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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百姓住房问题兹事体大 保障体系何以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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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19: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7月15日 09:34 中国证券报  

  政府部门尤其是各地方政府负有保障其居民住房权利(基本居住权利)的义务。据说,这应是经济学的一个常识。但很遗憾,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以来,我国房地产业成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并且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其无可推卸的住房保障职能,也托付给了市场这只似乎无所不能的手。全国70个大中城市至今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只是其中的一个表象而已。目前令业界惊诧甚至惊恐不已的“90”、“70%”两个数字,只是中央政府部门拍案而起的表征而已。房地产业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房价问题、居住权利问题,与贫富悬殊、收入分配改革乃至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其实,早在12年前,中央政府在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商品化的同时,对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有着明确的设计思路的:“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就是被建设部多次提到的“三种住房供应体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正确的政策精神并未得到贯彻执行。

褪色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几乎从诞生那天起,就饱受争议。但如果从社会保障的本义来理解经济适用住房,就不应误解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如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建设,中小套型控制在60-80平方米,严格审核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就不应走样。

1998-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后改为两年一次,但近两年没有看到)都会向各地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由此可以看出,经济适用住房与纯粹市场化的商品房是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被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1998-2002年,国家共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7500亿元,实际完成约5000亿元。有的地区1998-1999年度仅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就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3%。可惜,此后经济适用住房的黄金时光不再,其投资开发规模及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逐年下降。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出现负增长,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的6.1%下降到4.6%。2005年1-11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投资比重同比再下降8.8%。有的城市实施一两年后就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而上海市则自1998年起根本就没有建设过经济适用住房。这个城市有一个特别的住房名称叫“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性质与经济适用住房庶几相近,但其实是为重大工程建设而配套建设的住房,本质上是拆迁用房。

客观地说,上海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一季度房价飞涨,与其不重视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着直接关系。与之对比,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情况一直比较良好,基本保证了每年竣工200万平方米,而且大受欢迎。但并非完全巧合的是,2005年北京市调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不再面向社会销售,而转为定向销售给重大工程拆迁户等,这一年,北京房价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加速上涨。

另一个足以印证这一判断的事例是,近年多次排列全国房价涨幅前几名的呼和浩特市,2005年1至11月,住宅投资同比增长81.08%,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投资同比却下降了64.81%。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数量还在继续下降。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最新消息,今年前5个月,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再降至2.6%,又比去年同期下降0.5个百分点。

夹缝中的廉租住房

最能体现社会保障性质、保障弱势群体住房权利的廉租住房,更是处境艰难,在地方财政的夹缝中苦苦挣扎。平心而论,中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建设还是重视的。早在1999年4月,建设部就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制订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5部门修订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但是,近7年来,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可以“糟糕”二字形容之。建设部等部门只能推进、督促各地来建设廉租住房,但如果哪个地方对廉租住房完全缺乏兴趣,却没有什么措施可以处罚。于是,建设部被逼得没办法,就向全社会来了一个公开通报。今年4月初,建设部通报说,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在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目前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建设部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廉租住房的建设全赖财政投入。为了筹集更多资金,建设部甚至同意各地政府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但从各地了解的情况看,许多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进展迟缓。不少已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覆盖的范围也相当有限。没有专项建设资金,是廉租住房制度进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国十五条”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一大进步就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略显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一定比例”是多少,可能给了地方政府“偷工减料”的空间。深圳市的规定值得借鉴。在落实“国十五条”的实施细则中,深圳市规定,从土地净收益中拿出10%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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