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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人民日报:专访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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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0 23: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情况,吸收信访工作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大胆进行制度创新,目的是———畅通信访渠道 保障群众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访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



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检查基层信访工作。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信访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新《信访条例》,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信访局王学军局长。

   记者:现行《信访条例》是1995年颁布的,时隔近10年,修订《信访条例》有何背景?


   王学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信访总量持续上升,尤其是集体上访升幅较大,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信访工作也存在与形势发展和工作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信访渠道不够通畅、信访事项处理效率不高、对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缺少必要的规范措施,等等。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的滞后性日益显现。修订《信访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具体来说,新《信访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王学军: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一个重点。信访渠道不畅是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在新设的信访渠道一章中,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从法规上予以确认,这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二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分则提到总则部分,同时新增一款,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体现了对畅通信访渠道的强化和重视。三是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新《信访条例》在保障信访人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王学军: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和《信访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益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益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是否在信访事项处理的全过程均及时答复信访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答复,这些修改看似琐碎,其实质却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减少信访事项处理的随意性,加强受理、办理机关的责任,是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

   记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新《信访条例》有些什么具体规定?

   王学军: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主体职责的同时,对于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具体规定。信访人有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获知有关信息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行使权利,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指定地点、采用法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选派不超过5人的代表;提出信访事项还要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采取诸如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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