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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定量分析的证成与证伪——读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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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本文虽为原创但并非首发。考虑到首发的空间具有私人性,不便公开,因此不能提供首发地址。望见谅。

《法律的运作行为》是《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的一本书,原著是美国的布莱克。


定量分析的证成与证伪
——读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与其他法学理论论著相比,《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令人耳目一新,有着相当的吸引力。通览全书,布莱克并没有和绝大多数学者一样对其理论主张进行纯理论上的剖析和论证,而是诉诸大量的社会经验;在纷繁的社会现象面前,作者进行着对法律变化定量分析和预测的尝试。这确实开创了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先河,不仅作者所罗列的结论有益于人们重新认识法律的运作规律并进而从事实践,而且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对于打破思维樊篱的束缚也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至于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揭示法律的运作规律本身是否可行,分析的过程是否存在不当,以及分析结论的价值判断,则值得进行一些探讨。
定量分析的首要要素是分析对象。内涵明确、具体、统一的对象是得出科学结论的一个根本前提。如果对于分析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都存在争议,那么不仅分析结论的科学性难以被认同,就连分析工作本身的价值也容易遭到否定。作者所得出的各种结论,涉及的都是法律的量如何变化。作为变化主体的法律的量,就是作者的分析对象。“法律上的任何提起、诉诸或适用都意味着法律的量的增加……”从布莱克的话语中,读者看到的是一个相当模糊、笼统的和容易招致非议的研究对象,并且在从不同角度所展开的分析中,这一问题也有所体现。概括的谈法律的量,忽视了不同法律之间的差别,而无视这些差别,对法律的量化则无从谈起。例如,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同样是法律的量,有的群体保障性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多一些,有的群体惩罚性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多一些。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得出的结论也许相反。而作者对法律的量,究竟是法律事实的量,法律规范的量,还是法律关系的量,或者究竟是从其他哪一种意义而言法律的量,这是不够明确的。这种高度盖然性的分析对象对于明确理解作者的意图是没有帮助的,法律的量的增加或减少应该而且必须先明确一个角度,否则不仅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而且所探寻出的规律也未必具有价值。
就一个特定的对象,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角度的确定,或者换言之分析的维度的确定,又对结论有着实质性影响。布莱克对法律的量的变化规律的分析建立在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五个维度上。对于这五个维度的相互关系,有必要进行一些涉及。分层依据的是财富的分配状况,形态依据的是人们的横向联系,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社会控制是规范的方面。单纯从维度的划分上,并不能做出任何评判,但是从作者的结论中,则能反映出重复的倾向。首先,分层与文化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社会中属于高层次的群体拥有的文化就多于较低层次的群体。这也决定了作者从这两个不同维度得出的结论实质上是在进行一种重复,因为两个结论之间只需要一步推理就可以完成。再来看组织性与社会控制。毋庸置疑,组织性强的群体所受的社会控制相对较强,这也可以通过推理得出结论。同理,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各自之间都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其中一个维度下法律的量的变化就足可推演出其他维度下法律的量的变化。这五个维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并不是五个维度,而是用两个维度就能够得出结论。
对于各种结论,《法律的运作行为》中没有显示出充分的论证和详尽的阐释,只是用一些事实加以说明。这种给定结论但是并不进行系统论证的方式颇有某些数学定理的风格.但是大量数学定理还是能用严谨的步骤证明出来,或者即使不经过证明也能令人信服,而作者给定的结论就不是这样。在作者列举的说明性事实中,对结果的预测频繁出现“可能”的字样,料想即使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别在此有所反映,至少还可以肯定作者不太确信的态度。除了体现出的不确信态度对于证明结论的阻碍以外,还有大量的材料作为论据本身就是一种个别现象而不是普遍现象,不符合法律的发展趋势。且不谈作者所引用的材料如何欠缺代表性,如何诉诸古代法律现象而很少列举现代法律现象。作者认为,处在较高层级的人侵犯处在较低层级的人,就不如后者侵犯前者时涉及到的法律的量多;认为法律更容易保护强者而漠视弱者,等等。这些现象本身与其说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如说是法律所力图规制的社会不公正的方面;与其说是法律现象,不如说是不法现象。诚然,对于规律的探寻应该尊重事实,而不应该取决于人们的价值判断,但是问题并不在于作者的结论违背人们对于正义的渴求,而是在于作者提供的论据不是普遍的现象,也不符合法律的趋向。
至于定量的分析能否像布莱克所做的努力那样适用于社会科学,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值得太多争论的问题。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渗透日益深入,并且二者不断相互提供借鉴,相互拓宽视野,促进方法论的创新。科学的局限不在于各自的领域,而在于科学和非科学的区分。定量分析并不必然适用于或不能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任何一种独创性的努力都需要科学的胆识与勇气,需要科学的态度与方法。从这一意义而言,《法律的运作行为》的最大价值并不在于它的结论,甚至也不在于它的方法,而在于它的独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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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4: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博客里面的东西拿来是否合适?
版务协管员:sd83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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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5 15: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首发在博客上,这个博客的主旨根据我的理解是在特定群体的范围内用作私人交流的,而不在于广泛传播。这也是不留首发地址的原因。当然,这个群体以外的人也可以访问、留言。
对于协管员的这个问题,除了相关版规,我有如下想法:
第一,博客和本论坛处在不同的地址,针对的是不同的访问者,发到特定博客上去的文章,这里的大多数学友是看不到的,交流也是不可能的。
第二,从本论坛本版面的性质、目的上看,我觉得首发绝对不是或者不应该是要求所在、意义所在。为什么要在这里发文章?我觉得是大家要在这里学习、讨论,而不是贴出来赚威望、显个性、炒作或者其他。否则就有些舍本逐末了。那么,把博客上的东西拿过来又有什么不合适之处呢?
另外,我觉得还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发到博客上去。此类读书评论是平时的作业,只有按时提交到博客上去,作业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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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5: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caobaipeng2006-07-05 15:12发表的“”:
本文首发在博客上,这个博客的主旨根据我的理解是在特定群体的范围内用作私人交流的,而不在于广泛传播。这也是不留首发地址的原因。当然,这个群体以外的人也可以访问、留言。
对于协管员的这个问题,除了相关版规,我有如下想法:
第一,博客和本论坛处在不同的地址,针对的是不同的访问者,发到特定博客上去的文章,这里的大多数学友是看不到的,交流也是不可能的。
第二,从本论坛本版面的性质、目的上看,我觉得首发绝对不是或者不应该是要求所在、意义所在。为什么要在这里发文章?我觉得是大家要在这里学习、讨论,而不是贴出来赚威望、显个性、炒作或者其他。否则就有些舍本逐末了。那么,把博客上的东西拿过来又有什么不合适之处呢?
另外,我觉得还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发到博客上去。此类读书评论是平时的作业,只有按时提交到博客上去,作业才算完成。
.......
本区对于是否首发并不很看重。这个看奖励措施上面就可以发现。
新进的版务协管员刚来,正在熟悉情况,如有不便,还望海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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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2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社会科学实行定量分析我以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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