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而言,世界的其他地方,多数国家既不是自由主义的(liberal),也不是民主的(democratic)。它们被各种各样的专制体制(a variety of dictatorships)所统治,这些专制统治的形式有:军人专制、一党专政、革命专政、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专政,这些独裁统治摒弃了自由的多党选举(即使原则上不总是如此,实践中的确就是这样)。然而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形势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世界上数目惊人的独裁政权(autocratic regimes)倒台了。它们通常被至少渴望成为民主国家的政权所替代了,随着被塞缪尔•亨庭顿(Samuel P. Huntington)称之为民主化“第三波”(“third wave” of democratization)的现象兴起。今天,世界上各大洲100多个国家有理由宣称它们已经拥有了经自由选举才产生的政府。
所有这些作者作出的根本区分都是重要而且站得住脚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和现在大多数人谈到民主时所指的东西,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成分的结合,一个是更加严格意义上的民主的成分,一个是自由主义的成分。恰如其语源上的由来所示,“民主”一词最根本的意思是人民的统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民主制区别于君主制(一人统治)、贵族制(最优者统治)和寡头制(少数人统治)。当今世界,仅是国家规模已使古代一些共和国曾实践过的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行不通了,选举立法机构中的代表及其他公职官员是民众行使统治权的主要机制。现在,人们进一步认为,民主实际上必然包含全体成年人的投票权及其竞选公职的资格。那么,选举被认为体现了当代自由主义的民主大众化或多数主义方面(popular or majoritarian aspect)的表现形式。
尽管“拆解”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构成要素是理解其特点的一个关键性的一步,但过度夸大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不连接的成分(disjunction)很容易产生新的误解。虽然许多新兴的选举民主的国家没有自由主义,但总的看来,实行自由选举的国家远比那些未实行自由选举的国家更为自由主义化,而保护公民自由权的国家远不那些不提供保护的国家更可能实行自由选举。这不是偶然的,它是选举民主和一个自由主义秩序(a liberal order)之间强力的内在联系导致的结果。
某些这样的联系是立即显现出来的。就民主的方面而言,如果选举真正做到自由而且公正,它似乎要求保障某些公民自由权,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因此,即使政治学家提出的最为狭义的民主的定义也通常包括一个条件,即这样的自由权至少必须保持在一个必要的限度,以使公开的选举竞争得以进行。反之,如果我们开始以由自由主义的传统所赋予的人权观念作代替的话,今天这样的人权观念一般包括了某种参与选举的权利。因而《联合国人权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1款就认为:人人都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政府的权利……人民的意志应该是政府权威的基础;此种意志应在定期的、真正的选举中得到表达,选举应是普遍的,人人有选举权,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类似的自由投票程序来进行。有人可能认为这是自由主义和选举的民主之间正式的、甚至是定义上的联系,但这说明了两者之间一个更为深刻的特质上的雷同。
这是因为来源于自由主义的政治信条(political doctrine)中也包含了一个深刻的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和多数主义的(majoritarian)维度。这种信条主张,所有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个人的同意,这些个人不仅天生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开篇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处于“一个完全自由的状态”(“a state of perfect freedom”),“这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互补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特权;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其基本特点是,没有人享有统治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明确地引申出人对人的统治只在相互妥协或“契约”的基础上形成才是合理的。
为了掌握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的显著特点,有必要评估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与现代之前古代城邦(它们是真正的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的民主之间有多大的差别。支持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的人认为,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与古代民主的决定性分野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所依赖的关键制度是:立法机构中选出的代表。《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频繁对比两种不同的“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他们偏爱“共和制”(代议制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政府),他们认为“共和制”不必屈就“纯民主制”(“a pure democracy”)(社会中少数公民亲自参与集会以及管理政府,《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的缺陷。他们认为,在纯民主或直接民主的政体中,“没有什么来抵制牺牲弱小党派或牺牲异己分子的诱因。”因此人们发现纯民主或直接民主“与个人安全或财产权势不两立”。后来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中,麦迪逊承认古代的人并非了解代议制原则,他说,“古代民主国家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古代民主国家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古代民主国家喜欢直接民主而不喜欢代议制),而对美国政府来说它正是由以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所构成的(当年的美国政府是典型的代议制政府),这才是两者之间的真正区别,而并不在于古代民主国家的政府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简言之,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从最初就倾向于缩小人民的直接统治作用。在这种意义上,扎卡里亚强调自由主义中反对多数主义的方面是有确凿的事实依据的。
密尔的《代议制政府》还有另一个让现代人的感情觉得讨厌的地方,那就是他为殖民主义的辩护。对密尔而言,代议制政府是“一个完备政府的理想类型” (“ideal type of a perfect government”),但代议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条件。它特别不适于“野蛮的”或“落后的”民族,这些民族可能需要某种形式的君主制,或(最好)是外来的统治,使之走向文明状态,文明状态下他们可能适用代议制政府。密尔偏爱殖民主义的观点部分基于一种可疑的历史进步信条(或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现代化”理论)。然而,密尔主张代议制政府并非适合所有情况下的社会的另一个理论基础不容轻易忽视。正如他所言,“代议制,像任何其他政府形式一样,一定不适合那些不能长久坚持这一制度的社会。”如果人们不珍视代议制政府,不愿意捍卫它,不能按它所要求的那样去做,那么他们就不能维持它,因而期望代议制政府很好地为他们服务将是种奢望。
作者介绍:
马克•普拉特纳(Marc Plattner) 是《民主周刊》(Journal of Democracy)的共同编辑,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的顾问,民主研究国际论坛(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的共同主任。
本文选自Marc F. Plattner,”Liberalism and Democracy: Can't Have One Without the Other”
,From Foreign Affairs, March/April 1998
校订说明:
本人校订以前的译文是由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樊吉社所翻译的,该译文被收录在由刘军宁主编的《民主与民主化》一书中,原译文在诸如与 “liberal democracy”相关的一些关键性术语的翻译上,该译文出现了非常多的错误,从这样的翻译错误中多少可以察觉出翻译者对于英文语境的政治哲学的陌生程度,后来我通过网络搜索查了一下译者樊吉社的学术经历,果然被我不幸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南京大学史学硕士、聊城师范学院文学学士。要知道一个稍微具备些政治哲学训练、稍微读过一些英文版本的与“liberalism”思想相关的文本的人就知道当“liberal”作为形容词与其他名词性词汇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总是意味着“自由主义的”或“具备自由主义特色的”这样的涵义,例如,在 说到“liberal tradition”的时候,它是在讲“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不是一些对该词汇产生了错误理解的人所说的那样,是什么“自由的传统”,“自由的传统”这个中文翻译只能用作对“tradition of freedom”或“tradition of liberty”这样的概念进行翻译时使用,对英文语境的政治哲学稍微有些了解的人就知道“tradition of freedom”或“tradition of liberty”与“liberal tradition”具体的涵义差距是非常非常大的。再拿本文中的例子来说,假如像该文原译者那样翻译的话,把“liberal democracy”翻译成“自由民主”,肯定会让只接触该文中文译文的朋友对该词汇所在文章的内容产生错误的联想,严重的甚至会在该词汇原有意义范畴之内,另外再产生原概念所没有包含的成分来,这对于相当一部分只接触中文版本与“自由主义”这个概念相关文章、材料、著作的人来讲,将会对他们产生非常严重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