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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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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23: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帮忙老婆写了一篇论文《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现状》。

请大家提出批评意见。 后面附件有整篇文章,下载后把后缀改为 .doc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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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   论   2
一、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现状   3
(一)政治腐败的概念   3
(二)政治腐败的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特点   3
1. 构成要素   3
2. 类型   4
3. 表现形式   4
4. 特点   5
二、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的成因分析   7
(一)主观方面   7
1. 丧失信仰   8
2. 角色偏离   8
3. 自律瘫痪   8
(二)客观方面   8
1. 教育重点不突出   8
2. 制度落实不到位   9
3. 监督经常“挂空挡”   9
(三)从理论层面分析   10
1. 政治权力的二重性   10
2. 政治腐败产生的主体因素:权力主体的自利性   10
3. 腐败得以产生的客体因素:权力的可获利性   11
4. 腐败得以产生的中介因素: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失控   12
注   释:   14
参考文献   15


绪   论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金融体制改革、银行商业化改革、西部大开发等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决策的推进,使中国在经济每年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这段时期也暴露了一些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政治腐败问题就是这个时期中国所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和突出的问题。
腐败具有极强的弥散性、渗透性和毒害性,是社会的毒瘤,它的存在会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是腐败降低政府的权威性,直接危及政治稳定;二是腐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严重阻碍经济发展;三是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公民道德水平的下降,将带来整个社会的行为失范和失序,降低社会的凝聚力,导致民族向上精神的衰竭。
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反腐败斗争仍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腐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腐败可以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可以扰乱社会主义的政治秩序,可以侵蚀社会主义的道德人心,给执政党带来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
本文拟结合社会科学前沿理论、分析框架和中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阐析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的特点,并对其成因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所指“新时期”指的是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一、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现状
(一)政治腐败的概念
“腐败”一词原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从纯粹状态转向变坏、变质、腐烂,后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的败坏和社会风气的堕落。
尽管人们常常提到腐败概念,但目前理论界并没有形成明确一致的腐败定义。长期以来,怎样定义腐败,什么是腐败,众说纷纭。现代人们称腐败,多指权力腐败、政治腐败,它是权力运作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古人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那么不廉洁意味着腐败。我国学者王沪宁曾有一个简洁的定义: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这一定义通俗地说就是“以权谋私”。
腐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腐败是指由于掌握政治权力的整个统治阶层只顾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政治制度或政治治理的全面败坏(前者指政体腐败,后者指政权腐败),它实际上是指整个政治的腐败或者说是腐败的政治;狭义的政治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个人或小团体为了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或资源的行为,它实际上是指政治中的腐败即具体的个人或团体的具体腐败行为。
腐败是一个既清晰又模糊的概念。清晰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腐败是指政府官员利用权利谋取私利的行为;模糊是因为人们所认为的腐败行为,在部分政府机关的反腐败工作中并不算是腐败,另外某些相对微小的、影响不大的但普遍存在于政府机关中的“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合理化”和“正常化”。 再比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有学者认为,只要不具备利用职权权谋取私利的特征,就不能将其纳入腐败范畴中。只有需要公款嫖娼养情妇或使行贿者支付有关费用等,才属于府败行为。[1]我们认为,个人生活不洁,直接影响党的形象。个人生活方面不洁的人,很难保证其政治可靠性。
(二)政治腐败的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特点
1. 构成要素
腐败行为的构成要素有5个:一是腐败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机关公职人员;二是腐败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通常是追逐私人利益;三是腐败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四是腐败行为的方式,通常是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五是腐败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构成政治腐败行为的这5个要素,既有着一般腐败行为的共性,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一切可以运用公共权力和支配公共财产的个人和单位(或者称之为公职人员和工作单位),其涵盖范围非常广泛。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公职人员不尽数量众多,而且涵盖范围也要宽泛得多。其中单位犯罪是新时期屡见不鲜的腐败特殊现象。
