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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主义到自由主义的民主
From Liberalism to Liberal Democracy
马克•普拉特纳(Marc Plattner)
马克•普拉特纳 是《民主周刊》(Journal of Democracy)的共同编辑,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的顾问,民主研究国际论坛(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的共同主任。
自由主义和平等
扩展政治选举
普选权的无可避免性
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复兴
【注释】
当今世界上最为自由主义的政权(liberal regimes),就是那些发达的西方国家,通常都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liberal democracies),或者就被干脆简称为民主国家。这突显出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与十七世纪后期及十八世纪所涌现出的较老自由主义(older liberalism)有着明显的差异。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你在哪里找到的自由主义(这里的自由主义应把它理解为实行宪政的有限政府、实行法治以及对个体权利加以保护),几乎不变的一个现象是这些国家都拥有民主制度 (这里的民主应把它理解为政府公务员是由普选产生出来的)。然而,近几十年来,这一看法的逆命题却变得越来越靠不住了(即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不一定同时也是自由主义的国度)。自1975年以来,威权主义政权的声名下跌,许多威权主义政权被民选政府所替代,尽管在选举这些民选政府的过程中自由选举的成份多少不一;现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政权似乎可被称为是民主的,但却未必是自由的。结果,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再次变成智识、政策辩论中的一个争论焦点。
法瑞德•扎卡瑞亚(Fareed Zakaria)1997年发表在《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杂志上关于“非自由主义的民主的兴起”(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一文,也许要算是这一争论的最典型的例子。[1] 扎卡瑞亚所强调的是,即使是在那些成功地维护着自由选举制度的政权当中,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去衡量,也有许多政权在法治和保护个人权利方面记录不佳;其实,其他的观察家早已表达过和扎卡瑞亚一样的看法,这些观察家比扎卡瑞亚更关心在前共产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里为自由主义的民主的实现所作的斗争。他们倾向于强调巩固这些新出现的民主政体和维护其选举制度建设方面成就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新的民主制度将会逐步增强其自由主义特徵。然而,扎卡瑞亚得出的结论却是,这些政权在政治自由方面的欠缺,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采行了公众选举的民主机制。因此他提出了质疑,在自由主义的基础尚未牢固到位的国家里鼓励选举统治者是否明智。
扎卡瑞亚非常强调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区别。他清晰地表明,他认为自由主义比民主更重要;同时,他认为,自由主义的独裁国家(liberal autocracy)优越于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illiberal democracy)。由此,掀起了一场关于当代世界上自由主义的独裁国家(更一般地讲,即非民主的自由主义政权)的生命力的讨论,其实扎卡瑞亚所能提供的二十世纪中最明显的自由专制体制的例子,只是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谈到自由专制,扎卡瑞亚最常用的例子是十九世纪欧洲的立宪君主政体,在这些国家后来实行多国通行的男性选举权制度之前,那里确实存在着许多自由主义的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二十世纪之前的自由主义的非民主国家(liberal nondomocracies)已经变得民主化了。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奉行自由主义的政权全都转而朝着一个民主化的方向演变?仅仅是偶然的条件或外来因素造成的,还是这种转变某种意义上与自由主义内含的原则有关?这些就是本文准备探讨的问题。
自由主义和平等
