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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红楼梦》与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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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2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书.宣帝纪》中就记载了这样的一段话:“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代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加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不论有服无服,都可以引用,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扩大至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在亲属相为容隐的原则下,泄露或通报消息给罪人,使罪人逃匿是无罪的。与之相反,子孙不但不为亲属隐匿罪责,反而自动去告发是非人子之道,与容隐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所以历代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汉衡山王太子爽坐告父不孝弃市。[1]唐以后的法律被列为不孝之一,罪在不赦,[2]唐、宋时的处分是绞刑,[3]元代虽然是游牧民族入主中原,但也采取了中国立法的精神,法律是明确规定“诸子证其父,奴奸其主……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 [4]与之相反的是,若尊长告卑幼,除了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妇妾无罪外,其他尊长告卑幼也是不能无罪的,但尊卑关系究竟有别,所以尊长告卑幼的处分比卑幼告尊长的处分要轻。
在讨论容隐这个法律现象的时候,除了本宗外姻及妻亲外,我们不能忘记家主及奴仆在这方面的关系,唐、宋律并将部曲,奴婢包括在容隐的范围之内,为主隐者勿论,[5]明、清律同样施之于奴婢及雇工,[6]唐、宋律部曲,奴婢告主均处绞刑,主人而外,主人的亲属也在不许告发之列,被告的主人亲属与主人的关系越近,则奴婢的处分越重,唐、宋律部曲,奴婢告主人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7]这种主人与奴婢之间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导致法律地位的迥异,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法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又从某个角度渗透到了文学作品中,《红楼梦》是我国一部不朽的文学巨著,它深刻的反映了十八世纪中国在清王朝专制统治下的各种社会现象,尖锐地揭露了在这个阶级矛盾,民族矛盾迅速激化的时期,法律制度也遭受到了权贵豪绅的恣意破坏,是清王朝统治下实际社会生活的真实再现,在下文中本人就将《红楼梦》中两大身份阶级——权贵与奴婢在法律中所处的地位作简要的介绍,并浅说容隐法律原则在二者之间的体现。
一、见《红楼梦》中特权等级与奴婢阶级在法律中的地位
自古以来,法律就是维护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当法律条文与特权阶层的专制行为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之外的各项特权就成为了实际的需要,《红楼梦》开书就写到薛蟠打死张三一案,按律应当偿命,可是在贾政“托人与知县说情”,薛姨妈又“花上几千银子”,买通了知县的情况下,薛蟠像是“没事人一样”,把“人命官司,视为儿戏”,“自谓花上几个钱,没有不了的”。死者无依的老母亲哭着喊冤,却被众衙视为“胡闹”赶了出去。显而易见,这些对于特权者的犯罪行为在当时的社会中,早已冲破了法律的约束。
对于等级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清军未入关前就确定“王、贝勒、贝子等犯者议罚;官员犯者幽系三日议罚;庶民犯者枷号八日责治而释之” [8]的等级区别。入关以后,颁布的大清律中,保留了自北魏以来历代封建法典中关于“八议”的条款,并加以发展。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分属“八议”的特权者及其亲属,犯法时司法机关不能擅自逮捕、审问,必须事先上奏皇帝。《红楼梦》中贾家是勋臣、皇亲,在一定时期掌握着相当大的军政权力,他们再度社会地位足以享有一系列特权保护,因此,第六十八回王熙凤唆使张华告状时,才有恃无恐的说:“就告我们家谋反也没要紧。”
与之相对应的是,《红楼梦》中有关奴仆的法律地位问题,全书各处均有反映。清朝法律规定,凡属娼优、皂隶、奴婢,均属“贱籍”,不能应考、出仕,不能与良籍通婚,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在这一方面主要表现在四点上:首先,清代奴婢被买卖是合法的,由于封建剥削的严酷,迫使大量农民破产,不得不卖儿卖女为奴,以谋生存。在《红楼梦》中大观园的美景一朝倾覆之时,大量府中的奴婢被买卖,其中就包括荣府的管家林之孝。其二,奴婢的来源除了买卖、“投靠”、“因罪没为官奴”以外,奴婢所生子女即“家生子女”,也是法定的奴婢嗣继者。大清律规定:“凡民人家生奴仆……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在案”。因此,《红楼梦》中林之孝虽然被提升为荣府的管家,但他的女儿小红却依然是贾家的婢女。其三,清代买卖奴婢有红契(盖有地方官印信,又称印契奴婢)、白契之分。红契永不赎身,子孙永远为奴。白契除了年限久远者以外,准许赎身,但是以主人同意为前提,主人对奴婢握有自由处分权。奴婢只有在主人“开恩”打发出去婚配,才能摆脱原有主人的束缚。和奴婢同属贱籍的龄官,曾愤怒的对贾蔷说:“你们家把好好的人弄了来,关在这牢坑里”。贾宝玉在掉念晴雯时说:“谁料风波平地起,顿教身命即时休”。由于奴婢是供人驱使的,是没有独立人格的所谓“同于资财,律比畜产”的“物”,因此,查抄宁国府的时候,家奴和财产房地等项一并“造册收尽”。这些都是清代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写照。
二、《红楼梦》中贵族阶级与所属奴婢之间的容隐原则
从清代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条款可以看出,贵族特权阶层与所属奴婢之间完全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大清律从保护封建特权阶层的利益出发,坚决维护良贱不可逾越的等级界限,严禁奴婢无礼于家长,奴婢骂家长处绞刑,殴家长不论有伤无伤一律处斩,因过失致家长于死者处绞刑。[9]奴婢控告家长属“干名犯义”罪。《红楼梦》第六十八回王熙凤唆使张华控告贾琏时,“这张华也深知利害,先不敢造次”。并在察院大堂上磕头道:状子中虽还牵连有人(指贾琏),但“小的不敢告他,所以告他下人”。在清代史料中记载了许多被家长逼奸致死者的家属,限于名分而不敢控告;即使控告属实也依律判罪,仅仅只是减轻罪行等级而已。《红楼梦》第四十四回鲍二媳妇的娘家人要告贾琏,但限于清朝法律条文和当时贾家的势力,最后也只是“忍气吞声罢了”。此外,家长除了谋反、谋大逆等大罪以外,其他犯罪,奴婢必须为之隐匿,不许告发,否则治罪。《红楼梦》第六十八回王熙凤将尤二姐赚入大观园以后,吩咐众人:“都不许在外起了风声;若老太太、太太知道,我先叫你们死。园里的婆子丫头都素惧凤姐的,又系贾琏国孝家孝中所行之事,知道关系非常,都不管这事。”这里就体现了奴为主隐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容隐原则,在清代依然存在,并为保护特权阶层的利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发展到清代,容隐的范围不断扩大,再加上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严格的阶级划分,已经失去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意义下双方互隐的原则,而是一味的以特权阶层的利益为核心,其从属阶层的权利已被淡化,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就体现为从属阶层各项权利被剥夺甚至是丧失人身自由,窥一斑,见一豹,我们可以从现实主义文学巨著《红楼梦》中所反映出的清代法律原则之一容隐看出清代法律制度的黑暗。


参考文献:
[1]《史记》一一八,《衡山王传》。
[2]  唐、宋、元、明、清律,《名例》。
[3]《唐律疏议》;《宋刑统》。
[4]《元史》一零五,《刑法志》。
[5]《唐律疏议》;《宋刑统》。
[6]《明律例》;《清律例》。
[7]《唐律疏议》;《宋刑统》。
[8]《太宗实录》四十二卷,第十页。
[9]《大清律》,《奴婢殴家长》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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