腐败动机中,公职人员个人的腐败行为动机,主要是为本人或其亲友牟取私人利益,包括权力、财富、名声、色欲以及亲情满足等。公职人员在政治上的腐败动机主要为了追求权力的最大化,经济上主要是为了发家致富,社会生活上主要是为了追求名声、色欲或者满足亲情需要等。
机关或单位的腐败行为动机显然不同于公职人员。其中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腐败活动的动机主要是追求非生产性利润或非正常经济利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腐败活动的动机主要包括: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改善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维持与各个方面实权人物和实权部门的良好关系等,带有局部的公共利益性质。
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是腐败行为主体实现自身目的的主要手段。一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被用于实现私人目的或私人利益,或者简单地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二是权力的运用违反了赋予这种公共权力行使的有关职责规定,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非规范运用。
2. 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行为划分成不同类型。
(1)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将腐败区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后者是指某个或某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大规模地或集体性地从事腐败活动,诸如“窝案”、“串案”、单位犯罪、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行为等就属于群体腐败的范畴。
(2)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状况,可以将腐败区分为高层腐败(省部级以上官员)、中层腐败(县处级以上)和低层腐败。
(3)根据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腐败区分为政治和行政腐败、经济领域的腐败和社会领域的腐败。在这每一层领域中均可再进行细分。
(4)根据腐败行为动机的不同,可以将腐败区分为逐利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因公型腐败。
(5)根据不同形式腐败的制度性成因的差异,可以将腐败区分为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
(6)根据腐败交易中参与方的得失情况,可以将腐败区分为互惠型腐败和勒索型腐败。
(7)根据腐败行为违法违纪程度和直接危害程度,可以将腐败区分为轻微腐败、一般腐败和腐败犯罪。
(8)根据人们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宽容程度,可以将腐败区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
3. 表现形式
目前,中国政治腐败行为的基本形式有:
(1)用权上的腐败。腐败是以权力来做交易、通过权的作用来达到个人的目的。权力私有化是腐败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在腐败分子看来,权力是万能的,权力可以压倒一切,权力可以指使一切,权力可以获取一切。把权力归于个人,就可以谋取个人的利益,满足个人的私欲。因此,出现权大于法、专权专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政治腐败行为。
(2)用钱上的腐败。腐败是以金钱获取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个人的私欲往往是通过钱来满足的。腐败分子认为:金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各种欲望,钱可以购物,钱可以买官,有了钱,就有了一切,没有什么比钱更实惠、更有作用了。他们往往被金钱所诱惑,一头钻到钱眼里不能自拔,神魂颠倒,因而不择手段地捞钱,成为金钱彻底的奴隶,使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最终只能成为自己的伴葬品。钱和权是一脉相承的,为官者公堂上冠冕堂皇,振振有辞,公堂下却见钱眼开,垂涎三尺。在行贿者看来,钱既是市场流通的货币,也是沟通关系、收买权者的诱饵,钱是无往而不胜的武器,没有钱攻不破的堡垒。
(3)用人上的腐败。“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这就是用人上的腐败。时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在一些地方盛行。无官求有官,小官求大官、冷官求热官、“踩杠”者求保官。求官必“跑”之,跑者必贿之。有人说:跑,“足”加“包”也,既要跑,又要加以红包。因而,选人不凭才干,用人不凭实绩,荐人不凭公认,任职不依程序,一切以价定职,以钱授“衔”。把用人看作是自己家事一样,用所谓自己的人,在小圈子内点人,宁要奴才,不要人才。“要想富,动干部”,已成为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发财致富的“法宝”。如:贪官李铁成在1990年至2002年任吉林省靖宇县县长、县委书记直至白山市政协副主席期间,频繁利用干部提拔、重用、调动、推荐、返城任职和安排子女就业等机会,伙同其妻收受礼金和贿赂款计人民币143万元。情节恶劣的是,向李铁成行贿的人,包括县直所有单位的领导干部,几乎没有空白。他的卖官经是:“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
4. 特点
新时期腐败不仅沿袭了过去腐败现象的一般特点,还形成了一些新的具有共性或趋势性的鲜明特点。
从理论上研究是:
一是在经济领域中用政治权利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财富是我国新时期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政治和行政领域“以钱买权,以权换钱”的腐败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迹象。三是在社会其他领域中,“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的腐败犯罪也在扩散和蔓延,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从现实上研究是:
(1)腐败呈高发蔓延,在一些领域、部门依然处于易发多发态势
腐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像病毒一样的传染、扩散、蔓延的特点。不仅铁道、民航、电力、电信、卫生等垄断行业和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等经济领域,存在着严重腐败现象,而且在纪检监察、公检法司、海关、武警和军队等国家专政机构,也存在着各种腐败现象。甚至在科研、教育等素来被认为非常圣洁的殿堂,也存在着“学术腐败”,并出现了一些腐败分子。特别是经济社会处于剧烈变革的阶段,也容易导致腐败现行的高发;从发展历史上看,如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法国、20世纪的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阶段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腐败。有人预计,从目前到21世纪20年代,中国仍然是腐败的高发时期。
