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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为恢复自行车道的“勒令”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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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23: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7月01日 05:42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黎明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周末

“勒令”,即“用命令的方式强制人做某事”。“勒令”一词,几十年前曾广为流行,近20年来因出现频率不高,许多人对这个词有些陌生了,这就使这个强硬含义相当明确的动词更引人注目。6月14日,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首届中国城市发展与规划年会上使用了“勒令”,他说:我国应保持自行车的数量,并确保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便利通达。建设部坚决反对限制使用自行车道的做法,已勒令一些城市恢复被取消的自行车道。

我的感觉是正中下怀。两年前,当我所在的城市把自行车往人行道上驱赶的时候,《中国青年报》接连刊登我两篇措辞严厉的文章(《人民路伤了人民心》、《再说人民路伤了人民心》),点名批评市政当局。北京、广州、武汉等地媒体曾就同一话题展开讨论,哈尔滨、濮阳等城市的政协委员也分别提交过相关的提案。如今,随着建设部“勒令”下达,客观上有了部门行政权支持“我方”主张。

许多城市的自行车道被压缩甚至被取消,经一段时间的检验,其不良后果已经得到确证。看对于交通秩序的效果,它是失败的;看人心向背及社会影响,更是失败的。在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和有关方面关注的情况下,建设部亮出自己的观点,摆明强硬态度,有利于改变监管不力的局面,有利于纠正各地的不当做法,制止新发生此类动议和工程。

我和许多媒体从业人员,还有许多反对取消非机动车道的人,并不是道路、交通方面的技术专家。但我们从开始接触这一问题,就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和预测。不具备系统专业知识的反对者,倚重的是常识与良知。尊重社会多数人特别是相对弱势方的权利;只有尊重了他们的权利,才能达成交通和谐及其他和谐;反之,强势方“畅行天下”的一厢情愿则“欲速不达”。从资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方面看,保障自行车通行是对全社会有利的。即便在对“物理空间”和“心理与行为”关系的分析上,也用不着高深的理论和复杂的数据,能够断定这一条就足够了:当道路空间不能容纳多数人顺利通行或保障他们安全通行时,他们必然不受人为的限定。

我不想从智力、技术方面论证我们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是无知、无能的。他们的问题其实是出在决策意识上。当遇到某种让强者感到不便、不爽的具体问题时,他们习惯性地设想用侵占一部分人权益的方式加以解决,他们可以这样做,便做了。只是,在这个公共交通问题上,实践的效果不符合他们设想的效果。之所以落得如此结果,不是由于管理人士的无知无能,倒是他们另一个思维习惯的作用:他们太自信,对自己的命令和强制能力自信。他们本以为,在强制、处罚等管理措施之下,骑车的走路的那部分公众,定然跳不出限定的空间和规定的行为方式。他们的设想在技术上并不错,有了多数人的服从和屈就,靠侵犯多数人路权以助少数人顺畅的设计,才会完全达到设计目标。可惜人们不肯就范。

同时应该说,建设部的“勒令”下达得晚了些。当发现某地有这种行为时,制止的命令就该下达,那就不会有那里的劳民伤财。从取消自行车道,到此举蔓延开来,再到“勒令”恢复,这些工程白白浪费了纳税人大量的血汗钱。这是个不小的教训,应该对有关城市管理决策人员问责,逼他们改变执政理念和规则。

另外,建设部在发出“勒令”的同时,还应向社会公布被勒令方的名单。建设部有财务、立项、专业监察、建议权等方面的多种保障勒令执行的手段,公布相关城市名单,加一个“社会监督”,那便又增添了一份勒令的底气和效果。

当然是没有发生过瞎折腾的蠢事好。有了“勒令”,有助于减少错误决策后续的负作用,减少市民的抱怨和抗议。但压根就没有“勒令”的必要,那才是最正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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