稍后几年,“摸着石头过河”是一次范围广泛、意义深远的“酌情处理”的授权。2006年初,来自深圳的争议“改革要允许犯错误”也是关于谁是否有权“酌情处理”什么大政方针的斗争。上个世纪90年代,法院系统热衷的错案追究制度则可谓是违背“酌情处理规则”的一场弱智闹剧。

今天,我们的学者在公司治理的研讨中,如果置常识于不顾,把所谓美国牌的“业务判断规则”当作新明星来追捧,不加区分地为国企改制大潮中的公司董事的免责权利背书,其历史后果恐怕会使“错案追究制度”的荒唐相形。“酌情处理规则”在当今中国的公司治理话语中要酌情使用。

以上三个热门词汇不仅看上去都是美国原装货,而且还都依赖各领域专家的翻译、引进和传播。但问题在于,专家引进洋货不要忘了诸如典故、临床、酌情处理之类的常识,因为那些洋货本来是在人家的常识里才有生命力的。(凤凰视点)


http://news.phoenixtv.com/phoeni ... 060930/897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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