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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翻译Solum教授的post元伦理学里面,他提到了二阶问题和一阶问题:
“假设我们正在争论一个规范法理论——比如同性恋是否应当拥有宪法上的婚姻权利,或者,是否应当用严格责任代替侵权法中的过失标准。有两个问题会在争论诸如此类的法律应当怎么样的过程中出现。这里存在着一个一阶问题,比如我们习以为常的关于原则或政策是否与某个特定法律规则冲突的问题。这些一阶问题包含了政治道德性难题;即,规范法理论包含了规范伦理学的一阶问题。然而,有时候,我们也会面对一些其他不同类型的难题。二阶问题可能包含以下这些:“法律应该是什么这一陈述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规范法理论的立场是否客观?”这些规范法理论的二阶问题是更为一般的的道德与伦理理论的二阶问题的的子类。这就是元伦理学的领域。
Suppose that we are debating a question in normative legal theory–e.g., whether gay couples should have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marry or whether tort law should replace the negligence standard with strict liability. In debates about what the law ought to be, two kinds of questions can arise. There are first order questions, e.g. the conventional arguments of principle or policy for and against particular legal rules. These first order questions involve issues of political morality; that is, normative legal theory involves first-order questions of normative ethics. Sometimes, however, a different sort of issue arises. Second order questions might include the following: “What do statements about what the law should be mean?” or “Are the propositions of normative legal theory objective?” These second order questions of normative legal theory are a subclass of the more general class of second order questions of moral and ethical theory. This is the domain of metaethics.”
某些法理学的入门级爱好者或许会迷惑,一阶问题(first-order questions)、二阶问题(second order questions)这两个术语究竟是什么?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可以先来看看形而上学(metaphysics,希腊语metaphusika)这个词, meta在古希腊语里面的意思是“在XX之后”,所以这个词的意思是“物理学之后(的那个东西)”。物理学之后是形而上学,所以形而上学乃是较物理学更具有普遍性的一个学科,它探究事物的本原,考察“第一原则”,如果我们用哲学化的表达,可以这么说,形而上学就是做本体论。meta(一般译作“元”)因此也就获得了这一层意思——在更为基础和普遍的层面上对某一学科对象做深刻的反思和考察。
既然如此,那么元伦理学乃是对原有伦理学的基础进行批判和挑战,因此元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伦理学不作批判即接纳的那些理论前提和前设。有一种不是很严格的说法或许便于读者理解,所谓元伦理学即是,以“伦理学”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元伦理学的兴起与哲学的语言转向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语言哲学战场上的批判武器基本上也就是元伦理学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分析哲学的几位带头大哥本身也即是元伦理学的执牛耳者,诸如A. J. Ayer 、Donald Davidson ,更不必说大名鼎鼎的开山鼻祖G. E. Moore,因此学界又把元伦理学称作分析伦理学。
而一阶问题和二阶问题就是来自于元伦理学的这种分析方法。一阶、二阶这对术语来自数学中的阶层概念,在数学中,一个函式的自变元是数字,那么这个函式就是一阶函式,如果,这个自变元本身是一个函式,那么这个函式就是二阶函式。同理,“同性恋是否应当拥有宪法上的婚姻权利”这一问题的形式是“( )是否应当拥有宪法上的婚姻权利?”,因此这个问题里面的自变元是某个社会群体的名称,如同一阶函式中的数字;而“法律应该是什么这一陈述的意义是什么?”的自变元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又可以被解析为“( )应当是什么?”这个一阶问题,因此,这个问题的自变元本身就是个一阶问题,所以,我们称之为二阶问题。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伦理学对应的命题就是一阶问题,而原伦理学对应的命题则是二阶问题,换言之,伦理学由一阶问题组成,而元伦理学则由二阶问题组成。
说了那么多伦理学、元伦理学,可是Kid主要关注法律理论,为何又要涉及这么多伦理学的问题呢?原因很简单,依照Kid看来,法律理论并非是一门自足的学科,法律哲学(就这个术语的最宽泛意义而言)总是受制于我们时代的精神氛围和哲学方法,这点可以从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气候变化上面看出来。
在大陆哲学的极盛的近现代,大陆的法律哲学也一样生机勃发,大师云集,而到了大陆哲学逐渐式微的二十世纪,大陆的法律哲学传统也就面临着往圣绝学后继无人的危机,拉德布鲁赫也许是最后的绝响,即便如此,若撇开拉氏跌宕起伏的政治生涯和德国的历史命运不说,他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并无多少真正学理上的贡献,其嫡传弟子考夫曼更是不在话下,阅读其书确实是非凡的智识享受,但是若说对法律哲学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可能还是谈不上。
隔海相对的英国牛津,却因为哈特的雄起而一跃成为世界法理学的重镇。哈特以彼时流行的牛津日常语言分析方法独辟蹊径,在本体论上将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其实正确的叫法是“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具体说明其实已经在上面,到时候会另开一新帖谈这个问题),这一努力在为他赢得了世界性的声誉的同时,也令英美法理学一举超越欧罗巴大陆。举凡日后风光无限的法理大师,不是其嫡系弟子就是他的论战对手,哈特的影响可见一斑。而恰此时,也正是分析哲学蒸蒸日上的时候,这恐怕绝非巧合。即使当下欧洲大陆名噪一时的两名超重量级法哲学大师阿列克希与哈贝马斯,他们的理论也都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分析哲学的血统,这一点,我们不可不察。
哲学诸多学科之中,又是伦理学与法学渊源最深,此二者都是关乎规范的科学。以近几年法理学作品来看,似乎也有一个趋势,就是法理学的思考也已经深入到meta的层次,即所谓元法理学(metajurisprudence)。因此,在这个当口,元伦理学的走向和方法对我们探讨法理学问题自然也是有相当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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