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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当官永不贪污"须赖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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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07: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5日,广州市廉政文化周启动,来自当地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青年公务员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

  近年来,公务员廉政宣誓的事情不少,比如,2004年,江苏省新录用的几十名公务员在周恩来总理铜像前宣誓“甘当人民公仆”;而去年,四川省出台规定要求,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面对国旗进行宣誓“清正廉洁”等誓词。

  作为一种道德承诺、廉政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公务员“廉政宣誓”当然不是坏事,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但对于此类宣誓活动,我们更多听到的几乎都是来自公众的质疑:誓言能有多大廉政约束力,宣誓了官员就会“不贪”?仅从反腐逻辑上看,与具有刚性强制能力的制度建设相比,道德宣誓诚然用心良苦、言辞恳切,但毕竟只是一种缺乏规制力的软约束,难以担当反腐廉政重任,这正如邓小平当年早就指出的:“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因此,对于“当官不贪”的廉政追求,笔者的看法是,与其忙着进行道德宣誓,不如先穷尽制度规范的可能———堵死“好人也会做坏事”的漏洞,扎牢“坏人不敢做坏事”的篱笆。

  很明显,在这方面,我们并非无事可做,而是大有制度建设和完善的余地的,比如被公认为“反腐利器”、“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众所周知,虽然我们1995年就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在申报对象、申报范围、违规不申报责任等方面,制度设计过于粗疏、绵软,缺乏清晰的界定和必要的强制执行力,故而在现实中,这一“反腐利器”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反腐作用。

  以财产申报范围为例,按现行规定,官员需要申报的仅是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劳动性收入,而官员整个家庭范围内的包括投资入股等其他更为隐蔽也更为巨大的收益,并不在申报之列。这样的制度疏漏,无疑既为腐败官员隐瞒实际收入开了方便之门,又给查处其财产真相造成了极大障碍。这方面的一个最新事例是:广东东莞市木头镇原镇长李为民,挪用1亿多公款赌博,输掉9000万,日前在接受审判时,竟然在法庭上表示:其所挪用公款,已归还5300多万,正在变卖财产,相信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还清剩余款项……———一个镇长拥有如此巨大的“还款能力”,其财产此前是否经过申报制度,是否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在庭审中看到相关的指控。而更令人遗憾和沮丧的是,即使这位镇长的“还款能力”确实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被依法审判,依据《刑法》(395条),其最高刑期也不过5年。上亿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年的刑罚就能轻松化解、“脱身”,这样的责任追究、惩罚力度,其纵容“好人做坏事”而不是“坏人不敢做坏事”的制度效果,显而易见。

  结论已经很清楚:除非我们能首先堵住这些明显的制度缺陷,为廉政反腐打造出制度化的铜墙铁壁,否则,再多诸如“当官永不贪污”的廉政宣誓,也不会转化为多少真正的廉政实绩,而缺乏实绩支持的“誓言”,流于形式、成为空洞浮泛的“廉政秀”,不为公众认可,也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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