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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旅客质疑“站票坐票一个价”告铁路局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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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20: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法院网  

   您认为列车上有座车票与无座车票的价钱相同合理吗?铁路局答辩说,是站是坐,火车付出的运营成本是一样,这个理由充分吗?

   8月16日上午9点,北京铁路运输法 院对原告丁昌祥(北京天工物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起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丁昌祥认为北京铁路局出售火车无座票价格与座票价格相同属显失公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曾购买的站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返还其5元车票款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原告丁昌祥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20日在北京西客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T79次无座火车票,该车票的价格为108元,与座票价格相同。

   原告认为,无座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所享受的服务不及有座票。站票座票价格相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被告剥夺了原告应享有的服务,且被告按照有座车票的价格出售无座车票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参照火车卧铺票上、中、下铺的票差判令被告将自己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返还原告因此多收取的5元车票款。

   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国有铁路客运票价制定权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被告作为执行上述规章的具体部门,无权制定及变更票价,被告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票款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自愿购买无座车票并支付相应票款,被告按照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席别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双方基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终结,被告没有违约行为;硬座车是最低的旅客列车车型,其价格是政府部门的最基本定价,被告按照原告选择的日期、车次、座别执行政府定价,不属于“显失公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与铁路客票价格相关的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该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由此可见,铁路客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四条:“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的规定,被告北京铁路局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

   根据铁道部《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及说明》的规定,春运等主要节日期间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可以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表》公布的票价为基准实行上浮。春运前,铁道部公布了2006年春运期间硬座上浮幅度为15%。本案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火车票核收的票价,就是以《铁路旅客票价表》公布的该次列车的硬座票价为基准的上浮价。

   目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的运量与运能之间的矛盾逐年上升,为了尽量满足广大旅客的运输需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允许硬座车厢一定比例的超员运输,即允许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票。由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没有区分有座和无座的不同情况,更没有公布对无座票价格按低于有座车票价格执行的规定,且被告本身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因此,被告按照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从合同缔约角度看,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铁路客票价格,也就是票价表公布的票价是政府定价,就本案的票价而言是以政府定价为基准的春运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硬座票价是基础的最低票价,被告无权决定按低于已经是最低票价的硬座车票价格的20%-40%的比例出售无座票。因此,对于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购买无座票的情况下,被告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原告票款,出售给原告无座票的订立合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前提条件,故本案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综上,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返还多收5元票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表示要提出上诉。(作者:丁晓云)

·新闻背景·

   多起火车票官司

   李律师买了一张11元的火车票,退票时火车站却收取了2元的手续费,为此,李律师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北京铁路局退回票手续费2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律师的诉讼请求。

   北京律师胡凤滨耽误乘火车后,欲于次日改乘其他车次,结果被告知车票已作废,胡凤滨凭着对“3日内有效”的理解,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胡凤滨的起诉。

   以铁路局火车票中收取2%的强制保险费侵犯乘客知情权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告北京铁路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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