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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法科学生的前途》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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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7 12: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常接到一些学习法律专业的同学来信,不少人表达了对于学习法律的困惑,也有人认为在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而司法考试又如此艰难的今天,自己未来的职业前景十分渺茫,很有些无助和无力的感觉。读这样的信多了,作为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人,也不免有些担忧。坦率地说,今天我们的法律教育确实有些太过“繁荣”了,这种到处都是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比重不断攀升的状况对于法治建设以及法律职业化的发展都未必是一件好事情。只是教育政策失误的后果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而在一种浮夸的心态和缺乏制度化的制约之下,“肉食者”的行为也是很难改变的。对于已经进入这个领域的人们而言,只能以“事在人为”的精神追求自己和这个职业更好的前景了。

其实,这种困惑也跟法律教育自身的目标有关。接受法律教育究竟是否意味着今后就要从实狭义的法律职业呢?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的两大法系显示了很大的差异。在英美国家,进入法律系或法学院,大抵上是以将来从事司法职业为目标的。不过,也许跟法律教育的通识特性有关,欧洲大陆大学的法律学系往往培养出多样化的人才。例如像列夫·托尔斯泰和卡夫卡那样的小说家,像舒曼那样的作曲家,像马克思以及韦伯那样的思想大师,像列宁那样的职业革命家,他们的大学都是在法律系度过的。

最近读维亚克尔的经典著作《近代私法史》,发现不少欧洲文化史上的大师级人物是学法律出身的。例如特奥多尔·蒙森,我曾经粗粗地翻过他的著作《罗马史》(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这个译本里没有对作者生平的介绍,我也没有专门查一下,这次读维氏著作才知道,原来这位享誉世界史坛并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罗马史巨擘居然也是一位法律系的毕业生。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一篇蒙森生平介绍:

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 1817-1903),德国历史学家,生于德国的席莱苏维格(当时属于丹麦)的伽尔丁。父亲是乡村牧师,母亲是教师。在家庭的影响下,蒙森自小便喜欢和熟悉古罗马史。1838年考入丹麦的基尔大学法律系。1842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843年,蒙森接受丹麦国王的奖学金,前往意大利,从事古罗马法律的考察研究工作。1847年返回祖国,应聘到莱比锡大学任法学教授,后因发表攻击俾斯麦的演说,1850年 被解聘。1852年在瑞士苏黎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1854年转至布雷斯劳大学任教;1858年担任柏林大学古代史教授,并应柏林皇家学院之聘,主编期刊《文典》。1874年,再次被聘为莱比锡大学教授。1873至1882年,任德意志帝国国会议员,在议会中,他以自由派领袖的身份经常发表演说,抨击俾斯麦的国内政策,曾因“诽谤罪”受到司法机关传讯。蒙森为表示抗议,愤然退出议会。

蒙森的主要成就是对古代罗马历史的研究。五卷本《罗马史》(1854-1885,第四卷未完成)是他积30年的努力得以完成的史学巨著。渊博的学识和民主主义的信念,使他能以新的光辉烛照这个两千多年的古代社会。他热烈赞扬富于民主精神、奖掖科学、艺术的凯撒,而把庞培只看作一个善于练兵的低级军官。在展示古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风俗习惯方面,这部巨著具有百科全书般的广度。作品文笔洗炼,叙事生动,富于戏剧性,人特形象鲜明,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罗马史》的巨大成就,为作者赢得极高声誉,俾斯麦曾手持这部书对作者说:“尊著《罗马史》我拜读再三,你看,封皮都快要磨破了。”

蒙森的重要著述还有:《意大利南方方言》(1850)、《罗马编年史》(1859)、《罗马铸币史》(1860)、《民法集》(1866-1870)、《罗马公法》(1888)、《罗马刑法》(1899)等,由他主持编纂的《拉丁铭文大全》(16卷,1867-1959)不仅具有重要史料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他为此书所写的序文被公认为现代最精彩的拉丁散文之一。

1902,由于他是“现存的最伟大的历史写作艺术大师,特别要提及他的里程碑著作《罗马史》”,蒙森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瑞典学院认为,《罗马史》“既有完整而广泛的学术价值,又有生动有力的文学风格……他的直觉能力与创作能力,沟通了史学家与诗人之间的鸿沟。”(颁奖辞)

在维氏看来,蒙森在史学上的巨大成就是与他的法律教育背景密切相关的,他如此评价蒙森的法学成就:

迄今在古代学仍享有盛誉的蒙森,虽然其本质上是法学家,但只将其巨大的工作能量、不能屈服之真理意志与敏锐之理解力的一部分,直接投注在罗马法律史的研究。然而,他的其他作品也植基于其法律训练,特别是法学形式主义的理想。他以热情,本于对民主政治人物的不信赖,但也基于对权力均衡游戏中之人类的深刻理解,来撰写罗马史这部世界著名的散文艺术作品。其后,经过无数——经常被放弃的——个别研究,他成就一部恢宏的编辑之作,这仍是现代浪漫派罗马学家相关资料文献的基础。他在1870年就发行迄今通用的《学说汇编》的最后考订版;之后,孟森监修整部优帝法典,并于1898年以高龄编辑完成Codex Theodosianus。他最后数十年的创作主要是:显现极度关注,但也具有超越历史纸浆影星的《罗马国家法》(自1872年起)与《罗马刑法》的整体建构,以及很遗憾地带有法律教条主义痕迹的《语言学原则》。前述贡献只是这位近代学术史最有力者之一的部分作品,然而,其所处诡谲暧昧时期的时代悲剧掩盖了他的伟大,民法学史对其亦尚未充分吸收。(《近代私法史》,陈爱娥、黄建辉译,下卷,上海三联2006年版,页404-5)

为了让今天的法律学子对未来有信心,举蒙森这样的例子,当然有些取法过高。这多少是因为碰巧自己正在读维氏的书,遇到这样的显赫例证,就顺手牵“龙”了。不过,我还是希望这样的榜样能够对于那些处在专业惶恐中的法律学生从中获取一些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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