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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1995-2005:西方法哲学的中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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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22: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5-2005:西方法哲学的中国之路



一、   题域限定与进路说明
从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包括西方法哲学研究在内的中国学术取了很显著的成果,但是无论是试图勾勒出这十年里中国学术的总体图景,还是尝试建构出一条西方法哲学的十年中国之路,都将面临很大的困难:在浩如烟海的论著中,任何廓清人类思想文明的努力都将归结于以偏概全。因此,对于厘清1995年至2005年中国学者研究西方法哲学的状况这一任务而言,有必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西方法哲学的中国之路的限定和对探索这一道路的方法的选择。
本文所要探讨的西方法哲学的中国之路,时间上被确定在1995年至2005年,视野基本上确定在中国大陆学者的研究,不涉及中国港、澳、台地区。较为关键的是如何明确西方法哲学的范围。法哲学本身是一个有分歧的概念,而且法哲学的外延也确实模糊。对于“法哲学”这一概念的内涵一般有两种主张,其一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同义词,是法学的根本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其二认为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是法学理论高度抽象的部分,基本上与法社会学相对应。 笔者认为,尽管在西方学术界,在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划出一道鸿沟是可行的,但是至少就中国学者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明确区分二者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总体而言中国学者的研究把本身可以相互独立的法哲学与法理学揉合为一体,从而抹平了这道鸿沟。因此,本文总体上将法哲学等同为法理学。但是鉴于法理学在中国呈现出无所不包的迹象,只能将考察对象确定为中国学者关于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对法哲学的外延,同样需要一番说明。法哲学与政治学、社会学之间、逻辑学等学科在视野上有相当部分的重叠,大量关于国家、自由、民主等问题的政治学研究特别是政治哲学研究,关于社会分配、社会调控等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关于推理和思维方法等问题的逻辑学研究,从某个角度来看都可以归属到法哲学的范畴,尽管各自在侧重点上可能不同。这是法哲学作为法的根本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所固有的天性。囊括中国学者对所有具有法哲学意义的问题的研究,并不是本文试图完成的任务,鉴于研究需要,本文首先将法哲学拟定为一个外延相对明确的学科,并且为了实现这种人为的限制,将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从事研究的中国学者是否以法学为主导领域,以及中国学者所研究的西方学术对象是否与法学或法律有着密切关联。
从文献上看,1995年至2005年我国大陆学者对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呈现如下特点:第一,经典译著的数量可观,规模庞大;第二,推广并不断改进专业性教材,推动西方法哲学基础知识的普及;第三,论著数量日益增加,并且在涉猎范围、讨论深度上取得很大突破;第四,对经典问题、热点问题的争鸣日趋激烈和深入;第五,研究范式初步形成,关于范式的反思与批判也处于酝酿之中。在10年内,我国西方法哲学研究在这些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远远超过了1978年至1998年的20年。 本文所关注的是中国大陆对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因而,对译著、教材、介绍性论著,尽管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本文基本不予涉及;本文所依据的主要文献,是学者的专著,因为其系统性较强,研究深度也达到一定的层次;此外,尽管不作为主要的依据,对论文的关注也必不可少。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认识西方法哲学的中国之路,分别是关于西方法哲学思想体系的综合研究,关于传统法哲学问题的专门研究,关于适应中西时代和文化潮流的法哲学问题的探索,以及关于研究范式的认识与反思。

二、   探索脉络——对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总体把握
试图全面勾勒出西方法哲学的体系、脉络和演进历程的努力,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是一项宏伟而又有挑战性的事业。因为西方法哲学从古希腊至今,时间上跨越了两个多世纪之久, 地域上跨越了很多或存在或消亡不同的国家,尤为关键的是占据支配地位的文化并非亘古不变,而是经历了若干次重大变迁。从文化断层的背后找出连续性的因素,即探寻西方法哲学发展史中持久而永恒的问题,成为从整体上把握西方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思路。
1995年以前,我国对西方法哲学的整体研究,基本上停留于学说评介的层面,即按照时间顺序编排思想谱系,对各个流派的学说、代表人物、主要作品加以介绍和简单评论,由此形成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仅仅是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性考察。关于思想的整体性研究不应当局限于对思想发展过程的历史性考察,还应当包括对思想本身的研究,而且也正是对思想本身的思想性研究,才是整体性研究的价值所在——因为促成思想发展的原动力并不是时间。1995年后,我国学者开始了方法上的突破,不再把时间作为研究的唯一线索,而是开始尝试发掘时间背后更深层的因素,提出并尝试回答诸如什么因素从根本上促成了西方法哲学的发展与转化,西方法哲学的根本问题是什么,西方法哲学的理论热点是什么等问题,并提出了比较有代表性和启发性的观点。比如,主张西方法哲学的根本问题就是“法律是什么”,任何学派都没有超越这个主题,而他们之所以不同,仅仅是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同。从这个角度全面审视西方法哲学,无疑会带来新的问题并引发新的思考。这种主动建构问题的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有效弥补了被动地以时间为线索、有可能偏离实质问题的不足。根据问题探索西方法律思想的脉络,是从整体把握西方法哲学的一项重大突破,比如用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与道德的关系、权利、正义、自由等检视和建构西方法哲学的总体图景,不仅是方法论上的创新,更是知识增量上的贡献。从历史性研究到思想性研究的转化,成为西方法哲学的十年中国之路的一个重要征兆。
两次世界大战、全球格局的新变化、战后各个国家的改革、资本主义的转型对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产生了有力的冲击,从某种意义上说促成了法学流派的大量涌现、引发了不同法学家之间的论战。 尽管在一个时代无法排除主流的存在,但是法哲学的多元化从此已经成为一种学术现象。学术多元化给中国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中国学者对西方法哲学的多元现象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和一定程度的参与。当然,不能否认,实现与西方学术的平等对话,还有着非常遥远的距离。

