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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关于05年法学界重要作品《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一篇个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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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23: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核心是邓正来先生就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在1978年至2004年这26年间的状况而提出的走向问题。这篇超过17万字的论文,在很多不同的场合成为谈论的主题,从学术会议,到普通的交流,甚至到法律专业学生日常的谈资,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同的声音从不同的地方响起。我认为,最为普遍的异议,在于邓先生批判并基本上否定了现代化范式——主要包括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支配下的中国法学的走向,指出应该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却没有描绘出这幅图景的轮廓,从而也就没有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出去”这个实质性同时也是根本性的问题。姗姗来迟的序言应该能让很多读者认识到是因为自己没有领会到作者在论文中要体现的主旨是什么,就匆忙的着手批判。作者在结语收尾时写道“作为一种重申,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
在序言《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中,邓先生为《中国法学向何出去》进行了精当的定位:“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从这些话语中可以知晓,《中国法学向何出去》主要的意图是指出中国法学在26年的发展历程中没有超越一种忽视“正当性赋予”、在中国不具有可行性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限制,指出中国法学应该有自己的理想图景,提出一个不应该被学术界忽视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问题,至于问题的答案并非作者主要目的所在。在我看来,论文的意义也就是在于问题本身,至于问题的答案,并不具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事实上这样重要的同时也是超然的问题在还没有被广泛意识到的情况下,急于给出一个答案是过于草率的,也是不具有任何可行性的——即使在问题受到广泛重视的前提下,一个人使用自己有限的推力去试图外在的推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走上某一条道路,都不成为正常的发展模式。
在《根据中国的法律图景》一文中,邓先生分别阐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基本原则与前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背景与应对。我认为,邓先生站在更高处的反思,对理论与现实的高度关注,分析问题的精度、深度与广度,都使得一万余字的序言无懈可击。但我认为,邓先生无论是在序言中还是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一书中都似乎没有详细追问及全面回答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为中国法律提供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有没有自己的生存和成长空间。我们知道,尽管受邓先生批判的“现代化范式”支配下的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都不同程度的有其局限性,或者如邓先生所言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自身的存在作为其正当性的依据,但是上述各种主张仍旧为中国法律的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为什么在中国会明明不知目的的性质却去走一条危险的路?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学始终都和该国的法制状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虽然我们不能简单的说这种关系是决定性的、因果性的或者其他等等。在中国法制严重滞后的时候,中国法学承担的使命几乎全部都是建立并一步步完善法律制度这样实用的和功利的任务。因为法学家们——姑且称为法学家——从一开始担负的主要职责就具有政治色彩,又受到政治因素的普遍和深远影响,真正的学术并没有获得它所必需的空间。这种情况一定意义上来说仍旧存在。中国法制的落后限制了中国法学的进步,以至于很多学者大量的精力花费在试图完善中国法制状况上,把各种各样的可能的手段用于改变中国的法制状况,这其中就包括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条主义”,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大量的学术会议是在为甚至不带有学术成分的立法而争论。甚至也有的像贺卫方为那样为关注个别的法律实践投入相当的精力而不惜被视为浅薄。这就是当前中国的法学,和法学所承担的过于沉重的使命。而体制和任务一样关系着中国法学的走向,这也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为什么具有问题意识,能对中国的现状进行问题化处理的是邓先生而不是别人。诚然,中国不能没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更不能没有人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邓先生的文章在这样的背景下首先不应该是被讨论,而是应该被思考,思考中国是不是到了应该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时候,这一法律理想图景的轮廓是怎样的,以及如何去建构。只有如此,才能将邓先生一个人的努力转化成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努力,才能将一个人的推力转化成巨大而协调的内力。只有如此,才能达致“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才能“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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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29 09: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被别人转贴到正来学堂上去了,在正来学堂上看到时首先是一身冷汗。很后悔没有声明谢绝转贴。我几乎不在学堂上发文章,除非是出于提交作业等必要。因为在我看来,尽管学堂十分热烈地欢迎大家的参与,但作为专业性的学术交流平台,帖子应当具有相当的思想性,能够有一定的贡献。否则不仅于己于人都没有帮助,反而很有可能浪费读者的宝贵时间。
个人认为,本文首先是在理论基础相当薄弱的情形下写成的,构思不仅不成熟,而且可以说相当幼稚。同时也不具有学术性,如果一定要和学术联系起来的话,那也只能是学术垃圾。
还有需要声明的是,不能在正来学堂上发的帖子拿到这里发,并非对论坛的不尊重。我个人认为,读书园地和正来学堂有着不同的参与群体,在这里有很多成员和我一样都是刚刚起步,也有很多学友从事不同的专业,因此想法不成熟的帖子,也权且拿来发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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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9 1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比较适合我这种只求一知半解的门外汉家伙,多谢cao兄。
另外,个人感觉,如果可以简单描述一下“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更加方便门外汉阅读了。虽然也听过苏力先生的讲座,但是对于法律流派总是迷迷糊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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