1995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63953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19732件。
1999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8382件。
2001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其中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
2004年,全年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公诉30788人。
2005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
从这几年的立案侦查犯罪案件数量来看,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政治腐败呈逐年增长态势。
(2)涉及金钱数额越来越大,涉及官员级别越来越高
腐败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牟取自己或小团体的利益,是私人欲望对公共权力的侵蚀,是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剥夺。权力失去应有的科学、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是导致政治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1995年共立案侦查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62人。其中,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619人;厅局级干部137人,省部级干部2人。
1999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的案件7725件,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5244件,分别比上年增加40%和35%;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
2001年,在查办的案件中,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
2004年,全年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公诉30788人;其中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
2005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
现在,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案件经常发生,甚至亿元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安徽省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周继美夫妇,在案发前5年多时间里竟聚敛了2000多万元的财产。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上任不到1500天,却拥有1600多万元来路不明的财产,每天“收入”超过万元。湖北宜丰实业公司原总经理(副厅级)金鉴培贪污、挪用公款1.9亿多元。涉案金额之大是触目惊心的。贪官的受贿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超过亿元,这表明贪官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的冲动依然空前强烈。
(3)集团化腐败、“圈子”腐败日益突出
腐败行为的集团化是指腐败行为由个人向团伙、个体向群体方向发展,即腐败活动已不仅仅限于个体的行为,诸如法人腐败、集体腐败以及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腐败等。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据人们检察院和纪律监察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窝案”“串案”越来越多,腐败主体由个人发展到团体组织。
“圈子”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利益为核心,以好恶为标准,以帮为盟,以钱物为系,以关系为链,结成的“小团体”。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权势,谋取小团体和各自的利益,他们有的大搞江湖义气,称兄道弟,建立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庸俗关系。
集团化腐败和“圈子”腐败都是严重腐败案件,每次“东窗事发”后,是揪出一个牵出一帮,甚至倒下一片;它们都是商品经济社会人际关系物化的具体表现,是公权异化为私权的衍生物。在政治上表现为与党分庭抗礼的分散主义,在思想上表现为自私自利的极端个人主义,在组织上表现为关系庸俗的宗派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贪得无厌的拜金主义。
——法人腐败。又称公贿,即典型的用公款或公物集体行贿,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现象。法人腐败发案率较高的是建筑行业,其主要手段是,单位或企业用公款收买个别或几位实权派人物,从而逃避市场竞争,获得市场机会或某种经营特权。“豆腐渣工程”就是建筑行业法人腐败的典型产物。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渊源就是被保护对象能够给地方政府带来暴利收入或者一时的政绩,而不管背后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2006年侦查终结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一案,牵扯出260多名官员。一半以上的绥化县(处)级以上干部卷入其中,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也因此被牵出。王怀忠案的彻查,带出了47起腐败案件,涉案3亿多元,查处的地厅级干部即达11人。王怀忠这个集各种恶习于一身的巨贪,被当地人称为“王坏种”,并广为流传着这样的预言:“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住王怀忠”。[2] 而对韩桂芝案的顺藤摸瓜,又牵扯出一大批腐败官员,一批省厅级干部已被免职。前证监会官员王小石涉嫌受贿被批捕,同样牵出多名腐败官员。腐败窝案、串案的增多,显示腐败有从个体化向群体化、集团化蔓延,形成某种共生共亡的腐败利益集团的趋势。
——家族腐败,“同流合污全家福”。许多贪官后面往往都站着一个欲壑难填的“贪内助”,站着推波助澜的“二奶”,站着沆瀣一气的一家老少。他们同流合污,共同犯罪,形成家族腐败。像这样的情况比较普遍。2002年4月26日,辽宁省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风歧被“双规”,不久,被“双规”的还有他的妻子张振琴,儿子田丰。他们三人有的唱红脸,有的唱白脸,有的唱黑脸,配合默契,共同作案,谋取不义之财。2003年5月15日,田凤歧因受贿33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张振琴、田丰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河南沁阳铝电集团原总经理秦瑞歧收受贿赂144万元,还有47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他的妻子、三个女儿、四个女婿、一个儿子也先后因涉嫌贪污、受贿、窝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被依法逮捕,堪称“腐败全家福”。[3]
(4)行业不正之风猖獗
