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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首发:论抗日战争时期彭真的人权保障思想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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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 14: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2月至1941年8月,彭真先是作为中共中央北方局代表,继而被任命为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长期留驻晋察冀边区。在此期间,他从敌后抗战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改革和建设边区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反复强调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阐发抗日根据地保障人权的实质和内容,并将之切实贯彻于边区伟大的政权建设实践,使边区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真正落到了实处。认真研究抗日战争时期彭真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着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
   晋察冀边区的法治建设,是在边区敌后抗战环境中和边区民主政治的改革与建设中发展起来的。早自边区的开创之初,保护抗日人民,镇压汉奸、敌探的工作就开始了。其后,随着边区根据地进入到巩固和建设时期,在敌伪顽加紧进攻和破坏边区根据地的形势下,为了保卫边区根据地的安全,镇压汉奸、敌探和一切反动分子,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和政治权利,边区党和政府加强了公安司法建设。彭真作为边区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对于这项工作给予了足够重视。
   彭真认为,实施法治,保障人权,是边区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为此,彭真深刻地阐明了边区新民主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他指出:“在抗战中所建立的民主政权,只能是包括一切抗日人民的民主政权,具体讲,就是“三三制”的政权,它所建立的秩序,只能是抗日统一战线的秩序,对于一切汉奸、反动派则实行专政,而对于一切抗日人民则实行民主,严格保障其人权、政权、特别是财权、地权等的秩序。”这就是说,法治是为一定的阶级服务的,是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以保护特定阶级人们的民主和人权。晋察冀边区根据地的法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的新型法治,它是与日伪政权维护其殖民统治的法治完全对立的,与国民党政权的所谓法治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民党政权的所谓法治,是保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及其人权、财权和政治权利的工具,是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晋察冀边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的新型法治,是为边区各抗日阶级、阶层人民服务的,是为抗战、团结、进步服务的,而对汉奸、敌探和一切反动分子是专政的,是在边区建立起一种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民主和人权,而镇压一切汉奸、敌探和反动分子的新型的社会秩序。晋察冀边区党和政府虽曾利用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中某些有利于人民的条文,如减租减息等条文,来保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求。但是,不能把“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用国民党的运动的旧法律”。
   彭真在领导边区政权建设中,不断加强边区的法治建设工作。边区根据地初创时,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系统,边区设临时高等法院,在冀中设高等法院办事处,各县成立司法处。由于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出现了司法与行政脱节,不能坚决保障实现抗日民主政策的错误倾向。根据彭真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及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决定,1938年5月,边区临时高等法院改组为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司法处,冀中改设边区行政委员会司法处分处,各县改为县政府司法科。后来,冀中司法分处改为冀中政治主任公署司法处,各专署设立司法科。从而使边区司法与行政走上统一的轨道。并选派一批共产党员和进步分子从事司法工作,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1939年6月成立边区公安总局,作为边区行政委员会的职能部门,直接领导晋察冀区(北岳区)各县公安局和冀中区、冀北区(冀热察区)公安分局以及各县公安局的工作,负责保卫边区各级政权,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团结,配合部队作战,帮助部队侦察、警戒,把所有混入边区的汉奸、敌探及阴谋分子彻底扫清,保卫边区人民的利益和安全。同年7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社会部成立,各区党委、地委、县委也先后成立各该级社会部,负责肃清内奸和情报、派遣工作,并先后在晋东北、冀中、平西、冀东等地建立了情报站。
   在建立健全上述边区公安司法保卫机关及其工作的同时,彭真和中共中央北方分局领导边区行政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了一套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1940年他主持制定实施了“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即“双十纲领”),明确把实施法治,保障人权作为边区政权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使边区根据地法治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公安工作真正置于边区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加强了各级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公安管理的法治建设,把专门机关的侦察破案与群众性的除奸工作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镇压敌特汉奸与保障抗日人民的人权结合起来,严格执行除奸政策和捕杀批准手续。边区的司法与审判工作,在法规的创制与健全、司法程序的完善、案件审判方式的开创,以及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日益进步和完备,保证了有效地实施边区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促进内部团结稳定,巩固边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秩序。因而,使晋察冀边区根据地成为当时中国最讲法治、民主和人权的地方之一。

