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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是法律缺陷还是素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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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17: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否恢复强制婚检,成为近来社会上一个很热门的话题,赞成恢复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取消了强制婚检后,新生婴儿的缺陷率呈现上升的趋势;不赞成恢复的理由和两年取消时的理由是大抵一样的,那就是公民的隐私权该受到尊重。

在讨论这两种观点谁是谁非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先来看下要求强制婚姻的理由,那就是为了新生婴儿的健康,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再对比近年来新生婴儿缺陷率上升的事实,恢复强制婚检好象是很必须的。但是在这里笔者有一个疑问,这个和取消了强制婚检是否有着必然的联系呢?而且如果就以新生婴儿来作为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的话,那么很显然在一定的意义上把婚姻和生育完全等同在了一起,也就是说你当你有了健康的生育条件的话,那么你才有结婚的权利。单纯的就这点而言,笔者认为婚姻就成了一种纯粹的生理性东西。于感情来说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其实我们都知道,婚姻本不该是为了生育而存在的,而更多的两个人感情的结合,但为何生孩子的问题在婚姻里占据了这么大的地位呢?这很大程度上和很多中国人脑子里历来传宗接代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当然要改变这样一种落后的观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问题这么多年在这点上我们都做了些什么呢?

在要孩子的问题上,我们中国人是有着两种不同的心态的,一种是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上,把孩子看着爱情的结晶;另外一种则是纯粹的传宗接代。抱有前一种心态的人,孩子只是爱情的产物,于是在对待要孩子这个问题上就会从自身婚姻感情出发很慎重,适合要就要,不适合要也就罢了,因为谁也不想让有缺陷的孩子成了婚姻的负担,在要孩子的时候健康检查就是自然的事情;而抱有后一种心态的人,那么生育自然就是第一位的了,很大程度上就自然的忽视了可能出生的孩子本身的健康,身体检查于他们来说也就是多余的了,因为怎么样也还是要生的。这两种心态与观念其实代表着的是一个国家国民思想素质的问题。那么哪一种心态是健康正确的呢?不言而喻。有了健康的心态,对待要孩子的问题上自然就多了一份责任感,强检婚姻的必须,更多的不正是因为国人后一种心态的盛行吗?

我们再把话题从孩子身上重新回到婚姻本身上来,强制婚检于婚姻本身究竟又有多大意义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婚前检查是健康的,如果婚后却因为某些原因而染上了一些疾病,比如说梅毒爱滋病这类不适合婚姻的疾病的话,那么这个人的婚姻又该怎么办呢?判他是无效婚姻?很显然这是不合适的。而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大部分原因自然是和当事人不道德的行为有着必然联系的,于是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强制婚姻检查是否有效的能监督到一个人的思想素质行为呢?当然,如果一个人思想道德有问题,靠这个是完全没有用处的。终究也只是一种走过的程序罢了。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两个人有了不适合要孩子的生理疾病,但很相爱,两人也没考虑要孩子?婚姻法是否也该酌情考虑这样的情形呢?强制婚检于他们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实还有一个事实就是,在强制婚检没有取消以前,绝大多数患有不适合结婚生育的人最终也能够通过关系弄到一纸证明。那么为什么在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婴儿缺陷率会上升呢?就这个问题我们不该单纯的把它和取消强制婚检联系在一起。还有很多的因素,比如说这些几年来社会上色情行业的发达就没有关系?还有一夜情发生比例的上升,不都是造成这样一种可能的原因吗?

笔者认为,要解决诸如新生婴儿缺陷率上升,单靠恢复强制婚检是没有多大的作用的,根本的做法在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认识上,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健康的风气,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写到这里,我又不由的想起了伴随着新生婴儿缺陷率上升同时的另外一些频繁发生的社会问题,正义的缺失,道德的沦丧,人性的冷漠等等。或者有关部门该好好的深思下,新生婴儿的缺陷和这些是否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呢?当然就表面来说,好象没多大关系,但从我以上行文分析来看,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和国民的素质都还是有联系的。

一个国家要强盛,和这个国家国民有着健康的体魄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但更该有联系的则是这个国家国民健康的精神。一个人如果空有一个强健的体魄但思想却是贫乏素质却是低下的,相比于一个生理有残疾而精神却是健康的,相信后者对社会还更为有用点。所以笔者在此呼吁,我们要解决后代的健康问题是无可置疑的,但更迫切的是解决当代的思想健康问题。解决了后者,前者也就自然解决了。

所以,是否强制恢复婚检,与其说是在拷问了国家法律的缺陷,倒不如说是在拷问我们的国民素质问题。希望我们在认识到生理的重要的同时,更该意识到素质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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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1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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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12: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新生儿未必全是婚姻的产物,或者生育不是婚姻的全部目的。楼主说的很清楚。
2、新生儿的缺陷率上升统计上是不科学的,因为,取消强制婚检的时间不构成一个具有充分说明力的统计区间。有说服力的统计起码要五至十年之后。理由:结婚了不一定立即生孩子,这在大城市尤其如此;如此短的时间内统计出大量的缺陷婴儿要不是以前瞒报就是当下在虚报。
3、强制婚检对于婴儿克服缺陷的意义几乎等于零。因为,婚检部门是不能对婚检时无问题但生产出了缺陷婴儿负责的,只是作为一道收费关口存在的。
4、强制婚检是公权的扩张,构成对私权的限制。若作为公共服务,应以成本为收费的限制;若为盈利性质或经营性质,则缺乏正当性,因为,公权不得为盈利而扩张。但公共服务又何必以强制为手段?服务本身即是从属于被服务者的,不以服务者为主导。
5、婚检如改革,则a,公共服务,由结婚者自由选择,收费限于成本价。b,强制性,免费,为公权对公民的强制性授益。——免费的强制授益避免了正当性的探讨。
6、强制婚检的问题不在于对缺陷婴儿的避免,而在于这一道程序对婚姻缺乏功能性补益。在当下连爱滋病人都可以结婚,遑论其他?如果结婚当方需要一个知情,可以自愿解决。
7、强制婚检的倡导者几乎都是原强制婚检的利益相关者,是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的鼓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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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2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律是人造的

法律缺陷肯定是首先发生了素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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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20: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律是人造的

法律缺陷肯定是首先发生了素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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