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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谁该为“吃人”的网络游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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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1: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12月27日清晨,在接连玩了36个小时的电脑游戏《魔兽争霸3》后,一名13岁的少年张潇艺从天津市塘沽区一栋24层高楼上跳楼自杀。他留下的4封与游戏有关的遗书和数万字的游戏笔记,成为人们将沉溺游戏作为其自杀原因的重要根据。(本报2005年10月29日曾报道)

   8月6日上午,在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在“网络游戏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上,“网游第一诉”中受害人张潇艺的维权者、中国经济导报网瘾防治研究中心的常务副主任张春良激动地说,国家该对“吃人”的网络游戏加强监管了,否则,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将会由此走上不归路,导致越来越多的家庭悲剧发生。

   网络游戏分级制能否建立

   《魔兽争霸》是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开发,由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引进版权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游戏。《魔兽争霸》系列产品因为含有血腥、暴力内容被美国游戏软件评级委员会定为“T”级,即只适合13岁以上儿童和成人使用。暴雪公司在其《魔兽争霸》网站游戏界面底部显著位置也标示了“T”标志,并注明“血腥、暗示性主题、使用酒精、暴力”的描述性提示。但是,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游戏软件管理制度,该游戏在中国销售与经营时,以上信息并没有得到如实披露。

   2005年9月,张春良经张潇艺的父母授权向“魔兽争霸”生产商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和引进该款游戏的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中国境内销售、经营的《魔兽争霸》游戏,在包装、说明书和游戏界面明示其暴力、血腥内容和程度,并赔偿被告人民币10万元。这被媒体称为“网游第一诉”。但是,张春良的立案请求被天津市塘沽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驳回。

   今年初,因“魔兽争霸”的中国代理商在北京,张春良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在研讨会上,许多学者呼吁,建立完善的网络游戏审查和分级制度是当务之急。据了解,按照现行规定,所有上市销售的网络游戏,都经过了新闻出版部门专家审核组的审核,但目前缺陷很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出版总署网络游戏审核专家组成员辛晓征介绍,对网络游戏的审核其实极为简单,通常是由3位专家拿着该游戏的最高级别的账号和密码进入游戏,不了解整个游戏的过程。因此,对游戏的审核局限于基本框架,难以深入,而且他们审核的时间也极为短暂。

   由于审核办法的缺陷,专家无法全面了解这款游戏的危害,致使一些含有不良内容的游戏通过审核。而在运营过程中,当这款游戏的危害显现出来,这时专家已没有再审核的权力了,监测的权力交到了出版发行单位,就是网络游戏企业的手中,也就是说,运动员成了裁判员,它的公正性实在难以保证。此时,惟一代表公众享有监管权力的就是新闻出版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表示,目前加强对网络游戏监管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对网络游戏的审查标准难以细化。寇晓伟透露说,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抓紧做这个工作,这个细化的审查标准,能在什么时候推出很难说。

   许多身陷网瘾的孩子家长曾向新闻出版部门呼吁,希望对网络游戏实行不同年龄段的分级管理制度,对此,寇晓伟副司长认为,当前很难推行,审查标准的细化是走向分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没有细化的审查标准,盲目说分级实际上是空话。

   哪部法律能为受害者维权

   目前,网络游戏所导致的像张潇艺这样的悲剧已有不少,但受害者在维权过程中却很茫然,因为很难找到一部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文化产品,网络游戏本身所具有的让人成瘾的特征,就是一种产品缺陷。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一个产品的生产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开发商应该对此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要让法院在审理中直接认定某网络游戏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判决网络开发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在目前是很困难的。

   但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并不适用于网络产品,如同我们不能指控某本黄色小说的质量不合格一样,我们也不能说某个网络游戏产品质量不合格,顶多只能说它的内容不健康。

   事实上,正如刘德良所言,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产品的管理也是从网络产品的出版方面来进行的,如已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

   张春良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精神自主应该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之一,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这一权利,但其对网络消费维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曾经为张潇艺自杀行为作过咨询的北京军区总医院网络成瘾咨询中心主任陶然证实,网络成瘾综合征会导致患者的认识紊乱,进而错把虚拟世界当作现实世界,并在其中得到成就感和满足感。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其中与精神有关的仅有一项,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的精神自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确认消费者享有精神不被误导的权利,那么我这场官司的胜算就非常之大了。”张春良说,“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可能预见到今天网络世界的状况,不过,作为法律与时俱进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刘德良认为,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保护消费者的精神自主权。

   谁来拯救网游少年

   研讨会上,许多学者纷纷提出,中国网络游戏企业从数以百万计的青少年网民身上获取了巨额利润,但对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充耳不闻,逃避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应将全部责任推给网游企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就是为了利益,不能对他有过高的道德方面的期许,关键是政府要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并通过法律来约束其行为。

   学校、家长、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潇艺留下了数万字的游戏笔记,想必接触游戏时间不短,难道老师就一点都没有察觉?学校是否注意过孩子的异常表现,如果注意到了,是否进行过有效引导?13岁的孩子即使外表长得再成熟,也不会被看作是18岁,网吧经营者除了收取他的上网费外又做了什么?国家对于加强网吧管理力度,限制未成年人上网三令五申,一个13岁少年在网吧连续上网36小时,网吧主管部门又做了什么?

   专家认为,在网游企业、网游消费者、社会多方主体利益纠缠的相互博弈当中,政府似乎缺席了,虽然目前,在防止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不当影响方面,法律存在空白,但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平衡各方利益始终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层出不穷的沉迷于网络游戏引发的悲剧,即使不属于渎职,起码在道义上,政府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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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2: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张什么网游分级,就好像自己吃麦当劳吃成了胖子,然后跟政府撒娇要搞食品分级,属于心智未开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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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7: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政府缺席了?

税收不都上去了吗?

很多人不都参与了吗?

主流媒体不常常歌颂中国的IT才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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