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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百度“伤了”河南农民 两次上法庭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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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11: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8月09日 13:20 字体:大 中 小
  被告百度在线的代理律师认为,持有“baidu贴吧”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是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005年4月30日,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农民冯银保发现自己发在百度网站贴吧里的关于“草绳机”的帖子中,出现了许多攻击和侮辱自己的帖子,并对他本人及他经营的草绳机厂的产品进行诽谤。之后,冯银保多次和百度网站联系,希望该网站删掉这些侮辱性的帖子并提供发帖者的IP地址,但遭到了百度网站的拒绝。2005年7月15日,冯银保委托律师向百度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删除帖子,第二天,以上帖子被删除,但百度网站并没有向冯银保提供发帖者的任何信息。

之后,冯银保向获嘉县法院起诉百度。2006年3月9日上午,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百度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帖吧,不属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管理,而是属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被告的主体不适合。2006年4月11日,冯银保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并经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同意撤诉请求。

2006年5月18日,冯银保再次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帖子发布者的个人资料并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站和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006年7月3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百度网讯、百度在线作为网站www.baidu.com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对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管理,但被告并未履行审核、管理义务,致使大量对原告经营的草绳机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的帖子在www.baidu.com网站上持续存在了很长时间,从而导致原告所经营草绳机厂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使草绳机厂销售业绩直线下滑,现在濒临破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百度在线的代理律师认为,持有“baidu贴吧”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是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将百度在线列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百度在线的起诉。

被告百度网讯的代理律师认为,针对“baidu贴吧”中与冯银保及永富草绳机厂有关的帖子,百度网讯作为该网站的经营者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本案的案由和事实均是企业的名誉侵权案,由于主张权利的“获嘉县冯庄镇永富草绳机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在2004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其主体资格在起诉前早已终止,因此,冯银保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原告要求百度网讯赔偿两万元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够成立。原告要求网站提供帖子发布者的个人资料,于法无据,而且由于过了法定的60天的保存期限,网站在技术上已无法实现。

庭审结束,双方代理律师一致同意法庭进行调解,但当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吴沛 牛卫国 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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