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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徜徉于法学与美学之间---舒国滢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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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0: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y 徐利英/陈虹伟/舒国滢

记:舒老师,很多人都注意到,您在1994年以后对于专业的研究有了一个很大的转向,由法的专门研究转向了法与其它学科交叉的领域,比如法美学、法与音乐等等。这样的题目在国内过去是很少有人涉及的,那么促成您这种转向的动因是什么呢?
  舒:1993年以前,我无论是对自我能力的认识还是在治学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专业方面,当时我关注的是“法学的内部问题”,即用法学自己的方法来研究问题,注重所谓法的专门理论的研究。当时的学术视野非常狭窄,非常不具有想象力。1993年到1994年之间,我在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这段经历对我的影响非常大。在德国由于接触到了国际上最前沿的法学理论,还有一些国际上最知名的教授,使我的学术视野得以拓宽,看问题的视角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这段经历使我不再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只懂得法律技术的“法匠”,而是要成为一个把法律知识纳入整个人文与社科知识系统的专业法律人。

  记:那在您的印象当中,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有哪些不同?
  舒:我国在法学知识上一直都没有贡献出独创性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都来自于西方,特别是德国。所以一直处于一种学习的阶段,相比之下德国的法学研究要先进得多。比如在我所研究的法哲学领域,整个学科的发展路径、它所关心的问题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的法理学家可能更关注法的实践本身的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而德国的法学家更关注一些纯知识的问题。再者德国法学家的理论研究都很有个性,包括方法、视角,甚至创建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而中国的法学家可能要求达到大体上统一的体系,达成一种通说。

  记:在很多人的眼中,法律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所组合成的符号体系,是由许多行业的语言构成的“无感情的规则”,是对人们生活的制度宰制。可是您却从法中发现了美,并把法美学作为您的研究领域,不断充实、完善着这门科学。您做这种研究的原动力是什么呢?
  舒:法美学的概念在国内是很少有人涉及的,但在国外这个概念并不陌生。拉德布鲁赫在他的法哲学中,有一章专门谈法美学。还有雅科布·格林,也就是《格林童话》的作者之一,他写过一个长篇文章,后以小册子的形式出版,书名叫《论法之诗》,或译作《论法律的诗歌》。其中提到法律与诗歌诞生于同一个温床,这种观点给了我很大的震撼。我想能否从美学的观点、美学的方法和视角来研究法律,特别是远古时期的、原始的、那些习惯里面以诗歌、散文等方式表达出来的法律,可能会带来一些很强烈的感受。这种想法促使我去搜集、整理和研究德国人的一些成果,继续这种法美学的研究工作,其实我的研究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

  记:您在2000年出版了《在法律的边缘》一书,书中改变了以往法律叙事和写作风格,采用了一种非常生动、优美的语言,在法学界造成了很大影响,也是您在对法美学的研究过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而在此之后您好像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当中了,是这样吗?
  舒:其实我从来没有放弃过对法本身的问题的研究,从我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也看得出,法学方法论一直都是我的主业,而法美学应该说是爱好所在。从我本人来讲,我一直心存感性自由思维的东西。由于学习法律,这种感性思维时常受到法律理性思维的压抑。所以我试图利用这样一个风格自由的随笔把自己灵魂中感性的一面展现出来。而我的方法论研究主要是从法律推理过程中所遇到的论证问题为切入点,研究判决理由的论证、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案,还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一些方法,主要是为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技术性的知识。希望能对加速我国的法治进程做一点点贡献。

  记:舒老师,您刚才提到的法治建设应该说是目前大家最为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当前法学界的核心论题。那么作为一个法哲学家,您认为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所遇到的最大困难会是什么?这样的困难从法哲学的角度将如何得到解决?
  舒:法治建设的问题极其复杂,其中现代性与民族性、共时性与历时性等多对相互冲突的命题扭结在一起,它所面临的困境不是单一向度的问题,而是多向度的问题,是由于当下中国要在几十年通过“时间压缩”达到西方几百年才可能完成的“历史效果”而产生的整体性困难。因此要想为此提出相对站得住脚的解释,必然要借助多学科的合作。局限于纯粹的法学领域内的知识无法有效化解这些因时间压缩而被放大的矛盾。而且因为这些知识只把注意力投向法的有限领域,这反而使其愈来愈远离真实的生活。与此相反,法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关注,关注当下人的生存状况,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人的问题。所以我们的法学家和法律家必须具有更高的智慧,需要法哲学的理论和智慧的支持。法哲学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学那样起作用,它不告诉你如何决定的具体答案,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体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认识能力,追寻法律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良知。我们并不缺乏“执行法律的人”,我们缺乏的是有法律智慧与正义良知的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人。

  记:您曾译著国外有关法律职业人与法律学术等文献,那么您认为除了上述您提到的法律智慧和正义良知以外,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哪些方面亟待加强呢?
  舒:我认为共同体急需的是知识的整合,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一些共同的知识基础,共同体当中知识分化比较严重。首先这是对法学界的要求,如何给共同体提供一个确定无疑的、清晰的法律知识体系,是法学理论界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其次知识整合过程中方法的问题也相当重要。法律共同体里很少有人会注意法学方法的研究和运用,所以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学方法也是共同体所急需的。第三是共同体里面还存在着利益的分化,由于所从事的具体职业不尽相同,所以对法律的认识把握和运用会产生差距。比如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大学的教师之间,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会不一样。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而产生了这种运用上的差异,在运用当中体现着各自的目的。这些也可能对知识的整合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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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 10: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转自法律思想网。具体地址: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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