                           二
   “人权”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但首先它是作为一个政治范畴出现的,它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属于民主,又体现民主。因此,它与民主一样,是有阶级性的,一定性质的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一定性质的“人权”。晋察冀边区抗日根据地政权是抗日统一战线的民主政权,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与此相适应,边区所保障的“人权”,也必然是抗日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权,也即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
   在边区法治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反磨擦、反投降、反顽固斗争中,曾发生了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如,个别地方的干部,曾把投降分子、顽固分子、中间分子、落后分子混为一谈,把坚决的与非坚决的反共顽固分子混为一谈,或者把国民党员都看成顽固分子;有的地方甚至把顽固分子看作是汉奸,给以无情的打击斗争;某些机关、团体不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权,滥捕人,滥关人禁闭、戴高帽子、游街、罚款,乱打汉奸等。彭真针对这些情况,具体地阐发了在边区必须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的重要性。他说:
   “目前的中心一环是依靠基本群众,并建立最广泛的巩固的统一战线,集中一切力量,战胜当前最大的敌人――日本帝国主义。因此,必须使一切阶级阶层的抗日人民,一切抗日的党派和人士,都能在边区安居乐业的生活下去,愉快的积极的抗日,共同从事于边区的各种建设事业。因此,我们过去、现在而且今后还要坚持保障一切抗日人民都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及信仰的自由权,一切抗日人民在边区境内都亨有完全的平等权利和政治自由。过去、现在而且今后,我们还要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违法侵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谈到调节各个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只有在这种前提下,才能使抗日的各阶级各阶层相互的斗争形式都约束在‘和平的’、‘合法的’范围以内。适当的缓和各阶级间的冲突,才能使边区这块抗日民主根据的统一战线的秩序巩固起来。这对于巩固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是必要的,对于进一步争取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解放也是必需的。一切与此相背驰的倾向,都是不利于边区统一战线和边区根据之巩固,不利于整个革命前途的危险倾向,都必须纠正。”
   彭真还分析边区人权状况所经历的演变过程,“过去受人压迫,后来露骨地压迫人,现在则保障人权,以巩固我之政权”,主张按照边区“各抗日阶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来实施保障人权。他指出:七七事变前,在国民党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专制统治下,共产党及基本群众在这些地区处于受压迫的地位,没有与地主、资本家、雇主同等的政治权利。这是第一个阶段。边区抗日根据地创立后,共产党及基本群众确立了在抗日民主政权中的绝对优势,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于个别地方在政策执行当中没有严格遵循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发生了一些“左”的错误,这些地方的地主、豪绅、资产阶级特别是顽固分子有时亦没有与基本群众完全平等的合法的政治权利。个别群众团体和除奸部门,在斗争中动辄采取非法的、非和平的和不尊重他人人权的方式去对付顽固分子甚至落后分子。这是第二个阶段。现在是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不仅通过普选产生了由各阶级各阶层代表组成的各级政府和民意机关,而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要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正如彭真主持制定的“双十纲领”所明确申明的那样:“一切抗日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及居住自由,非依政府法令及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有逮捕、禁闭、游街及任何侮辱他人人格、名誉之行为,以保障人权。”即明确的确定在法律上、社会上不分地主或农民、资本家雇主或工人,都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不论什么团体、机关或个人,滥罚款,关人禁闭,罚人游街、戴高帽子,或无端干涉他人成立团体的行为,都须严格防止、纠正,否则就是违法的。“今后党、政、军、民在统一战线内部所采用的一切斗争方式,都必须是建立在各阶级平等基础之上的、和平的、合法的斗争方式。一切民选的代表或政府工作人员,不论他是属于哪一阶级,哪一党派、宗教,一切机关和个人都须尊重他们的职权,纵然他们违法,也得按照法定手续由主管机关加以拘捕。
   彭真在阐明边区保障人权的实质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之上,具体地阐明了边区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彭真认为,首先要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没有自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抗战期间,边区受到敌人的残酷封锁围攻,边区人民的生命、财产时刻都受到严重威胁。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是边区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任务。彭真指出:“建立巩固的抗日统一战线秩序。这种秩序,对于日寇、汉奸和一切真正反动派来说,是专政的秩序;对于一切抗日人民来说,是民主的秩序,是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政治权利的秩序。”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一切阶级阶层的抗日人民,一切抗日的党派和人士,都能在边区安居乐业的生活下去,愉快的积极的抗日,共同从事于边区的各种建设事业。”