三、   回归经典——对传统法哲学的专题研究
与综合性研究相对的,是专题性研究,包括对特定人物思想的专门研究和对特定主题的专门研究。专题性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是研究水平的最重要衡量标准。无论是在对人物思想的专门研究方面还是对特定主题的专门研究方面,我国都取得了很多成果。
在人物思想的专门研究方面,邓正来先生对哈耶克法律思想的研究树立了人物研究的典范。在《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等论著中,邓正来先生对哈耶克的研究的精深程度可见一斑。哈耶克作为自由主义的旗手,其经济理论、社会学理论、法律哲学、宪政理论在我国成为热点,当然自由主义思潮之所以在中国有其一席之地,不能不说是开放的时代为其提供了便利。此外,霍布斯、德沃金、富勒、罗尔斯、波斯纳等人的思想及其所属的思想谱系在我国也都很受重视,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阵营。但我国西方法哲学的重镇仍然是实证法学以及具有实证色彩的法学大师。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边沁、奥斯丁、以及将实证主义推向巅峰的哈特, 庞德、凯尔森、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昂格尔、布莱克、韦伯等自然法学阵线以外的学术大师都不同程度地成为专门研究的对象。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则处于转型阶段,一些中青年学者已经开始呼吁摒弃教条式的盲目推崇和错误理解、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回归为一种学术,并且以这种态度展开研究。这对增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活力不无裨益。
在特定主题的专门研究方面,呈现出全面关注各种问题、集中关注热点问题、重视综合性问题的特点。从研究范围上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几乎覆盖了西方法哲学发展史中的所有问题,不仅包括主权、权利、法的概念、自由、正义等不同文化间共同的主题,还大量涉及了不具有中国语境的领域,诸如自然正义、法律多元、英美法理念、世界法观念、社会契约观念等,大大超越了文化上的限制。而西方法哲学中的热点问题,在中国也同样引起不小的波澜。比较典型的,如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富林、哈特与德沃金的三场论战,在二十世纪是西方法学界的盛事,在我国的西方法哲学研究中同样成为热点。重视法律的社会因素,是很多法哲学流派的共同点,尽管从比较细致地划分上看,它们似乎有着明显的界限。社会对法律发挥着如此大的影响,以至于将视野确定在社会之上的法学研究经久不衰,特别是社会学法学,在西方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而新的法学流派的兴起,往往也受其影响。我国法学界对跨学科研究的青睐,也是源于法与社会无法割断的联系。跨学科研究几乎一度成为潮流,甚至有很多子学科通过与相应学科的共建应运而生,比如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政治学、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哲学,都成为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融合对象。当然,这种学科上的简单融合几乎没有技术性、专业性可言,类似于将两种不具有可受性的植物嫁接到一起,是对综合性研究的误解与误导。但是很多论著的研究并没有受到这种思维的限制,其进行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政治、法与经济的相关研究,特别是法与社会、法与政治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具有学术价值的成果。