自由主义基本上是一种保护个人在生活、自由、财产以及追求幸福等方面权利的信条(doctrine)。要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固然需要政府;但政府也可能构成对人民的这些权利的威胁,因此,保护人民、以防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侵害,也同样是至关紧要的。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主张对政府用一部宪法和法治原则来加以限制。然而,乍一看似乎原则上并没有表明一个政府必须是由人民来进行选择的;由一个人或一些人领导的立宪政府好像也可以像一个民主政府那样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不过,事实上确实有理由担心,一个只对多数人负责的政府可能会违反那些与多数人诉求不同的居于少数人地位的民众的权利。正因为担心这样的结果,过去几个世纪以来许多自由派(liberals)一直反对扩大普选,他们确实害怕普选到来这一结果。但是,他们在各国所做的阻止扩大普选的努力几乎都失败了,并且自由主义也转变成了自由主义的民主。民主不仅没有摧毁自由主义,相反,自由主义整体上反而更加兴盛了。这表明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摩擦并不像某些人想象得那么大。实际上,我想进一步阐述的是,自由主义的哲学本身就包含了自身民主化的种子。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有大量事实表明自由主义原则的经典表述不仅提出了关于个人权利和有限政府的信条,而且提出了人类平等这一要义。“美国独立宣言”就宣称,“人生来平等”是首要的不言而喻的真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在它的十七条原则中也首先声称,“人们生来且将永久如此地自由并享有同等权利”。这些关于人的权利或自由以及他们的相互平等之间关联的昭示,可以很容易就追溯到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经典著作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论(下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开篇章节。为了说明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源,洛克首先提出了“在什么样的国家中所有的人都能自然地身处其间”这一问题;他认为,这样的国家不仅应当是“一个拥有完全的自由的国家”(“a state of perfect freedom”),而且应当“也是一个平等的国家,在其中所有的权力和司法彼此互补,无人能在这些方面比他人获得的更多。”。[2]
天然的自由和天然的平等之间的关联是十分清楚的。如果人们不能享有平等的天然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拥有统治其他人的权利,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自然地获得自由;同样地,如果所有的人都天然地自由,那么,就没有任何人可以拥有天然的权利去统治他人。洛克此文乃其“政府论(上篇)(First Treatise of Government)”之续篇。在他的“上篇”中,他拒绝了费莫爵士(Sir Robert Filmer)关于家长式权力的观点;洛克认为,费莫观点的基础是“人生来就不是自由的,所以决不可能有自由去选择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3];洛克指出,费莫的这种认为人有天然的附属性(natural subjection of men)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在“第二篇”里,洛克一开始就强调,如果暴力和诡计不是政府权力的唯一基础,那么就有必要找出一个新的政治权力来源;他发现,政治权力可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恰恰因为人们“按其本质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所以,没有人们自己的同意,谁也不能被剥夺其天然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地位而迫使其臣服于他人的政治权力”。[4] 如果政治合法性的其他原则皆逐渐削弱,那么就只剩下被治者对政府的同意还能发生作用。
视政府的合法性建立于被治者对政府的同意之上,也就意味着,实际上人民(洛克所指的不是那些反对贵族的平民,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才是最终的统治者(ultimately sovereign)。人民是政治社会的基础,只有他们才能决定制定法律的权力归向何方,并且他们拥有“继续他们原初自由的一项权利”,如果现存的立法权力机关背离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有权去选择一个新的立法权力机关(a new legislative power)。[5] 虽然洛克的信条里有这些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或民主的原则,但他并没有从中得出应该由人民自己(或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实行统治之类的结论。相反,他认为,当人们初次凝聚成一个政治社会之后,多数人不会考虑由自己来组成政府(他称这种情形将构成一种“完备的民主”),他们会把由几个人、或一个人、或把诸如“形式的组合而成的政府看作是不错的安排”。[6] 例如,洛克认为,在英格兰,正是因为人们自己欲依附于旧的宪政安排,他们才总是回归到“国王、贵族和下院的旧式统治”。[7] 总之,如果非民主的政府形式能够得到人民的同意,它也是合法的。