行业不正之风是权力垄断的产物,具体地就是指那些凭借本行业的某些特点和优势,仪仗各自动经营条件和本行业的特殊权力,对服务对象进行敲诈勒索,以行业谋私的恶劣作风。行业不正之风同行业垄断权力相结合,呈现出明显的行业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迅猛发展起来。行业不正之风高发区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领域。
不正之风与腐败有区别,更有联系。二者主体交叉重叠,有的既是党的干部,也是行政干部;客体交叉重叠,侵犯的客体都是法规保护的财产和权利;外延交叉重叠,轻者是不正之风,重者是腐败。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所以,有人把不正之风称为“准腐败”。目前,行业不正之风、内不正之风和社会不良风气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最为人民群众所关注,容易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中央纪委认为 :“不正之风尽管表现不一,但主要是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严重官僚主义两种错误的思想意识和思想作风派生出来的。”
(5)腐败分子的“年龄现象”
近年来,腐败现象中出现了几个年龄点,它们分别被成为“59岁现象”、“39岁现象”、“29岁现象”和“26岁现象”等。“59岁”者,长期担任领导职务,他们的权力、仕途和地位已经走到尽头,主观和客观原因使他们明显地感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而在退位之前大捞特捞。“39岁”者也都担任着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或者成为业务骨干,他们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并且容易受享乐腐败的思想观念影响,而伺机妄为,损公肥私。“26岁”者是刚刚参加工作的初生牛犊,由于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影响他们,使他们在金钱面前容易失去自我,一味追求物质享受,在腐败行为上表现为能捞则捞,能花则花,不择手段,不计后果。
二、新时期中国政治腐败的成因分析
   据统计,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期间,在受到查处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以上的有28000多人,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等;近年来,“领导干部犯罪”、“职务犯罪”等政治腐败名词成为在媒体中出现率很高的一个词汇,同时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中国政治腐败为何频频发生?本文先分别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析这个问题;然后结合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况,深入理论层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说,政治腐败突出反映在腐败分子的多重角色的人格支持系统出现严重问题。
1. 丧失信仰
大贪官胡长清曾对移居国外的儿子说:“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有两个国籍,将来就有余地了。”为此,胡长清全家都办了化名身份证和因私出国的护照,准备一有风吹草动时就开溜国外。应该说,此心态在那些落马领导干部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信仰的背叛是导致他们堕落的根本原因。
2. 角色偏离
表现为对自我权力的放大,拒绝承担角色义务,如拒绝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领导干部对自己“一亩三分地”范围的权力行使已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民主集中制、党的集体领导,在他们那儿成了摆设,党委会不过是他履行个人意志的机器,其膨胀了的权势就会将那“一亩三分地”变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
3. 自律瘫痪
作为“政治人”个体意志力的衰退和自律机能的瘫痪,作为“社会人”自然欲望的膨胀最终让领导干部落马。领导干部既是政治人,也是社会人。政治人的角色要求他们必须降低、限制自我欲求,服从服务于职位权力的要求,但由于个体放松自我约束力,放任私欲膨胀,最后走向角色背离。“丰屋、美服、厚味、姣色”这些“人欲”使个别人“昏蔽而昧理义”,因而背离角色要求不顾一切。
(二)客观方面
在分析政治腐败不断上演“前腐后继”的原因时,除了要看到主观方面,还必须看到我们预防政治腐败体系中的缺憾。
1. 教育重点不突出
教育是预防腐败的基础环节。有权是搞腐败的外因条件,而它只有通过一个人的思想这个内因才能起作用。教育是防止思想这个“总开关”出问题的重要一环。虽然我们在反腐教育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弊端和问题也不可否认。
首先是教育重点不重点。搞反腐教育时,总有人发牢骚说:“上边有病,下边吃药。”也就是说该受教育的人没受到教育。牢骚虽有些偏颇,但却一针见血。谁该重点受教育?当然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搞腐败要有一定权力,“一把手”就最有权力。可是往往有些有权的人,总以教育别人面孔出现,自己却不吃“药”。甚至有人“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反腐教育要想达到预期效果,一定要使教育的重点和反腐的重点一致起来,抓住“一把手”这个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
其次是惩治与教育脱节,教育不能触及灵魂。惩治与预防是反腐败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而长期以来,我们却重惩治轻预防,对宣传教育重视不够。例如,办案与宣传教育脱节。案件查处部门只注重拿证据,把人“交出去”,对举一反三,引出教训从而教育更多人的工作做得很少。宣传教育工作者也很少接触案件,写文章分析腐败就只能讲一些诸如“不注意政治学习、世界观改造,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人所共知的原因。揭示主观、普遍原因是对的,但人的变化一定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每个个体都有特殊的原因。分析不能只是抽象干巴的,必须联系实际进行分析。
2. 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我们对预防制度不能说不重视,我们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最近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2000余件。现在的突出问题在执行上。
制度要落实就必须符合实际。可由于人们认识事物不可能一步到位,社会实际不断发展变化,任何制度都会有不完善甚至过时的地方。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加以修改。可是我们的一项制度出台后,往往就很少有人去研究它本身的缺点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甚至无法执行也不去修改。例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申报的范围只是收入的一部分,而不是财产的全部;不如实申报也未明确惩处措施等等。这样就使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制度不认真执行,有等如无。制度和法律是一种权威,是一种诚信,不认真执行就会动摇人们的信念。有关党风廉政制度可以说覆盖各个方面,问题是不能得到认真执行,有些地方,制度是“挂在墙上”的摆设。一些领导干部把制度当成约束别人的东西,自己则搞特殊化。制度不认真执行,就形同虚设,不但不能起好作用,还会起坏作用。
