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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加入世贸后经济犯罪态势及应对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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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15: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千年伊始,伴随着成功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之后,我国加入“经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也已近在咫尺,这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步骤,意味着在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的意义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洪流,我国经济建设必将取得更大成就。但同时,国外的犯罪分子也必然通过各种形式到我国寻找“犯罪商机”,再加上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上来时日不多而今又要融入经济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中去,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等多种因素必将使我国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必将成为我国的主流犯罪,作为我国经济特区的深圳所面临的形势也概不例外。因此,如何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经济犯罪,未雨绸缪,研究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态势,全面、深入地寻求法律对策,为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已成为我市有关政府部门的首要举措。    一、 入世后,我市经济犯罪所具有的新特点    我市经济犯罪总量不但会有大幅增加之势,而且犯罪结构、类型也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犯罪总量不可避免地猛增,并将成为我市各种犯罪类型中的主流。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市各类经济活动将更加活跃,而我市经济管理在与全球化经济秩序并轨初期必然存在大量的缝隙和漏洞,经济秩序必然在一定时期混乱,国内、国际犯罪分子会“抓住机遇”将其犯罪魔掌触升到经济活动的各部门、各领域,涉及到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广告业、税收业、金融业等各行各业,各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必将大幅度增加。而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必将影响社会的价值观,对经济利益的重视和追求将成为全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等价值观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犯罪类型也必然发生变化,经济犯罪将成为主要类型,这种犯罪类型的变化已经被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所证实,就象德国的法学家汉斯.约阿西姆.施奈德在评价西方国家犯罪类型时所说:“尽管西欧和北美工业国家里的经济长期持续繁荣,然而犯罪,尤其是财产、经济犯罪和交通肇事案件则上升……谋杀、伤害人身罪虽也上升,但其规模不如财产和经济犯罪”。    (二)经济犯罪相对集中于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洗钱等犯罪,具体的经济犯罪类型会逐渐呈现此消彼涨的变化。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规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金融等相当多的领域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经济管理方面的漏洞和执法部门的无力打击、打击不力必将为国内外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洗钱等犯罪会大量上升;而走私、逃汇、骗购外汇等犯罪则随着我国关税的下调、外汇管制的放松等因素而减少,有的甚至会逐渐消失。    (三)实施犯罪主体多样化,涉及区域趋于国际化,案件侦破难度大,惩罚犯罪成本高。    我市目前的经济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内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外国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或者国内外主体联合实施犯罪的较少。加入世贸组织后,伴随着我市逐渐成为国际化大都市,我市经济犯罪主体、涉及的区域也必然国际化,外国公司、企业、个人、跨国犯罪组织等将成为犯罪主体。而全球经济一体化给跨国经济犯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交通、通讯工具的现代化和便捷给国内、国际犯罪分子跨地区、跨若干国家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涉及的区域从若干地区变成了若干国家,往往是甲国作案,乙国销脏,丙国躲藏,丁国受害,这类案件的侦查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要打击此类犯罪难度大,“抓捕难、追赃难、收集证据难”,因而破案需要的司法投入也必然随之增加,导致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    (四)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日趋狡诈,高科技、高智能犯罪日益突出。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市经济将持续繁荣发展,而我市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我市的逐步开放,诱发了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到我市冒险的心理。国外的犯罪分子可以投资、经商等合法途径进入我市,以帮助我市发展经济、招商引资、扩大出口、促进贸易等为名,采取在我市设立公司、兴办企业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这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因而打不胜打,防不胜防,往往能成功实施犯罪。而随着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的开拓发展,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崛起,也会使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等高科技、高智能犯罪手段日益突出。    (五)社会影响大,危害日益加剧。    涉外无小事,跨国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个人、组织等,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公安、国家的形象,而且还容易造成外交纠纷。而此类案件一般具有案值大、风险大等特点,一旦犯罪得逞,其社会危害则相当惨重,有的会直接削弱我市的经济实力,破坏我市经济秩序,损害经济安全,甚至破坏我市社会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犯罪还会出现其他一些变化,如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内涵不断扩大,一些危害我市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没有我国法律的规定而无从打击等等。    二、 应对策略    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我市经济犯罪会有大幅度上升,犯罪形势严峻;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惯例,调整社会关系的形式会更加多样化,如经济的、行政的、司法的、国内的、国际的等等,以打击经济犯罪来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将越来越受到限制。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公安部门,如何分清这些界限,的确也是一个挑战。我们认为,要稳、准、狠地打击入世后可能出现的形式多样的经济犯罪,除加强目前采取的建立相关协作机制、完善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等侦查策略外,还应该针对WTO和国际惯例,针对入世后我市经济犯罪的新态势,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我市经济犯罪出现的新趋势及其危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我市目前经济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立法与WTO规则、国际惯例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新出现的经济犯罪趋势及其危害认识不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必须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以下有力措施,加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1、面对即将入世,我市不但要建立强大的专门化的经侦队伍,而且还应在其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重大涉外性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防范工作;2、招募、培训高素质人才,普及WTO知识,使办案民警除了具备侦查人员所有的基本技能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通晓各国法律,掌握贸易、金融、保险、信贷、商业等经济方面的知识,能够运用电脑电信等现代科技手段;3、加大对经侦队伍的经费投入,改善其技术装备,提高经侦队伍发现和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能力。    (二)深入研究入世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和公安法律及相关经济管理体系中的漏洞,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制改革。    WTO规则虽然是国际贸易规则,但它不同于一般贸易规则,而是高度法律化的贸易规则,具有法律性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有关的国内立法和执法都必须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就必须予以修正。毋庸讳言,就此而论,我国目前的许多法律都面临着修改,不管是在投资、贸易、价格、金融、电信、知识产权、税收等经济层面,还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指导司法实践的法律都要修改。作为在全国最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最发达的深圳,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与WTO规则的法律冲突必然会相对与其他地区更容易暴露出来。我们必须深入研究WTO规则,把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安实际工作结合起来,针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部分,找到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找出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能依”等新问题的办法,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制改革。    (三)加快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建立与国际刑事司法体制相协调的机制,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再做“实验田”。    如前所述,为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国家不仅要在金融、电信、知识产权、税收、刑法等诸多领域中进行法制改革,而且还要在司法领域进行改革。良好的司法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明确的法律责任,公正的执法过程,是WTO中有关透明度要求的必然组成部分。因此,我市应抓住有国家授权立法的优势,加快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建议采取以下改革措施:1、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扩大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广泛的律师帮助权,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保证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2、加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完善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3、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由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拘留、逮捕、搜查等强制处分权进行必要的约束,保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职能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4、改变现行公、检、法机构体制,确实提高司法人员待遇,高薪养廉,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四)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应尽快完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尽快与国际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接轨,提高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合力,维护我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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