在理论上这并不是全无道理的,而在支持民众权利和有限政府这一理念的人们当中,这样的看法至少在一个世纪内占据着上风。但是,关于政府必须建立在民众同意的基础之上的理念,渐渐地而又毫不容情地导致了另一种理念的形成,即政府必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government must be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为何会发生如此之变化呢?要了解这一点,可以先思考一下,为什么人民会同意一个并非他们自己可掌握的政府、或者同意一个不是由他们所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政府?当然,对此可以提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即前几个世纪的民众根本没有选择,如果他们当时可以选择政府的话,或许他们会选择一个能代表平民要求的政府。而另一个答案则可从洛克的话中找到,“事情并不像有些人随便猜测的那样,民众其实不会轻易地摆脱旧的政治体制。很难说服他们去改正那些他们已经习惯了的制度的公认的弊端”。[8] 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君主制和贵族制不仅统治着世界各国,而且统治着民众的思想。也许可以说,那时人们之所以愿意被他人所统治,就是因为除此之外的其他理念尚未取得支配性的影响。但是,后来公众越来越接受和拥护天然平等以及经民众同意而成立政府的原则,导致人民赞同非民主的政府的意愿注定会消失的。
在北美殖民地,洛克的教导曾被广泛地采纳,君主制、贵族制也远不像在欧洲的传统社会中那样获得支持。所以,很明显地,北美革命之后人民只愿意接受民选政府,而不愿意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9] 大革命之后的法国也迅速地转向,完全排斥任何带君主或贵族色彩的政治制度。即便是在民众对旧的政治架构仍相当认同的英国,早在1770年代就出现了关于男性成年人普选权的要求[10];而到了十九世纪,公民权(特别是选举权)的扩大已全面铺开并相当成功。
扩展政治选举
要探讨导致自由主义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 of liberalism)这样一个动态过程,比较好的方法是回顾一下一些杰出的十八、十九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观点。在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著作中,可以找到早期的关于天然平等、以及除了接受公众认同基础上的政府拒绝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的主张,他从洛克的关于天然权利的论述中得出了最激进的结论。潘恩在他1795年的“关于政府的首要原则之论述(Dissertation on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11]中提出,世界上“主要有两类”政府,“一类是由选举而产生的具民意代表性的政府,另一类是世袭传承的政府”;他认为,前者是“建立在人民的权利之上的”,而后者则是“以篡权为基础”。按照潘恩的看法,世袭传承的政府“根本没有一项权利能得以存在”。1688年的英国议会或许有权让威廉三世和玛丽共主王位,因为 “在那一时代每个国家都有权按它所喜欢的方式实行统治”;但是,英国的议会却无权逼迫后世的英国人民受威廉三世和玛丽之后嗣的统治。
对代议制政府来说,它仅有的真实的基础就是国民权利的平等,即“在代表的选择上,每个选民只有投一票的权利”。虽然潘恩没有提出妇女投票权的问题,但他把那种主张按财产来衡量投票权的主张,视之为不公正的看法。将一部份社会成员从选举中排除出去是对这些人的侵害,因为这“意味着在道义上污辱了这些被排斥的人”,没有理由因为他们的贫困而污辱他们。潘恩坚定地认为,“选举政治代表人物的权利是具关键意义的权利,这一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其他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剥夺一个人的选举权就是把他推向被奴役的地位,因为当人们不得不服从他人的意愿时就事实上处于被奴役的状态,而一个人没有投票权去选举政治代表人物正属于这种情形”。
最后,为了理解历史进程中把部份人从具备选举人资格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做法是如何变得令人难以容忍的,下面我引一段比较长一点的潘恩的话,他的辞藻略为华丽了一点:
“当人被说服他们没有权利的时候,或者这些权利只属于某个
特定阶级的男性,或者政府存在只是为其自身利益着想的时候,
要维持对人民的威权统治并非难事。这样的威权统治建立在忽
视民众权利、维持对政权的迷信之基础上,这样的做法本身就
提供了威权统治的手段。但是,一旦民众的权利不容再被忽视,
而对政权的迷信也随之消失时,当民众意识到统治者以往对他
们的哄骗,当民众在反醒中发现,除了大自然天然提供的资源
