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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fangjingyu于2006-09-04 17:15发表的“”: 从实在法的角度看,我国禁止无产权证的房屋转让,而登记过户义务兼具房屋所有权转移(私法效力)和行政义务(公法效力)双重性质,移转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似难发生。 从理论上看,房屋出卖后,在办理登记过户之前,某乙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某甲的所有权受其自身所负担的债务约束,故某乙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绝对的范围在自身负担债物之外,否则担保物权和他物权就无法设定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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