制度结构和安排在激励机制上的缺失表现为:
——公职人员工资性收入水平偏低以及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等原因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各级政府预算行政经费拨款普遍留缺口和鼓励党政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创收,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位体制导致众多单位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资源逐利行为的猖獗;
——寻租行为比起诚实劳动和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容易发财致富导致寻租行为的盛行。
3. 监督经常“挂空挡”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目前我们有一系列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问题是,这些监督如何到位并取得实效。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出在哪儿呢?
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是,监督的难点就在“一把手”。为什么?他们有打击报复的手段,人们望而生畏。在机关,“一把手”处于中心地位,班子成员提意见,他可以运用权力,孤立你、排挤你。在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人从属于“一把手”,提意见就会被挪位子、下岗。下级提意见,“小鞋”随时为你准备着,“老虎拉车,谁赶(敢)”?郭光允检举程维高遭监禁就是典型事例。
暗箱操作,不好监督。监督必需知情,不论哪种监督,离开了对情况的了解,监督就无从谈起。现在有些领导对上级的要求、政策,不向群众宣传,决策不走民主程序,领导虽是公众人物,但不愿把自己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置于阳光之下。虽然要求政务公开,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人那里,总是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但愿最近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能对领导机关提高透明度起到推动作用。
上级“护短”,难以监督。上级爱护下级,这一点毫无疑议。但有的领导不是爱护,而是“护短”。尤其是对“自己人”,更是什么都盖着、护着,这就严重影响了监督。为什么举报人经常遭到打击报复,原因是举报者得不到领导支持,被检举人有恃无恐。久而久之,“一把手”失去了监督,做坏事、搞腐败就难以避免。舆论监督也是一样,媒体批评,得到被批评者支持是不容易的,有的上级并不关心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而是先找原因护着、说情,使舆论监督很难进行。无数事实已经证明,监督的关键在于上级要支持对他所领导的下级的监督,这样才能使监督到位。
(三)从理论层面分析
根据上面所讨论的政治腐败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况,下面再深入现象背后的本质的东西进行探讨,首先探讨一下政治权力的二重性。
1. 政治权力的二重性
政治权力,又称公共权力,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权力主体凭借某种资源,实现权力主体意志、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或特殊的影响力。权力在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公共权力。
公共性是权力的固有属性。权力从其本质上讲,不是神的意 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公共意志。按卢梭的说法,权力来源于自然本性和社会契约。
权力并不是抽象的,它总是同具体的人或集团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权力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权力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当权力符合人民意志,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时,就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和幸福;当权力违背人民意志,偏离法制轨道,出现非公共、非规范性运行时,将危害社会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
由此可见,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需的,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 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内在地隐含了腐败的可能。
上面我们从权力两重性的分析可以知道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存在政治腐败的可能;但是腐败的发生却存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原因。
作为社会公共权力非公共运作负面效应的腐败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阐释。从权力与腐败的关系看,权力本身就蕴涵了腐败的可能,腐败是权力非公共、非规范运作的必然结果。
现代民主政治内在规定,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共权力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共权力的运作必须服从这一目的。但是公共权力何以会出现非公共运用而导致腐败呢?这是由公共权力的主体、公共权力的可获利性及其运作特点所决定的。
2. 政治腐败产生的主体因素:权力主体的自利性
对于人性的分析,是政治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对于人性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政治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像资产阶级辩护士霍布斯那样,把人性归结为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甚至认为“人对人像狼一样”,但马克思主义者也并不是无条件地否认人的自利性,相反却把利益的实现作为人们结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把人和社会联结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权力主体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首先是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个体而存在的。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利益要求是多方面的,它可以体现为衣、食、住、行等物质上的要求,也可以体现为名誉、地位、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追求。公共权力主体参与社会生活,提任公共职务,首先是为了获得满足自身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需要,只有在此基础上,他才有可能有 更高的追求。人的需求是一个无限增长的变量,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人们利益要求的无限性。