外,世界上现存的所有财富主要来自耕种者和制造者之手,当
他们开始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时,统治者
就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统治民众了。当政者的诡计一旦被识破
就再也演不下去了。”
支持扩大普选权的另一观点源于功利主义,虽然功利主义拒绝关于天然权利的信条,然而,它把边沁(Jeremy Benthem)的“一人一票,无人例外”的格言视为是一种指导性的原则。一般都把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的“关于政府的论文”(1820年)看作是功利主义政治思想的经典表述。[12] 詹姆斯•密尔和潘恩一样,视代议制是好政府的关键。詹姆斯•密尔避免使用诸如个人选举他们代表的权利这样的词语,他认为,“当被选择为代表的人士之利益与社会成员之利益不同时,代议制政府的优越性就完全丧失了”。不过,在实行不完全普选的条件下,若被从选举过程中排除出去的那些人的利益“无可质疑地”由其他有选举权的人所代表,那么,政府选择者之利益是可能恰巧与社会成员之利益一致的。在这一基础上,密尔为将妇女从选举过程中排除出去的做法辩护,他认为, “差不多所有妇女的利益都与其父亲或丈夫的利益相关”;他也考虑接受将四十岁以下的男性从选举中过程中排除的做法,因为“四十岁的男性对年青男性的福利至为关心”。
詹姆斯•密尔还用冗长复杂的表述讨论了选举人的财产资格问题。他拒绝了那种为选举人设定高额财产资格的做法,其理由是,从人的本性来看,那样做将会把政府变成一个少数人用来追求自己利益的机构,使得社会多数成员因此而蒙受损害。虽然他也承认,设定一个非常低的选举人财产资格、以使大多数人能够投票,并非 “恶行”,但他认为,那样做“毫无意义”,因为,让那剩下的少数人参加普选并不会大大地改变选举结果。托玛斯.巴炳顿•麦考利(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在他1829年著名的对詹姆斯.米尔的“关于政府的论文”的评论中认为,詹姆斯•密尔反对任何形式的选举人财产资格,而且常就此与人争论。[13] (托玛斯•麦考利也反对密尔质疑妇女普选权的理由,指责密尔“温和地断然排斥了占人类半数的女性之利益”。)
麦考利从根本上反对米尔对政治事务的推论方法以及米尔关于人类贪欲本性的看法,对麦考利来说,选举人的“财富资格”问题是(密尔的)“整篇论文中最重要的现实问题”。麦考利的看法与密尔相反,麦考利争辩说,既然“在所有的文明社会中都出现了一小部份的富人和一大批穷人”,那么,如果穷人能享有公民权,他们确实会利用他们的政治权力去掠夺富人,这符合穷人的利益。麦考利用令人不可思议的词涿杌?龈?枨钊斯?袢ǖ奈O?
“在文明体系的内部是否可能产生出足以摧毁这一体系的弊病
呢?即使没有地震、饥荒、瘟疫或者外敌入侵这样的事件,历
经多少代的智慧和光荣才建立起来的社会架构,是否仍然可能
会被新建立的体制所扰乱,结果,风雅趣味、文学艺术、科学、
商业、制造业等等几乎所有的东西都逐渐地被扫荡一空,只剩
下粗鲁的维持动物般生活的生存方式?在两至三百年内,一些
乾瘦半裸的渔夫是否可能出来瓜分欧洲最伟大的城市之废墟,
在这些城市过去的大型码头的遗迹处洗他们的鱼网,在由昔日
庄严的大教堂组成的旧都之旁盖起他们的茅舍?我们可以毫不
犹豫地说,如果詹姆斯.米尔主张的原则得以奉行,他所建议的
政府形式肯定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但是,如果他的那些原则无
法实施,如果我们反对这些原则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社会
中上层所建立的秩序就是人类的自然代表。他们的利益可能在
某些方面与社会中较穷的人们的利益不大一致,但是,今后人类社会
的世世代代也将会如此。”
尽管麦考利对文明的光辉如此赞美、又说了那么多令人厌恶的话,不过,这些说法并不能掩盖一个事实,即选举人的“财富资格”仍然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关系到普选权制度下财产的基本地位。人们也许可以说,这一论争完全可以用洛克(Locke)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其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否扩大了选举权就会危害财产权。随着对继承的建制的支持日益衰落,而关于人们天然地享有平等权利以及政府要经由民众同意的观念占据了上风,有关民主的辩论越来越成为自由主义内部(intraliberal dispute)的论争。
普选权的不可避免性
在关于取消选民的财产资格可能引起的潜在后果的争论中,美国的例子经常被突出的加以引用。麦考利在批评米尔关于普选权的观点时说,“美国的例子说明不了问题”,因为,与那些经济已被开发的国家不同,在美国穷人确有致富的希望。于是,麦考利引用了马尔萨斯(Malthus)的人口增加会导致社会经济条件更加平等的信条,得出结论说,“至于谈到美国,我们还是等着看二十世纪吧”。
当然,对那些相信普选权与财产的安全并无矛盾的人们来说,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他的《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书中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在他关于美国人尊重财产权的多段论述中,我们可以引述这样一段:“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那样更积极热衷地关心财产问题,也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那样,社会大众的多数表现得不那么倾向于那些威胁或试图改变财产权的原则。”[14]
