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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被诉“翻脸不认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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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22: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放
  长年在肯德基冷藏库工作的山东小伙子徐延格,因一时疏忽被肯德基辞退。令他意外的是,尽管自己在肯德基辛苦工作了11年,但他的身份并不是肯德基的员工,真正的雇主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动咨询服务公司。为此,徐延格将肯德基告上法庭,要求肯德基补发工资并承担其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日前,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实·真相
  我们的无奈之举

  徐延格的“工友”们介绍,肯德基公司让员工同“时代桥公司”签合同时并未征得他们同意,而是以辞退为胁迫条件。

  劳动局:你 “告错了对象!”

  只有肯德基公司与他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履行补发工资的责任。而肯德基公司并不承认与徐延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徐延格是“告错了对象”。



  律师:即使没有合同,有些事情是不争的事实



  徐延格与北京肯德基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员工登记表”、“就业务工证”等都能证明徐延格在肯德基公司工作的事实,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上存在的关系。



  专家声音

  劳动派遣制度触及法律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说,劳动派遣又称为劳动力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力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显然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王教授认为,《劳动法》对于被派遣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没能很好地解决,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在我国的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他们不仅不可能行使组织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等集体权利,而且也享受不到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个人权利。他们的工资、奖金、企业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往往远低于实际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

  王教授还说,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现状调查

  引入用工第三方成为大公司逃避责任惯用手段

  引入用工第三方又称劳动派遣。据了解,近年来,劳动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用工和就业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伴随着劳动派遣的日益兴旺,这一新兴用工形式引发的各类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劳动者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劳动派遣成了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北京一家外企做人事经理的赵小姐向记者透露,她先后在多家外企人事部门工作过。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规避风险是一些大公司,尤其是一些外企惯用的手段。通过这种用工方式,大公司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这种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一些大公司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而大公司只需向这些小公司支付一定额的费用。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大公司,从而回避了大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致使许多被侵害的员工在索赔时面临着“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纠纷和困境。

  赵小姐还说,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

结束语:  
  肯德基为什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看完以上的文字大概或多或少地能知道其中的原因了。但不管如何,始终以为肯德基这样一家全球闻名的企业在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既令我们汗颜,又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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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22: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德基为什么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肯德基是闻名全球的美国企业,不但在我国有上百家的连锁店,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有分公司和连锁店。我不知道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是不是也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了11年的员工拒不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我敢说它在美英等国和我国香港等地区是绝对不敢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它在我们大陆敢如此“胡非作为”呢?

  肯德基不是不知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厉害关系。在与徐延格的劳动纠纷案件中,肯德基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耍了个花招,这就是它不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为员工上保险”相诱惑和以“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相威胁,逼使不明就里的员工与劳务咨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员工与肯德基不是主雇关系,而是派遣关系。肯德基既没有违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逃避了将来发生劳动纠纷时所承担的一切后果。肯德基如此而为,是钻了我国法律的空子。因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对派遣的期限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模糊或空缺当然被长期在法制国家里摸爬滚打的肯德基所利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徐延格在向肯德基索要工资和赔偿金未果后,就向北京市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只给了这样的答复:只有肯德基公司与他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履行补发工资的责任。在这回答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两点:第一,我们的劳动管理部门只承认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忽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管理部门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积极作为。在法治社会里是必须讲究文本契约,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但是事实上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也应当承认埃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都能承认其婚姻关系,为什么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承认呢?应该说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以迫使像肯德基这样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说北京市劳动局只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就可以弄清楚徐延格与肯德基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本的事实,减少徐的维权成本,最有效、最经济地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可是事实上这些都是零。我敢说,肯德基之所以如此而为,肯定对我国在这方面的情况研究透了。

  在美英等发达的法制国家,企业用工必须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就得承担昂贵的违法成本,至少是不准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者不能使用,企业就开不了工。因此,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普遍遵守的行为,尤其是像肯德基这样知名的企业。可是我们刚好与之相反。先使用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照样能使用劳动者。所以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我所在的城市日前发布了一个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数字,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签订率为85%,民营企业52%,而外资企业高达90%以上。

  肯德基为什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想看完以上的文字大概或多或少地能知道其中的原因了。但不管如何,我始终以为肯德基在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既令我们汗颜,又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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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22: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德基一案吁《劳动合同法》快出台

 只因工作中的一点疏忽被肯德基辞退的徐延格为肯德基工作了11年,被辞退后才发现他的雇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时代桥公司”)。徐延格
愤然将肯德基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据了解,目前已有28名肯德基员工加入了维权行列,与徐延格一同起诉肯德基公司。

  当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相当严重。我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低的让人不敢相信,生活、劳动没有一点保障,没有一点安全感,一些企业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随时打发走人,还以种种借口拖欠工资,而且,合法权益甚至人身人格屡屡受到侵犯和侮辱。这种事情在民营企业、私人企业甚至国有企业有,而且,在一向标榜人权至上的发达国家来华外资企业中也不断发生。笔者注意到,徐延格愤然将肯德基告上法庭一案的消息,在各大网站转发后,许多网友在留言中,又举出了许多类似徐延格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

  笔者认为,无论这些事例真实与否,但是,我国企业包括来华外资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情况是严重的,我国工人特别是普通工人待遇低、工作没有法律保障、生活职业没有安全感的现象是存在的。当前,我国正准备出台《劳动合同法》,其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原有《劳动法》的完善和补充,旨在抬高劳动力成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职工职业稳定性、安全性。就拿本案来说吧,就像徐延格的代理律师徐玉领所说的,“《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当时提出‘劳务派遣’是从鼓励短时零工、增加就业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未规定派遣的具体期限。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大公司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的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

  造成我国劳动力成本长期过低,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职工职业安全感、稳定性低的原因,除了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外,法律上的空白是一个重要原因。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都十分健全和严格。

  肯德基一案意义重大。这里,我们也许就不难理解为何一些外商企业竟然以撤资相威胁,来反对《劳动合同法》,来阻碍其出台。实践再次证明,建立《劳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急呼《劳动合同法》尽快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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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2 02: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样的讨论贴能不能在贵版,
如果不行还劳烦斑斑转到网络经营或
者直接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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