不断增长的利益要求,客观上会促使人们努力寻找并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径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权力主体自利性的存在以及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构成腐败。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再加上人们在道德修养和自我制约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不能排除少数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不断膨胀的自我利益要求的驱使下,为实现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把包括公共权力在内的一切力量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的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讲,自利性是人 性中非常顽固而又难以克服的方面,世界上所有腐败现象的产生,无一不是私欲膨胀的结果。
3. 腐败得以产生的客体因素:权力的可获利性
权力主体的自利性有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动机,但仅有利己主义的动机,还不能构成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的发生还需要一个条件,那就是权力客观上能为它的行为主体带来利益,即权力具有可获利性。权力的可获利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的强制性。强制性意味着权力主体拥有对权力客体的支配影响权,权力主体可以使权力客体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服从无须事先征得权力客体的同意。权力客体的服从既是权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又是权力实现的重要条件。权力主体凭借权力的强制性使其意志和命令对权力客体形成压力并使之作出服从的行为,从而使权力在现 实社会中得以实现。权力的强制性本身就蕴涵着某种程度的危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地位的不平等使权力拥有者很可能对他人产生支配欲,当这种欲望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定界限,无限膨胀,就会利用手中权力对客体进行压制、奴役,或者为自己谋私利,从而导致各种腐败行为。
(2)权力的价值性。权力不仅是一种强制力,也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力量,能给权力拥有者带来价值和利益。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功能是多方面的 。简要地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社会公共生活提供必须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国防、安全、秩序、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等;另一方面,国家还掌握着如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分配资源额度等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公共权力功能的广泛性特别是对社会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存在,客观上使权力成为一种可以产生利益的资源。谁占有了权力,谁就具有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对社会的管理权、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权力主体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可以从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支配与制约中获取利益。由于社会可供分配 资源的有限性无法直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权力主体在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上的天然优势,使其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成为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说,权力是实现利益的必要凭借,它为权力主体利用公共权力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3)权力的工具性。一定权力的运转和实现要以一定的主体及其相关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但权力的运行是受它的行为主体制约和支配的,完全体现其行为主体的意志和要求。当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把纯粹的个人利益要求作为权力运行的目标时,公共权力就成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并在权力的运行中把个人的意志变为现实。这就是说,权力的工具性,使权力的行使者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强加于社会公共权力,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
(4)权力的扩张性。各种权力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和行使界限,绝对的到处都适用的 权力是没有的。在特定的范围和界限内,权力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超出了这 个范围和界限,权力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由权力的强制性所决定,权力主体在不受制 约的情况下,往往会无限地扩张权力,竭力地聚敛权力,这种扩张、聚敛就是权力扩张 性的表现。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范围和界限,侵犯其他权力,危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5)权力的可交换性。权力是一种外在于其行为主体的力量,权力行使者手中的权力是建立在一定职位的基础之上的,一旦他与这一职位分离,便不能再拥有这类权力的行使 权,也就是说权力与人的其他方面的能力不同,它不是其行为主体本身所固有的。这种权力的外在性一方面可能使它的行使者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权力也可能从主体那里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充 当可以自由买卖或交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权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一旦进入商品交换场所,便会给交易双方带来高额利润。权力的可交换性,不仅使权力的行使者可以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换取金钱、财富等物质利益,也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交易成为可能。总之,权力一旦成为可交换之物,必然走向腐败。
4. 腐败得以产生的中介因素: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失控
