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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大连规定:农业人口到城区买房落户至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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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15: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首席记者马野新 大连政府网站日前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据悉,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以迁入。这个标准比此前所颁布的标准有了提高。此外,在我市投资兴业,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迁入户口。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其中,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投资办企业者:落户主城区底线是15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买房落户主城区最少8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10万元以上的。

办理落户手续后,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暂行办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符合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暂行办法》最后强调,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员,仍按原规定条件落户,办理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本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原规定数额的,亦可按原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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