托克维尔不仅提出了比较一般性的观点,即七百年来这个世界经历着一场如同天意般的、不可抗拒的民主化革命,他也更具体地阐述了,为什么普选权的不断扩展是不可避免的:
“当一个国家开始更改选民资格时,可以很容易的预见到,选民
的财产资格早晚都会被完全废除掉。在社会的历史当中,不再有不变的规律,这一规律比别的任何规律都显得格外突出:越是扩大选举权,对扩大选举权的要求就越高涨;在每一次扩大选举权的让步之后,
民主的力量就大大增加,而对民主的要求也随着民主力量的壮
大而进一步增多。获得选举权的人越多,尚未得到选举权的人
们的参与意愿就被激发得越强烈。这些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人
们的要求最后变成了扩大选举权的规则,当局不得不一再向他
们妥协,直到实现了完全的普选权。”[15]
在描述美国革命之前存在过的选民财产资格限制是如何被逐步废除的过程时,托克维尔指出,正是那些位于社会中上等级的男性选民投票取消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不计代价地追求他们的善愿(good will)。英国取消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的过程在某些方面也和美国相似。历史学家葛楚德.希麦法(Gertrude Himmerlfarb)是这样描述狄斯雷利(Disraeli)的托利党和格拉斯敦(Gladstone)的自由党之间围绕着1867年改革法案(the Reform Act)的斗争的:“有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并非那些议会内外的改革者强行推动了这场改革,而是这些党的领导者推动了这一改革。(自由派议员)罗威(Lowe)把两党之间的相互竞争描绘成一场痛苦的拍卖,双方竞相压价,最后按‘最低出价人的报价’修改了宪法。一个保守党人曾抱怨道,他的同事们曾试图 ‘在这个自由主义的市场中抬高自由党的报价’”。[16]
英国的这个“改革法案(the Reform Act)通过后带来了新的觉醒,连那些原来对普选权最犹豫不决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实施普选是不可避免的。在他1873年所着的《自由、平等、博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一书中,詹姆斯.弗茨杰姆斯.斯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写道:
“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政府的理论是,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张选票,
立法机关应该由这些选票选举产生,它应该通过一个委员会来
行使这个国家所有的公共事务,这个委员会因当选而获认可并
在当选期间履行其职务。这一理论越过了所有对它的种种疑问,
大踏步地跨入了主导性位置,压倒了其他的各种说法。它的胜
利恰似如日中天,而且很可能将长期如此,几乎不用担心有朝
一日它是否会衰落......如果有人问我,是否能提出取代普选
制的主张?若要取代它,你在操作上作何建议?我会立刻回答,
没有任何可以取代普选制的办法。整个的当代思潮和认知,整
个的人类事务的潮流,都是沿着普选制这一难以阻挡之势而发
展的。老旧的生活方式中的许多方面不仅在现代看来是不好的,
就是在那个旧时代也是坏的,这样的生活方式在全欧洲都处于
崩溃当中,它正被新的生活方式所淹没,就象一个在洪水中飘
摇沉伏的尖顶乾草堆。而且我也不认为,会有聪明的人去花费
精力或徒劳地试图拯救旧生活方式的解体。水流走了,就无法
用人力再把它拉回来;我不认为,当我们随着水流前进时,需
要对河神颂唱‘哈利路亚’。”[17]
斯蒂芬的有点半心半意的对民主的批评,大部份集中在政府事务的专门知识的重要性、以及普通选民的无知和易变无常等问题上。他也回应约翰.斯达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的关于当代社会和政府之“平庸”的一些担忧。[18] 他把对平等的热情追求部份地归因为“美国财富的急剧膨胀”。和麦考利一样,斯蒂芬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人口变得密集起来时,(美国人还能)将平等继续保持多久”;而他所得出的结论是,怀疑是否(美国的那种)“迅速生产出来的大批平庸的住区、以及自我满足的脆弱的民众,算得上是一种值得全世界弯下腰来崇拜的成就”。
斯蒂芬的勉强而又无效的抱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以后的反对普选权的历史过程,这种反对从对政治方案的抵制转变成一种文化层面的哀伤。在二十世纪前半叶,开始给予妇女以选举权。所以,1948年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时,在第21条中指出,“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地或通过自由选举的政治代表参加他的国家之政府......人民的意愿将是政府权威的基础;这样的意愿通过周期性的、真正的选举表达出来,这些选举将在平等的普选制、无记名投票或相应的自由投票程序下完成”。很显然,许多实行一党制或维持专制政府的联合国会员国一直都违反着这第21条的大部份条款,它们当中的大多数国家(除了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所举行的选举,如果按照平等的普选制的标准来看,都是假选举。