权力主体的自利性和权力本身的性质是腐败现象得以存在的主客观原因,但是腐败要从动机变为现实,还需要以一定的中介环节作为现实条件,即公共权力在实际运作过程 中具有偏离公共职责的可能性。
权力意志的公共性与权力运作的个体分散性之间的矛盾是权力与腐败相伴随的重要原因。公共权力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授权,在实质上和名义上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 拥有。公共性是权力的固有属性,要求公共权力的运作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为社会公众谋福利。但在实际运作中,作为公共意志和利益体现的权力总是由分散的机构和具体的个人来掌握和实施的,这样便在现实中形成了权力主体的双重性:一方面,权力由全体公民授权产生,于是公民构成了权力的实质主体;另一方面,权力在形式上由在政府机构中担任公共职务、承担公共职责的少数人行使和支配,这部分人构成了权力的形式主体。权力的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分离,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所有权和行使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权力运作的分散具体性以及所带来的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是权力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为权力行使者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提供了机会,为腐败行 为由动机最终转化为现实提供了条件。
(1)权力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相互分离,加大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难度,使以权谋私成为可能。19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相互分离,是现代通行的代议制民主的必然结果。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公共权力只能由通过选举、选拔、任命等方式产生的政府官员来行使,把属于多数人的权力交由少数人行使,这实际上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人民大众把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交由少数政府官员具体行使,为了保证自己所交出的权力能被正确行使,人民群众有权利通过各种方式监督政府官员的用权行为。各国国家都建立了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但是,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与经济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一方面,公共权力的委托人即公共权力的实质主体包括全体社会公民,人数过于众多,在实际上造成了公共权力所有权相当程度的虚置化,使一部分公民不愿意或不可能充分行使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功能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对公共 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难以深入到权力运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而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在个人私利与社会共同利益依然分裂的状况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公共权力就有可能被异化,被当作个人私利的捕捞器。
(2)权力实质主体与形式主体的相互分离,导致了权力行使过程中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使滥用权力成为可能。权力的形式主体即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具体承担公共权力的社会职责,担负着公共权力的行使权,但公共权力的行为后果却直接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与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政府官员的自身利益没有 直接和必然的联系。行使权力的是权力的形式主体——政府官员,而承担行为后果的却是权力的实质主体——全体社会公民。这种行为者和行为后果的承担者相互分离的状况 ,使得权力的行使者可以滥用权力而不需为自己的行为后果付出代价,这就为各种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和各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注   释:

[1] 何增科:《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2年
[2] 田雨:《反腐倡廉警钟长鸣》,《安徽日报》2004年2月13日,第3页
[3] 张言:《谁站在腐败官员背后》,《文摘周刊》2003年10月7日,第1页


参考文献

陈濯等,《腐败根源的深层理论探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73-78页
刘以顺,《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特点及有效防治》,《理论建设》2004年第3期,第23-27页
王传利,《透析腐败概念的四个视角》,《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
吴丕,《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
林喆等,《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王明高等,《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
郭大方,《“周期率”的思索——反腐败理论与实践专论》,国防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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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4 23: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整篇文章似乎系统不让粘贴。请 斑竹能否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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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0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zilong2006-07-04 23:50发表的“”:
对不起,整篇文章似乎系统不让粘贴。请 斑竹能否帮忙??
实在不行的话,发我邮箱吧。或者用附件上传到这里。由于还没有看到全文,还不能保证是否可以发在这里。大家如果来此帖讨论的话,务必保持克制,否则只能删除。请大家谅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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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想兄很负责任很认真,请楼主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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