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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49万的“天价滞纳金”折射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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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0 11: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3日,河南省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交通部门对此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有法可依。有人算了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见7月27日《河南商报》)

  我不同意将银行的存款的利率与滞纳金的加收率相比的做法,因为滞纳金的收取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是对不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处罚,如果加收率过低,很难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我也不像有些人一样,将收取49万多元的养路费滞纳金当成“政绩”加以宣传,因为它的背后有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执行难,也有被执法者对法律的轻视。

  “天价滞纳金”折射出了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这辆吊车被交通稽查人员处罚的日期为2002年3月1日,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接受处罚,到了2006年7月23日,按规定其滞纳金的数字就变成了49万多元。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交通稽查人员是否提醒过当事人?是否对当事人不接受处罚的行为进行过研究?在发现当事人不履行处罚义务后,为什么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下了处罚通知书,便不再过问,四年以后才想起这件一直“没有结案”的普通的案件,不是行政不作为又是什么?

  “天价滞纳金”折射出了执法难。法律赋予不少部门以处罚权,滞纳金的收取比例低的1%,高的为3%。可事实上,由于执法环境的不理想,许多处罚都会因为当事人的不积极配合而难以结案,一方面滞纳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另一方面执法权威受到挑战,“执法白条”不断出现。有的部门甚至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就不能执法,有的部门只好多年的“积案”不了了之。如果执法部门有权威,执法力度大,“执法白条”就不会出现,“天价滞纳金”就更不会发生。

  “天价滞纳金”折射出了一些人对法律的轻视。生活中,总有些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是依法应对,而是认为找熟人、走门路就能“过关”,或者“死拖硬顶”,期待大事拖小、小事拖了。而这些人有的确实尝到了甜头,这又使得另一些人起而效之。在他们眼里,法律“就那么回事”,不用太当真。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执法部门把执法当儿戏,对待不同的当事人不能“一碗水端平”,有的执法人员把执法当吃喝,“酒杯一端,政策放宽”。这种执法不公行为,又加剧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

  “天价滞纳金”不是笑话,更不是“政绩”,它值得我们重视,更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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