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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江苏规定因生活所迫卖人轻罚, 70岁嫖娼免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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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02: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情节构成卖人嫖娼?对卖人嫖娼的各种不同情节如何处罚?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办理卖人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卖人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人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人、*、*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人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人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人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人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人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人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人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人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人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人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人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人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 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人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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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09: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人性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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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10: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尤其支持70岁以上不拘留的政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终于有成为现实的一线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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