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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狩猎权 漠视民意的又一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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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9: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片质疑和反对声中,国家林业局于近日就“拍卖狩猎权”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据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原定于本月13日在四川成都举行的“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试点性拍卖活动将推后举行。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该活动将继续推行,以使狩猎权审批更加“阳光”。(《新京报》8月12日)

  不管怎样,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拍卖狩猎权被暂时“叫停”。但不无遗憾的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这种阶段性的胜利其实是一种“有限的胜利”———被叫停的原因在于社会关注度超出了主办者的想象,而且狩猎权的拍卖会在听取并统一意见后仍将推行。

  从新闻发言人的表态中,我们至少可以体味到如此潜台词:狩猎权拍卖本身并无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在如何拍卖狩猎权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事实上,官方推迟狩猎权拍卖会的原因也正在于此,国家林业局试图通过“阳光程序”来实现狩猎权从内部审批到行政公开的嬗变,以期达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目的。

  如果仅仅从行政公开的角度讲,此举无疑是政务公开的典范。但问题是,狩猎权的拍卖本身并非一个简单的程序性政务公开问题,而是包括狩猎权是否合法、如何维护生态平衡甚至是否应该“内外有别”的公平性等“实体问题”在内的一个“综合体”,如果缺乏建立在这些问题被充分讨论基础之上的社会共识,不管知情权怎样被捍卫,也不论政务已经公开到怎样的程度,都是本末倒置之举。毕竟,捍卫一个公众明知错误的知情权,无论如何都是对知情权或政务公开的误读。

  不论政务公开还是知情权的捍卫,其本身只是具有程序公正意义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其最终指向的本应该是公众充分参与公共管理的“公共决策生成机制”,否则,当手段被异化为目的之后,手段本身就会成为漠视民意最冠冕堂皇的幌子。在狩猎权拍卖上,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此。当公众和社会舆论对是否应该拍卖狩猎权尚且存在充分和合理怀疑时,任何回避这一前提性问题的举措,无论其是否有着进步的外衣,都是避重就轻之举。

  如果说狩猎权拍卖问题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的话,那么在公共决策所应遵循的应是“宣布—讨论—设计”途径,而不是我们曾经习以为常的“设计—宣布—辩护”的路径。因为后一思路最大的弊病恰恰在于,民意在设计程序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缺乏保障,而这一公共决策机制导致的恶果就是,公众和决策者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互动”,而是双方都在“自说自话”。

  我们不乏这方面的教训,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当民意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习惯性缺席时,决策的科学性总是难以禁得起理性和时间的质疑,这与决策是否公开并无必然的联系。如果说圆明园听证会是我国行政决策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那么,亡羊补牢式的进步其实已经让我们的社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今,在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上的故伎重演,似乎意味着所谓里程碑的意义,仅仅是圆明园事件的独荣,而不是警示后来者的制度性胜利。

  对民意的尊重,并不代表民意总是具有正当性,而是说在决策的过程中,对民意的吸纳,无论如何都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当然也是确保决策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理由所在。之所以把狩猎权拍卖推迟视为民意被漠视的又一标本,就在于希冀以此唤醒面对公共决策中显而易见弊端的“集体沉默”,这才是超越事件本身的更具本质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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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11: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意?在那帮人眼中,民意连屁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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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1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yanget2006-08-15 09:18发表的“狩猎权 漠视民意的又一标本”:
对民意的尊重,并不代表民意总是具有正当性
.......
这就是他们对民意的态度。那么民意是否具有正当性又由谁来判断呢?还不是那些狗屁官员。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他们不会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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