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期高远,报效愿宏,实为明道救世、士志于道的一切旧知识分子新士大夫们的通性,而况身处那样一个家国多难之秋。果然,返国后登堂开讲,文论陆续刊行,一时间即在学界形成影响。那一手温婉飘逸性灵灵的散文,非江南灵秀山水不能孕育,真是打遍“天下”。返国仅仅四年,英文论集《法学丛稿》(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由商务印书馆1928年刊行。中文论集《法律哲学研究》1933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法学界佳评甚众,很有些“引用率”呢!而由于其不少作品曾以英文首先在美国面世,因而读者中注意到“约翰·吴博士”这个“中国人”的,并包括了象施塔姆勒、庞德和卡多佐这样的大师级人物。④ 当其时,治法学的中国学者获闻于西方主流学界的,可能,唯王宠惠和吴经熊而已。
这样说,终究失之于浅,不足以深切触及先辈的心思,也太有点以小人“那个”君子的意思了。这里,实际上牵扯到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品格问题。通常而言,法律作为规则,是事实的写照,而以生活本身为蓝本,“观俗立法”因而成为一般的通则。生活已然具有一定形制,益且相当稳定,才能凝练而为规则,抽象以为一般通则,然后再以此规则、通则网罗事实,组织生活,增益人生。所谓盛世修史,治世用典,其反面自然是乱世何言法制,烽火连天之下哪有笔墨伺候的可能,如西塞罗所言,“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inter arma silent leges)。道理甚为显明,乱世讲的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各自亮肌肉、凭盒子炮说话,恰恰是不要法制。所以梁漱溟先生早有先见之明,慨然既是要“革命”,当然就不需法制,人家那边厢大讲特讲宪法宪政,当然都是打埋伏贩假货卖水货,跟着瞎起什么哄。⑩ 再说,遽聚遽散的生活无法凝练、积淀为一般的事实,不成形制,哪里会有规则的立基之处。的确,整个二十世纪中国,处大变革时代,未容法律置喙,生活早已自作主张,无形制可觅,自然无法制来“原形”。此时亟需治军,而非治律。法律靠边站,法学自无用处,法律人偷生隙中,至多是个边缘的摆设。因此,不幸但却真实的是,每当家国危机深重,祸乱频仍之时,恰是诗思忧结,发为歌咏之际,家国不幸诗人幸。而包括法学在内的一般学术,则非赖“安定团结”的局面不可,否则无以为措。退一万步讲,若连一张书桌都安放不下,怎么做学问,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八十年代,已故史学大家黄仁宇先生曾谓,今后一阶段将是中国法学家的黄金岁月,也正是看到了社会-文化转型渐趋形制,踏上正途,转入常规,乱而后治,而此“治”正是工商社会的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亦即法律文明秩序,因而必有法制即将登场的大势。
④ 卡多佐在《法律的成长》中即引用“约翰·吴博士”那篇“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一文,以为释解。详【美】卡多佐著,董炯、彭冰译:《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页26-7。吴文(Juristic Philosophy of Mr. Justice Holmes)载《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1923)第21卷,页523以下。
⑨ 例如,陆鼎揆译庞德The Scope and Purpose of the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征序于吴,理由便是“你从庞德来,应知庞德事”。而老同学吴德生也不客气,征引所撰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 (“罗斯科·庞德的法哲学”)一文,告谓“庞氏念了那篇批评,颇引我为知己。所以把庞氏学说陈述一下,倒是容易的事情”。详【美】罗斯科·庞德著、陆鼎揆译:《社会法理学论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吴序”。
28 吴经熊:《法学丛稿》(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序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
29 参详Isaac Husik 为施氏The Theory of Justice(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25)英译本所写的“导论”,页xi 以下。吴经熊的Stammler and His Critics 作为附录,收于书后,搜列了施氏对于当时所有针对他的法学观点的评析与反诘。该文的中文本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