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复兴
本文简要地回顾了从自由主义向当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演变,从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首先,关于所有人类天然的自由、平等的自由主义理念的普及,注定要战胜依托着继承基础的任何特殊的、实质上的特权。虽然在一些国家,君主制、甚至立法机构内的贵族院仍形式上存在,但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如果存在这种形式的机构,它也被剥夺了任何实质性的政治权力。其次,种种以种族、宗教、性别为借口、试图把人民从政治参与中排除出去的做法,也基本上被上述的自由主义理念所逐渐削弱。再次,以财产资格为基础来限制公民权的企图,是对自由主义的民主化过程的最大的潜在障碍,因为,它可以诉诸私有财产的某些神圣性,而这些神圣性基础恰恰又是自由主义所支持的。
在政治多数主义和促进经济增长及繁荣的政策之间,实际发生的或已观察到的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今天仍然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议题;许多评论家认为,要有效地实行经济改革,就要把政策制定者与多数选民隔离开来。同时,过去二十年的历史也确定无误地证明,引入普选制并不导致对富人的全面掠夺,也不会摧毁活跃的经济和一个文明化的社会。托克维尔是对的,而麦考利却错了。十九世纪的美国的例子实际上确实能“说明问题”。虽然美国当时的人口可以向广阔丰饶的北美大陆扩散,但美国的经济活力和政治稳定并非人口稀少的产物。在“老大陆”(欧洲),自由主义的社会也同样产生出大量的中产阶级,而没有分化成一小部份富人和占 大多数的穷人。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经济的政策是由选举时占据,自由主多数的选民们参与制定的,自由主义似乎正在缓慢地死亡,一直到二十年前,这一观点都让人觉得似乎有道理。随着国有企业的增多,福利国家那种似乎不可逆转的扩张,以及为此需要而不断增加的税收负担,认为大众的政治授权会引致经济上的逐渐社会主义化(the gradual of socialization of the economy),也并非全无道理。私有产权的观念似乎也越来越名誉扫地。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在联合国1966年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删去了任何关于私有产权的提法(在1948年联合国的“普遍人权宣言”中还使用这一提法)。那些定位为自由派(指的是欧洲通行的含义)的政治力量缩水成了少数派;而在许多民主国家,执政党称它们自己为社会主义者或社会民主主义者(social democrats)。社会民主( 社会主义的民主)这个词经常比自由主义的民主这个词更吃香。何况,民主的世界还面临着一个强有力的对手的威胁,即共产党阵营,这个对手既宣扬平均主义、也宣称其对自由主义的敌意。
然而,过去的二十年却目睹了自由主义明显的复苏。实行市场的经济体重新成了时髦,国有企业被私有化了,福利收益被切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不仅被国际条约和各国的新宪法所承认,而且已经被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文献认可。在八十年代中,中间偏右的、明确支持市场经济的政党领导着主要的民主国家。中间偏左的政党大部份抛弃了国家主义的经济观,重新认识到市场和企业家机制的优点,不少这样的政党从而得以在九十年代重新执政。而所有这一切都伴随了、也加速了共产主义的衰落。
上述的发展以及他们所促进的自由主义的复苏,是如何影响多数民众的政治作用的呢?我认为,必须在这里作一个关键性的区分,这涉及到自由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普遍参与的原则,即在选择由谁统治时谁也不应该被剥夺发出与其他人平等的声音,现在变的更为神圣了。而同时,关于多数大众应该在政府政策的制定中发挥更积极作用的 看法,却明显地变得越来越弱。
这后一变化反映在许多方面,而在那些处于开发中的后共产主义世界的的发展中的新兴民主国家中则更常见到,在这些国家,日益露头的民粹主义令人不悦的涵义中,也涉及到这一问题。从一个更普遍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新兴的民主国家,还是在长期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都看不出有让政府更直接地对选民反应灵敏的趋势,比如通过缩短政府任期这种传统的手段。实际上,却存在着另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即赋予司法和自治机构这些与人民距离最远的政府机关更大的权力。司法审查就长期被认为是一种“反民主”的制度,它给了非民选的法官很大的权力,却使多数选民的权利缩小了。然而,近年来,司法审查这种美国特有的制度,却扩展到许多老的和新的民主国家。它的引入不仅没有遇到什么大的阻力,而且,在许多后共产主义国家,民意调查显示,宪法法院往往获得很高的民意支持度。[19]
