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不断带来认识和知识的革新。在此背景下,法律多元的观念日益为法律社会学界所关注。虽然对于如何措辞、如何界定和如何评价法律多元,理论界争议颇多,但是,法律多元并不是一个崭新的题域。1975年,M. B. Hooker曾经出版其命名为《法律多元》的著作,此后,以法律多元所标识的问题出现在理论前沿。 国际上对法律多元这一问题的重视,不仅体现为相关专著的问世,更可以通过《法律多元期刊》、《法律多元与非官方法期刊》等专题性期刊的创办和发行而体现出来。作为一种观念的法律多元,其诞生远远早于作为理论问题的法律多元,这一点在自由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埃利希的所主张的“活法论”中即可见一斑。埃利希认为,无论在现在和过去,“法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在“活法论”所主张的法中,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即法律条文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而支配着实际社会生活并应该成为法官审判、形式自由裁量的主要依据的,是与之相对应的“活法” 。而“活法论”的基础,就是一种多元的法律观念。全球化的推进,使法律制度、法律活动、法律文化向全球扩张,同时又呈现出鲜明的地方化走向,因此给法律多元观念带来新的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