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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审计人员猝死酒店门前谁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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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6: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河北省盐山县城网电力改造审计中,沧州市审计局委派的审计组连续接受电力部门招待,审计组一名成员猝死在酒店门前。第二天,审计组其他成员和电力局领导踏上了去扬州游玩的旅程。此事在当地影响很坏,然而直到目前,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近日上午,记者询问沧州市审计局某领导,是否对相关责任人有处理意见。这位领导反问记者:“在这件事中,谁有责任?” (《中国青年报》7月29日)。

  作为审计局的领导,如此回答记者,笔者感到可笑之极、可悲之极。

  众所周知,审计机关是国家经济综合的监督部门。《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机关这一职能的定位,从另一侧面也充分告诫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更加遵守审计纪律,更加注重自身的廉洁形象,切实维护好审计机关的声誉。可如今是“电力局几乎天天设宴招待,酒宴非常丰盛”,而且是工作人员喝了酒猝死在酒店门前,对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审计局某领导却一脸迷惘,不知如何评判,这能不让人惊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八款规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被审计单位连日招待审计组”,这本身就说明审计人员不廉洁。审计人员失去了廉洁,谁相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做到百分百公道,百分百正派?

  关于不能接受宴请,党内更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类似的规定各部审计部门也制订了许多:2000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审计署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提出外出审计“八不准”,其中明确规定,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联欢等活动。河北省审计厅也公开承诺:强化廉政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落实廉政责任制,严格审计纪律,做到审计期间不住豪华宾馆、不参加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参加与公款旅游和娱乐活动、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以上要求的,要彻查严处,以警其余。

  笔者罗列了上述这么多的法规条文,沧州市审计局某领导应该悟出了审计人员猝死酒店门前是谁之责任了吧!

  不过笔者又逆向思考了一番,沧州市审计局某领导为什么会如此反问记者呢?原因大概是这位领导根本就不知道作为审计人员应该遵守上述这么多的法规与规章。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好理解了:领导都不知道有这么多法规条文约束着审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能知晓多少呢?以此逻辑,发生“被审计单位连日招待审计组”这一事实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审计人员猝死酒店门前也就并不感到愕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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