四、   回应时代和追赶潮流——人权、法治、后现代和全球化
1995年至2005年中国的西方法哲学研究,还受到国内环境与国外学术发展的双重影响。在前者的影响下,人权与权利、宪政与法治成为主流话语;在后者的影响下,后现代与全球化成为时尚话题。
对人权与法治的研究,并非肇始于本文所限定的年代,因为在此之前,就已经有一些颇有洞见的学者对人权与权利、宪政与法治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取得了具有奠基意义的成果。 1995年以后,人权与法治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主流,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人权的历史渊源、人权的内容、人权的标准、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制度表达、人权的保障机制、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法治的要素、法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国家的特征、法律信仰、宪政的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等等,同时也形成了权利本位的强势话语和依法治国的社会共识。这些富有启发性的研究与讨论,不仅深深影响了中国法学的去向,更深深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人权与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理论热点,与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二者是互为前提、互相推动的,社会转型为探讨人权与法治提供了空间与素材,而对人权与法治的探讨则成为社会转型的理性支撑。值得一提的是,学界除了充分考察人权与法治的历史、含义,还将完全源自西方的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中国式的改造,形成了一种新的人权观与法治观。
后现代与全球化是当代西方学术的崭新话语,这两个概念目前在西方学术界仍旧充满了争议,准确而形象地为后现代或全球化下一个具有学术价值的定义是不太可能的。大体而言,“后现代主义”这一用语源于文艺领域,最初体现的是一种脱离和反叛现实生活的艺术形式,后被其他学科所广泛借用。后现代所涉及的问题非常繁杂而难于把握,因为其首先倡导颠覆现有的范式、实现范式向不确定方向的转变,并且现代与后现代、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都非常抽象,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去甚远,在不同的学科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主张中又有严重的分歧。我国法学界一度密切注视着后现代法学的走向,对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批判种族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经济学、权利与原则法学等后现代法学思潮进行了一定深度的了解与评析,并曾于2000年召开了“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对西方后现代法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而关于后现代法学的研究,也成为很多学者、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应该说,这样的研究正处于不断深入的阶段。全球化是一个与现代、后现代和现代性、后现代性具有一定联系的概念,但二者又是完全不同的视角。全球化至今仍然是西方学术研究的重镇,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等各个领域。最初反映在我国法学界,就是“法律全球化”概念的提出以及对法律全球化能与不能的讨论。但是在1995年以后,关于全球化的研究出现了转型的迹象,一方面是对法律全球化讨论的继续,大量论著涉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活动的跨国化、国际化以及世界法等问题,而且法律全球化专门研究机构的设立、法律全球化课题的立项,都是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学术现象。法律全球化从某种意义上比较接近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范围。另一方面,也是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模式,即将全球化作为背景或语境,研究法律问题。最初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讨论也在向这个方向靠拢。全球化虽然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西方法哲学的时代潮流,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还仅仅是处于起步阶段。

五、   支配与反支配——对研究范式的认识与反思
中国的西方法哲学研究已经逐步趋于规范,话语体系也已经从一元向多元过渡。比较重要的一个表征,就是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范式具有科学常规化、革命化、群体化的功能。 法学(含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也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2000年在北京举行的“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研讨会”,是中国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与会学者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认识,并提出了一些比较有创见的主张。 其中比较一致的观点,就是阶级斗争范式的弱化。但是对于研究范式转换的方向,学者们有着不同的主张,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范式”。但同时张文显教授也指出,不存在唯一和绝对的范式,只有不同和竞争的范式,其提出的权利本位范式,只是其中最有影响、最有价值的。 朱苏力教授、谢晖教授等众多学者也对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方向进行了不同的阐述。这一时期,法学研究现象本身被纳入学术研究和讨论的对象范畴。对研究范式转换的讨论,检视了中国法学的发展状况,对中国法学研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归纳与梳理,同时对于学术争鸣的形成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2004-2005年,邓正来教授陆续发表了17万字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再次掀起了对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讨论。邓正来教授通过检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状况,剖析和批判比较有代表性的四个法学理论模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提出中国法学深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种范式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最终导致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式”危机。他主张结束中国法学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时代,开启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这一学术见解在相当范围内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引起了广泛的响应和批判。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盛况成为2005年法学界的重要现象,吉林大学召开了“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理论研讨会,而全国范围内也掀起了关于中国法学的反思。如果说此前对范式的讨论处于认识的层面,旨在认清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那么2005年则是对范式反思的肇始阶段。这种以学术自主为根基的知识性反思仍在继续。
西方法哲学脱胎于西方文化传统,是以西方文化为对象的研究领域,其研究范式也最容易陷入西方话语体系。当然,彻底否定西方文化的时代在学术上早已经结束,而中国的西方法哲学研究应该走向何处,似乎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作为人类文明内容之一的学术研究,其首先应当具备鲜明的民族品性,这是为世界贡献知识增量的前提;同时也应当具备世界性,这是与世界对话和共同提升的必要条件。至于开创具有中国声音的西方法哲学时代,则需要在中西文化间寻求相对精确而完美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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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21: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颇有未来大家的风范,导师是邓正来或苏力?论证风格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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