或许,更令人惊讶的是明显地完全不由民选政府部门控制的独立机构的兴起,在新兴的民主国家尤其突出。这样的机构包括中央银行、选举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反腐败机构、负责听取批评意见的机构等等。[20] 毫无疑问,这类机构的新地位部份地反映出对当选民意代表的怀疑,觉得无法信任他们会自我约束而不利用其权势去为本人或党派谋取利益。但这也反映了自由主义式思维的一个胜利,即限制政府的过度权力并保护个人的权利,比把大众的意见转变成公共政策更值得关注。这一趋势还反映出另一个迹象,即今天政治家和政治学家们越来越多地强调宪政主义、法治、制度架构上的制衡、以及政府的责任性。人们也许可以说,政治家和政治学家们正在重新发现(美国)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智慧,并设法保护民众个人的权利、使其免受平民化政府这一具危险性之演变的影响,而他们所寻求的补救办法则是可与平民化政府相兼容的。实际上,对非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批判的流行,本身恰恰可以被视为是自由主义赢得胜利的一个信号。
当法瑞德•扎卡瑞亚提出批评后,大部份对他的批评的反应并没有贬低自由主义的一些核心观点的重要性,如宪政主义、法治、个人权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民众选举的权利等等。差不多每个加入这场与扎卡瑞亚争论的人,都同意这些自由主义目标的价值。而争论的焦点其实是在于,在一个缺乏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的社会里,究竟是威权主义的政府更容易促成上述自由主义目标的实现呢,还是民选政府更可能达成上述自由主义的目标。而更根本的争论焦点则在于,在自由主义理念的进步已经逐渐削弱了传统的非民主的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声称的情况下,十九世纪的那种先出现自由主义、再实现民主的发展顺序在今日是否仍然有效。[21]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各种制衡以及独立性机构的试验正日益普遍化,但基本上并未出现任何限制选举权的试验(至少在实行自治的自由主义的社会里并未如此)。若要尝试任何限制选举权的制度性试验,那么,在今天全民的平等的选举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入人心、难以对之挑战的情况下,很难看到有愿意接受限制选举权的基础存在。如果说,现在确实存在着一点鼓吹更为民粹主义的政府的声音,那么,我们却完全听不到任何鼓吹排除选举人的政府形式的鼓噪。正是因为人生来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取得了胜利,所以,在当今世界上,非民主的自由主义要想占上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无论如何,自由主义的未来是和自由主义的民主的前途密不可分的。
【编者注】
原文载于Journal of Democracy(Vol.10, No.3(July 1999):121-34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National Endow- ment for Democracy's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
【注释】
[1] Fareed Zakaria, “非自由主义的民主的兴起(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 76(November-December 1997), 22-43.
[2] John Locke, 《政府论》(下篇), ed. Thomas P. Peardon(Indianapolis:Bobbs-Merrill, 1952), ch.2, sec.4, p.4.
[3] John Locke, 《政府论》(下篇), in Peter Laslett, ed., 《两篇关于政府的论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0), ch.1, sec.5, p.178.
[4] Locke, 《政府论》(下篇), ch.8, sec.95, p.54.
[5] 出处同上,第19章222段,第124页。
[6] 出处同上,第10章132段,第74页。
[7] 出处同上,第19章223段,第125页。
[8] 出处同上,第19章223段,第125页。
[9] See Clinton Rossiter, ed., 《联邦主义者(The Federalist)》(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1), no.39, p.240.
[10] S. MacCoby, ed., 《英格兰的激进传统, 1763年至1914年(The English Radical Tradition, 1763-1914)》(London: Nicholas Kaye, 1952), 31-32, 36, 39-40.
