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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国税总局左右互搏 消费者应先买房还是先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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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0: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8月01日 09:29:09  来源:浙江在线   

  
  国税总局一纸《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毫无疑问,会对炒房者产生致命的打击,也会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可以这样说,这一新政的出台,打击力是很强的,甚至可以认为是房地产调控新政中最有打击力的一项政策。  

  然而,透过这一政策,我们也发现,国税总局在设计政策过程中,有没有考虑过具体的操作性。因为,尊长政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规定,售房者出售已经居住五年以上的自有住房,要想免交个人所得税,必须只有一套自有住房,否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应该先买房呢还是先卖房。如果先买后卖,那就是两套自有住房,很显然,按照新政,就不可能享受税收免征政策;如果先卖后买,那么,在另一套住房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应该居住在什么地方?要知道,现有住房出售以后,从购买到装潢然而搬进新房,至少要半年以上,那么,消费者居住到什么地方呢?而且,还要先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一是消费者在出售住房后,首先必须先解决租房问题,否则,在他新房没有购置前,没有地方安身,这就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既要考虑买房,还要考虑租房;二是消费者必须先筹集一笔个人所得税资金,因为,在出售原有住房前,需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一位普通消费者,特别是效益一般的企业职工来说,又要买房,还要先垫付个人所得税,哪来这么多的钱。  

  对于这两上方面的问题,国税总局在出台这一新政前,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是否还有实施细则。否则,在打击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同时,给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来说,也增添了新的负担,新的烦恼了。   

  因此,建议国税总局在出台这一新政时,也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如何去化解不利的一面,真正把好事做好,既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也不给广大消费者增加新的负担,带来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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