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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小偷”:民主异化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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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07: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河北青年报·


  在一次家长会上,王新被班主任指认为小偷。会后,老师又在全班进行了“选小偷”的行动,王新当选。此后,他的噩梦便开始了。一晃两年,王新辍学已一年多,整日无所事事,父母惟一能做的就是轮流看守。邻居说,孩子变了,变得沉默寡言;同学说,他的心狠了,狠到玩世不恭;父母说,孩子毁了,已经几次轻生。记者发现,小王新的网名居然叫“四面楚歌”……(详见昨日本报A8-9版)

  班里丢了40元爱心基金,“天塌不下来”。其实,这40元是怎么丢的或是怎么被偷的,也无论是谁搞丢的或是被谁偷的,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竟然有人想出了“选小偷”的办法,对法律的无知可谓到了惊人的地步。
  有人认为选举是民主的,所以“选小偷”是正当的。实际上,“选小偷”这一荒唐事件更暴露了一些人对民主的无知。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必须受到法治的制约。民主的程序,大多凭借的是民众的感性,并且人们在“广场效应”下往往容易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多数人以不理智的方式蛮横地压制少数人,最终形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
  真正的民主是以尊重公平法则、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为底线的。与一人断定谁是小偷的“独断专行”相比,尽管貌似民主的“投票选举”似乎进步得多,却是典型的“多数人的暴政”,是对民主的滥用。仅仅依据主观判断就判定“有罪”,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
  “选小偷”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大张旗鼓进行这样一种“选举”,其实也就意味着是在侵害他人权益与公众利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便是公安机关也不能随意断定某人有“偷窃”行为,“疑罪从无”是现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民主程序不能准确去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所以它没有剥夺一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民主固然包括选举,但真正的民主不能被胁迫,同时民主也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我们说,对于权利的剥夺,需要法律的正当程序。
  可以说,甚至是包括那些参与投票的学生在内,对于这样一种荒唐的选举,在内心都是会持抵触态度的,因为除了班主任“认定”的王新外,自己也有可能被“选举”上。但他们迫于班主任的淫威而被迫就范,这对他们来说其实也是一种人格的侮辱,是对广大学生“民意”的强奸。
  如果说选举“三好学生”、选举什么什么代表,就需要利用民主程序,这些都属于公共权力的授予,必须要由与公共事务有切身关系的每个人参与。而所谓“小偷”,则需要证据来证明,需要一定知识、经验的人来进行理性判断,要有一个正当法律或听证程序,民主程序是不能担当的。
  与“选小偷”同出一辙,还有形形色色的“民主”变种:甘肃岷县某乡让村民“选坏人”;湖北武汉市某风景区管理处让职工“选举”下岗者;广西南宁市一国企领导在发现本厂出纳挪用公款数十万元后,不是向检察机关报案,而是先后召开厂领导班子会和全厂职工大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处置出纳,上演了一场场“民意”的闹剧。这些富有“创意”的举措都打着“无记名投票”的旗号。
与“伪科学”相比,“伪民主”同样隐蔽,也同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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