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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韩非子法家思想建立的基础——“人性自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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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9 17: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韩非子法家思想建立的基础——“人性自私”论            

先秦时代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极其发达的时代,各种各样的思想并存,各种各样的主张用不同的方式在进行着实践,我们把这一时期的思想文化的繁盛称为“百家争鸣”最后,先秦时代的思想终结于法家思想的兴盛,秦始皇统一了中国,焚书坑儒,“百家争鸣”的时代结束了。秦之兴起,本身就隐含着法家思想的身影,商鞅的思想里就有着法家思想的启蒙因素,而韩非主张的一部分核心“法治”被秦所采纳,所以韩非的法家思想应该可以算做“百家争鸣”的最后一篇乐章吧。
   与法家的思想相对的则是儒家的思想,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主张是“仁政”,在秦灭亡以后的很长一端时间里,整个中国的主流思想都在提倡着这一思想核心,但是,为什么作为对秦统一中国作出了巨大思想贡献的韩非单单肯定了“法治”的作用而不提倡“仁政”呢?这是因为韩非的法的思想建立在“人性自私”论的基础之上。
    韩非生活在战国晚期,当时奴隶制度面临崩溃,封建势力正在悄然兴起,社会财产面临着重新分配,社会格局经历着巨大动荡。他清楚地看到在物质利益面前,原有的伦理道义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无体无止的明争暗斗,世人为了满足一己之欲常常不择手段,而且争抢斗夺愈演愈烈,从外部的攻城掠国,到朝廷内部的尔虞我诈,无不体现了人的自私自利。同时,韩非师从的荀子虽然属于儒家,但是他却提出了“人性本恶”这一命题。这两点都对韩非的法家思想的产生起了很大的作用,影响了他对人的思索。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他提出了人性自私的认识,由于人性的自私,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争夺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并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人性自私是韩非政治思想的出发点。
韩非认为,性善论是不现实的,因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韩非子•难二》)“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韩非子•奸劫弑臣》)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人人都喜欢得到利益而希望躲避灾祸。 “人无羽毛,不衣则犯寒,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他以匠人举例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医生为病人吮伤,竟出于有利可图;卖棺材的人希望人死,为了利,可以诅咒别人死亡。因为只有人之夭死,才能售出棺材,获得利益以维持生存。韩非又以君臣为例,说:“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富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他甚至说这是一种买卖关系,“主卖官爵,臣卖智力。”臣下差不多都是随时准备篡夺君位的乱臣贼子,“为人臣者,窥规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体。”同时,君主的夫妻、父子的利益关系更甚于常人:“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不死,则势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韩非子•备内》)同匠人一样,君臣之间也是以利“计合” ,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君惠臣忠。即使存在君惠臣忠,也只不过是相互利用罢了; 在天伦关系上,“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枉,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韩非子•六反》)可见,至亲的骨肉关系也是计利而行的。所以说,人性本来就自私的,是恶的,人作为利益主体,都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
而“仁政”在要在现实社会中实行也是不现实的,这也完全可以从“人性自私说”中推导出来,韩非认为人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上古竟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原因在于“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固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应薄,固民争。”(《韩非子•五蠹》)可见,人口、财富、社会关系等因素都是不断变化的,“上古”,也就是古代的原始社会可能会有实行所谓“仁政”的一些因素,但不可能是固定不产生变化的,人们的观念品行也就自然随之而变化。况且,由于性善论是不现实的,物质利益是人的基本需要,随着人口的日益增多,造成“人民众而货财寡”的形势,人们为了追求基本利益的满足而产生的矛盾加剧,不能指望人们通过礼让达到一种和谐的秩序。在战国时代当时背景之下,各国之间都在进行着相互侵占掠夺,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行是不可能达到能够推行“仁政”的水平的,所以推行“仁政”是不现实的。老师在讲课中也提及了这一问题,
    韩非给人们描绘丁一幅理想的“法治”社会蓝图:“故其治国也,正明法,坏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眷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也。”(((韩非子•奸劫弑臣》)他又说:“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托天下于尧之法,则贞士不失分,奸人不侥幸。寄千金于弈之矢,则伯夷不得亡,而盗踌不敢取。”(《韩非子•守道》)“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韩非子•安危》)认为明确的法可以使人们的生活变的确定化,这些都是建立在韩非的“人性自私”的理论之上的,正是因为他看到了“人性自私”所以他才用法这一明确的东西来固定人们自私的欲望与手段,就像老师所说的那样:“作为严格的硬性规定和制度要求的“法”无疑是最具确定性的东西,‘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研,准夷而高科削,……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一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一民之轨,莫如法’在战国时代,‘仁政’和‘法治’基本上始终是专制统治者不可偏废的、均十分有效的统治手段,但在追求君主专制的绝对确定性思想的支配下,韩非绝对肯定了“法治”功用同时绝对否定了行‘仁政’的现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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