[11] Thomas Paine, 《关于政府之首要原则之论述(Dissertation on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in Nelson F. Adkins, ed., 《常识及其他政治学论文(Common Sense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New York: Liberal Arts Press, 1953), 155-74. 本文中所引的佩恩之语均出自此书。
[12] James Mill, 《关于政府的一篇论文(An Essay on Government)》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5).本文中所引的米尔之言均出自该文第8章第72至82页。
[13] 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 \"密尔论政府(Mill on Government),\" in 《麦考利爵士文选(The Works of Lord Macaulay)》(New York: Hurd and Houghton, 1878), 2:5-51.本文中所引的麦考利之言均出自该文。
[14] Alexis de Tocqueville, 《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 ed. Phillips Bradley(New York: Vintage, 1960)2:270.
[15] 出处同上,第一篇第59页。
[16] Gertrude Himmerlfarb, 《维多利亚时代的思维(Victorian Minds)》(New York: Harper & Row, 1970), 348.
[17]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自由、平等、博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r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210-12. 这一段及下面引述的斯蒂芬的话取自第5章第179至229页。
[18]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关于扩大普选权的思潮中占据着一个滑稽的地位。在他1861年的《试论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中,他认为,“除非是为了避免更坏的恶魔,即常见的在处理与他人利益相同的事务时拥有影响力的特权,阻止任何人都是一种对个人的不公正”。他不仅反对设置选民财产资格,而且强烈地抵制他父亲约翰•密尔(James Mill)否定妇女普选权的观点。然而,他为否定文盲选举权的主张辩护,因为那些人不缴纳税收、接受救济。他不但在实践上接受这种在普选权中保留例外的做法,还进一步公开拒绝关于平等选举权的原则本身。今天,他那种给予一些“精神上具优越地位的人”(按他们的专业和教育程度来判断)多票选举权的主张,似乎比限制普选权的主张更为陈旧。见他的《试论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第127至147页(New York: Liberal Arts Press, 1958)。
[19] 关于宪法审查制度的扩展,详见Nathan Brown的“司法审查和阿拉伯世界(Judicial Review and Arab World)”和Herman Schwartz的“东欧的宪法法院(Eastern Europe's Constitutional Courts)”,见Journal of Democracy1998年第9期(October)第85至114页。
[20] 关于这些机构的兴起,详见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Plattner所编的《自我约束的国家:新兴民主国家的权力和责任性(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Power and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一书(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1999)。
[21] 见Marc Plattner的“自由主义和民主(Liberalism and Democracy)”,《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 77(March-April 1998):171-80.
校订说明:
本人校订以前的译文的以《从自由主义到自由民主制度》为题发表在《当代中国研究》[2000年] [第1期(总第68期)]上,是由该刊编辑部的人员进行翻译的,原文在翻译时略有删节,在这次的校订过程中已经把完整内容全部翻译出来了。在校订该译文的时候,我发觉负责翻译该文本的编辑人员很可能是在台湾接受学术训练的,因为他在翻译一些人名、书名以及一些政治哲学术语的时候使用了很多中国大陆学界很少会使用到的词汇,对此我一一做了重新的校对,此外在诸如与“liberal democracy”(全文的主旨就是围绕着这一概念在做详细阐述)相关的一些关键性术语的翻译上,该译文出现了非常多的错误,从这样的翻译错误中多少可以察觉出翻译者对于英文语境的政治哲学的陌生程度,要知道一个稍微具备些政治哲学训练、稍微读过一些英文版本的与“liberalism”思想相关的文本的人就知道当“liberal”作为形容词与其他名词性词汇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总是意味着“自由主义的”或“具备自由主义特色的”这样的涵义,例如,在说到“liberal tradition”的时候,它是在讲“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不是一些对该词汇产生了错误理解的人所说的那样,是什么“自由的传统”,“自由的传统”这个中文翻译只能用作对“tradition of freedom”或“tradition of liberty”这样的概念进行翻译时使用,对英文语境的政治哲学稍微有些了解的人就知道“tradition of freedom”或“tradition of liberty”与“liberal tradition”具体的涵义差距是非常非常大的。再拿本文中的例子来说,假如像该文原译者那样翻译的话,把“liberal democracy”翻译成“自由民主”,肯定会让只接触该文中文译文的朋友对该词汇所在文章的内容产生错误的联想,严重的甚至会在该词汇原有意义范畴之内,另外再产生原概念所没有包含的成分来,这对于相当一部分只接触中文版本与“自由主义”这个概念相关文章、材料、著作的人来讲,将会对他们产生非常严重的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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