   彭真十分强调给一切抗日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他把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利放到了显著位置,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因为政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有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是衡量人权性质的重要标尺。彭真领导制定边区政权的选举条例法规的过程中,反复强调“应该以平等、直接、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即真正给予民众以民主权利的民主选举制”“凡年满十八岁之公民,除神经病者及经边区各级政府褫夺公权之刑事犯、政治犯外,应不分阶级,不分民族,不分党派,不分信仰,不分男女,不分文化程度、居住年限,不分有无行政经验,不分党、政、军、民,均有平等之选举和被选举权。”“民主的实施应以公民为单位,不应以户口为单位。以户口为单位的行政机构和制度,是封建的宗法社会的家长式的行政制度,是剥削青年、妇女及家长以外家庭成员的民主权利的政权制度,是一种封建残余,应彻底废除。”在彭真主持制定的“双十纲领”中还明确规定:“边区一切人民,只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参加政府工作。”“民意机关及行政机关实行定期改选,使公民得以定期考核并选举其公仆,使当选者不敢违犯民意,一意孤行”。还规定根据简单、明了、易学、易行的原则改革旧的公文程式,以为广大人民参政、议政提供便利,扫除障碍。这些,切实保障了边区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
   彭真认为,受教育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主张给一切抗日人民以受教育的权利。晋察冀边区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在抗战前受到沉重的封建压迫,绝大多数人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的愚昧状态。彭真针对这种情况,指出给一切抗日人民以受教育权,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培养革命干部与知识分子、动员群众参加与坚持抗战的重要环节。1940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发出关于国民教育的指示,要求各地尽可能恢复与建立学校教育,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教育,开办各种民众学校、午校、夜校等各种形式的识字班,进行读报、演讲、娱乐、体育、壁报、戏剧等一切适合于民众需要及为民众喜欢参加的活动。在“双十纲领”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的受教育权,明确规定:“在提高国民文化水准及民族觉悟的目标下,实行普及的义务的免费的教育,建立并健全学校教育,至少每行政村设一小学,每行政区设一完全小学或高小,每专区设一中学,高小及中学应收容半工半读生;建立并改进大学及专门教育,加强自然科学教育;优待科学家及专门学者;开展民众识字运动和文化娱乐工作,定期逐步扫除文盲。”
   保护弱势群体。彭真特别关注青年、妇女和儿童的人权、财权和政治权利。他认为,把改善青年和妇女、儿童生活与抗日密切联系起来,是深入和高度启发青年和妇女、儿童抗日积极性的必要条件,也是边区保障人权的一个极重要方面,指出:“人民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改善,是最确实的反封建的阶级斗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部。只管抗日,忽视政治、经济改善与忽视青年和妇女的家庭生活改善,是地主资产阶级的倾向。”改善妇女和青年的切身生活,主要就是要使他们摆脱封建家庭的束缚,给他们参加社会各种活动的自由;改善他们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特别是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经济地位,依法给予妇女与男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反对妨害男女身心发育的早婚、蓄童养媳、溺婴等恶习,实行青年、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保障18岁以上妇女和青年的参政权等。他还特别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问题,主张结、离婚自由,反对买卖婚姻,反对只许男的休妻,不许女的离婚的封建礼教。他说:“结婚、离婚自由,是反封建的纲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够创造幸福的家庭。我们要敢于向封建的旧礼教传统宣战。这是一种破坏。但没有革命的破坏,就没有革命的建设。只有摧毁对青年男女的封建的束缚,才能建立新的社会生活。”“必须确定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彭真这些主张写入了“双十纲领”。1941年7月7日,边区行政委员会根据“双十纲领”,颁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础上,还对夫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摧毁了封建婚姻制度,逐步建立起了新型的自由、自主、自愿的婚姻制度。
   在彭真领导下,边区实行的保障人权的政策和实践,使边区各抗日阶级、阶层和党派,特别是广大基本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享有了更多更真实的民主权利,这与敌占区、国统区实行专制统治,残暴践踏人权的种种行径形成了鲜明对比,体现出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的无比优越性。

                            三
   鉴于边区根据地“处敌围攻中”,汉奸、敌探和反动分子“案层出不穷”,给抗日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各项事业带来严重危害,彭真主张深入地进行除奸工作,把除奸工作作为经常的中心工作之一。同时又注意到,在除奸斗争中,个别地方违反革命的法治精神,出现了一些不凭客观证据,不分罪恶轻重,“乱打汉奸”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在边区造成了一些恐慌。因此,彭真提出了把除奸工作与保障人权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他说:
   “除奸工作必须与保障人权统一起来,二者不能分离。过去我们虽然保障了人权,但把它与除奸工作统一起来作还是不够的。” “我们要把镇压敌探汉奸与保障人权、财权连系起来”。“要使除奸机关成为保障人权的除奸机关”。 “除奸工作如果不能与保障人权联系起来,便不能成为广大群众的除奸运动,而且不能使它成为各阶级各阶层的除奸运动。”
   如何把保障人权、财权的工作与除奸工作结合起来呢?
