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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义务在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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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2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问题向各位高人求教:
  甲为从\"三高\"职业劳动者,从1945年开始工作,后辞职,自交养老保险金,按规定从事\"三高\"的劳动者工作满五十五年却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甲不知,缴费自2004年.即甲只要缴到2000年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其不但没有领取,反而多交4年(2000年至2004年).后甲发现有此规定,要求劳动局退还多交的4年费用,并补发4年的养老保险金.但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将多交的4年费用退还,但养老金的领取只认可从2004年即办理时开始,因为其没有在2000年去办理.
  
  我的问题是:像甲这种情况其本人从不知道自己工作是\"三高\",也不知道只要交55年即可,那么劳动局认为其本人怠于办理该手续,所以不补2000年至2004年的养老金,因为有法规上的依据(相关规定:\"从办理之日起领取\").
  所以我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办理该手续的义务主体是哪方?(劳动局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其属于三高工种),如果其义务应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职权办理的,那么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肯定有责任,如果义务主体是甲的话,那么甲很难向劳动局主张了.
  
  请各位高人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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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0 08: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在劳动者,如果统一规定一到法定年龄就强制办理退休手续,我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1、参加工作晚或者参加养老保险晚的劳动者年限可能不够20年,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办理。2、存在部分劳动者愿意延长劳动年限而不能的问题,对劳动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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