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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肯德基钻法律的空子是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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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4 15: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06-14 13:36  林江枰  上海证券报  


   徐延格是原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仓储部员工,从1995年起就在肯德基工作,可11年后他被肯德基解职并被告知,享受不了解除合同的2万元经济赔偿金。此事在近日成为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徐延格对肯德基2万元的索赔要求。







  其实,肯德基的胜诉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肯德基曾在一份公开声明中表示,它在中国的用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受聘于肯德基的员工与肯德基签约,一种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徐延格的情况属于后者,因而,他们不负责任何赔偿。肯德基巧妙地钻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保护不周全的空子。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在这种用人模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显然,与直接聘用劳动者相比,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对于用人企业更为有利。其一,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劳动者相比,待遇普遍较低,用人单位不必为其提供相关福利,也不必为其上保险,加上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也较正式劳动者的条件差,用人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成本。

  其二,用人单位可以轻易逃避各种责任。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在事实上造成了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的分离,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无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许多劳务派遣合同常常注明:“实际用人单位辞退之日,就是本劳动合同终止之时”。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聘职工而不必承担一分钱的经济赔偿。如果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也可以将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

  相应地,派遣用工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尤其是在法律对派遣用工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遭到侵害。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肯德基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都是非常“聪明”的做法———尽管这种做法看起来不够厚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们除了对法律的滞后感到痛心,又能拿用人单位怎么样?

  西方许多知名公司到中国来,非常重视两个问题:一是市场,二是法律。从肯德基在徐延格诉讼案中的表现不难看出,它们对中国的法律研究得何等透彻。这对于我们是一个警钟,如果我们不尽快完善我们的相关法律,类似的这种空子还将被这些知名公司不断地钻。

  《劳动合同法》草案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并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现在的最低10万元上升到50万元,“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但是,这些规定遭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不仅应当坚决捍卫这些条款,也应该尽快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使这一空白领域不再成为劳动者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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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22: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了解一下,徐延格是在什么时候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是最近才签的.那么,在签这个合同之前徐延格与肯德基肯定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肯德基威胁下,徐延格被迫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说明肯德基实质上解除了与徐延格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付经济补偿金.即便是肯德基与徐延格协商解除,徐延格也可以至少得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徐延格又面临一个问题是60天时效的问题.如果超过时效的话,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法规定的60天时效太短了,建议将时效延长为2年,这样才能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的劳动法说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实质上由于劳动法的宣传不够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够,致使过了时效,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而间接的保护用工单位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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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20 12: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草案中保护劳动者的条款还没有生效,那么这场官司肯定是肯德基胜,我们只能痛心.

强烈呼吁健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个问题,普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我们在加大宣传普法的同时,也应该建立相关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现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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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20 18: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辞员工没有告赢肯德基 劳务派遣用工遭质疑
2006-06-12 17:11:21
   今天上午,北京肯德基公司辞退劳务派遣工人一案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肯德基用工风波以肯德基胜诉告一段落。法院认定在肯德基工作了近11年的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驳回了徐延格对肯德基2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听到判决,原告徐延革当庭沉吟良久,随后表示回去和妻子商量一下是否上诉。
   原告:肯德基翻脸不认人

   徐延格是肯德基配销中心的仓管员,他于1995年2月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肯德基的母公司——百胜集团在北京的一家物流中心从事搬运货物等配送工作。2005年10月,徐延格因工作失误被肯德基辞退。被辞后徐延格想要回为肯德基工作近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而肯德基公司的说法让徐延格感到意外:徐延格根本不是肯德基员工,而是被“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劳务派遣劳工,肯德基和徐延格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有事找劳务派遣公司去。

   提起这个压根儿不知在哪的时代桥公司,徐延格想起了2004年5月时,肯德基公司人事部的墙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徐延格说,2004年之前,除了工资之外,从来没有享受过保险和其他福利,也没有签过合同,连工资都是先后由两家职介代发。“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啊?”

   徐延格的代理律师认为,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公司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同时,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

   肯德基:劳务派遣没有违法

   今天宣判后,肯德基的一位发言人在法庭强调,肯德基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并没有违反中国法律。肯德基称,徐延格在1999年左右进入肯德基工作,当时是由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介绍来的。肯德基与职介中心签有用工协议,约定自2000年1月起,由职介中心为徐延格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2004年5月,徐延格等一批职工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2005年5月,合同续订一年。

   肯德基认为,徐延格与时代桥签有劳动合同,徐延格是以时代桥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工作的劳务员工,由时代桥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而肯德基向时代桥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2005年10月,肯德基向时代桥提议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同意了,并与徐延格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徐延格提出的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其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肯德基表示该去找时代桥。

   法官在宣判后表示,徐延格自称是被强迫和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徐延格先后两年连续签订了合同,因此强迫之说不能成立。而且肯德基公司为徐延格补齐1999年至2000年的保险,1999年之前的保险由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也与肯德基无关。

   肯德基在一份公开声明中表示,其在中国的用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受聘于肯德基的员工与肯德基签约,一种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徐延格的情况属于后者。之所以使用劳务派遣方法,是为了扩大员工来源和简化人事管理,这种方法为许多公司普遍采用。

   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京城劳务派遣的劳工人数非常庞大。这种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用工方式在上世纪70年代出现在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90年代,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飙升。目前在京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通常是超出编制的人员,处于企业中层以下,如助理、秘书、程序员等职位,前不久轰动业界的那位“史上最牛女秘书”,也是一名派遣劳工。除了外资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机构都有为数不少的派遣劳工。有些小公司索性将人事部门外包给劳务公司,员工全部属于劳务派遣。

   近年来,不断出现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一些人到企业应聘时,被要求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为了得到工作,他们在被迫的情况下签了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劳工。虽然大多数派遣劳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相差不多,但往往带有“廉价劳动力”的色彩。一些劳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受了工伤,在索赔时面临“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困境。

   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使劳动法的很多规定被架空和规避,有学者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虽然劳务派遣已形成相当规模,但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务派遣以及派遣期限未做过多规定。而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这一草案出台后,引发强烈反响,一些外资企业甚至表示如果新法实施将无法运行在中国的代表处,因为新的法律意味着,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长期“廉价”使用劳动力的情况,将违背中国的法律。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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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18: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律就已经表现出它的落后性,因为权利已经受到威胁或损害!我们应该懂得提前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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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18: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baichiww2006-06-22 18:07发表的“”: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律就已经表现出它的落后性,因为权利已经受到威胁或损害!我们应该懂得提前一步!

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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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10: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思考,为什么国外公司在本国很守法在中国就钻法律空子,原因我想主要是政府不在位,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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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22: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vfdat2006-06-23 10:46发表的“”:
值得思考,为什么国外公司在本国很守法在中国就钻法律空子,原因我想主要是政府不在位,管理不到位。
来好朋友的区坐坐。国外的公司非常善于钻空子,岂止用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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