   首先,彭真提出:抗日根据地的除奸保卫工作要“执照各抗日阶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来进行,它不但不反对国内任何抗日阶层或党派,而且保护他们”。因为“根据地需要有一种巩固统一战线的秩序,我们的除奸保卫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安全,而不是为了社会恐怖。” 彭真强调:“加强除奸工作本身就是为巩固统一战线的秩序。除奸工作所要对付的,不是针对国内任何阶级或阶层,而是民族的敌人及其走狗。”如果因为除奸而导致某一阶级或阶层叛变投敌,除奸将锄不胜锄。因此,除奸工作要严格依据党的统一战线政策,要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特别是对待地主阶级应更加慎重。如果处理不当,如果错抓、错杀一个地主,千万个地主都会变成惊弓之鸟,便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效应,引起某种不满或恐怖,对抗日民主政权产生极大疑惧和敌意,影响统一战线的巩固与扩大。
   其次,彭真提出:“在进行除奸工作时,应时刻考虑保障人权问题,反对滥捕、滥罚、滥杀、滥施检查。”在处置汉奸时,必须分辨首从、自愿或被迫、坚决或动摇,特别注意确实证据,废除刑讯。他说:“对于因被迫或一时错误触犯汉奸治罪条例的分子,我们主张允其悔过自新,而对于死心塌地的汉奸则依法严厉处置,其不参与汉奸活动的家属,则绝不株连。审判汉奸,必依确实证据,汉奸犯有不服初审判决者,可上诉至边区最高审讯机关。这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他强调:除奸工作必须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正确区分真的汉奸与汉奸嫌疑人,对于汉奸嫌疑人应宁错放、勿错抓错杀,防止滥抓滥杀无辜,否则,必定会造成恐怖,客观上帮助汉奸。
   第三,彭真提出对除奸部门的干部进行正确的除奸政策教育,“养成他们革命的法制精神”。1940年9月1日,中共中央社会部发出《关于除奸政策与除奸工作的指示》要求实行‘联合多数”、“打击少数”的策略方针。努力做到:“不放过一个敌探,不错办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敌人,不制造一个敌人”、“不放过一个内奸,不冤枉一个同志”。同时,中共中央社会部发出《对晋察冀保卫工作的指示》。指出:要正确认识保卫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执行正确的除奸政策,建立严格的正规的除奸保卫工作制度,培养提高除奸保卫干部,进行除奸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开展敌后大城市的工作。这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和改进边区公安保卫工作,纠正乱捕、逼供、乱杀等“左”的偏差,起了重要作用。1940年9月底,彭真主持召开中共北方分局扩大干部会议,总结了晋察冀边区三年来反敌探奸细斗争的经验和教训,并根据中央指示和边区情况,提出了反敌探奸细斗争的基本政策,进一步阐明了“镇压敌探,打击汉奸首要,争取胁从,感化无知”的斗争策略。为了正确地执行党的除奸斗争的政策与策略,彭真十分强调养成革命的法治精神,指出:“在党内应进行深入的保障人权的教育,除奸人员违反党的政策时,应进行深入的教育与严格的执行纪律。但在保障人权时也须不忘除奸工作。”
   此外,在彭真、聂荣臻和中共中央北方分局的指导下,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38年至1940年间,无论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制定实施了比较完备的法规、条例及细则,如各级政权的组织法、选举法及办事规则等,又如《惩治贪污条例》、《汉奸自首单行条例》、《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特刑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紧急情况下处理监押犯办法》、《关于封锁沟(线)外处理汉奸案之决定》等,使边区各项事业,包括除奸保卫工作和保障人权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严厉打击了汉奸、敌探和反动分子的破坏活动,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和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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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2 16: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获“威”,代价多多,已经发出两篇未刊稿了!

呵呵,“真才”方能“实料”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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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10: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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