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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油村民用炸弹伏击政法委书记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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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9 15: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19日电 中国法院网消息,5月18日,四川省江油市备受社会关人注的“2·14”爆炸案件一审终结,以爆炸手段恐吓江油市政法委书记冯钢的缠诉者罗志平,因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同时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为8年和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罗志平,男,生于1966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油市武都镇下中脊村人


  



。1988年、1997年曾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与犯流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志平为了再次解决自已残疾赔偿一事,携带自制的四个炸弹、二个“狗蛋子”和恐吓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中路水池巷口拦住江油市政法委书记冯钢乘坐的汽车,威胁并要求冯钢为其解决问题,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当场引爆一个炸弹,后被赶到的警察当场制服。罗志平于当天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随后警察在罗志平住处搜出其为看守鱼塘,从周小平(已执行枪决)处购买的自制双管火药枪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平在上班高峰期、人口较密集的时段,为了促使自己已经得到解决的残疾赔偿问题再次得到有关部门的解决,故意引爆自制的爆炸物,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爆炸罪。同时,被告人罗志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志平辩称冯书记是在他引爆了一颗炸弹后,才让他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本案的发生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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