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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法学的探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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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5: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的探索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寻隐”的过程。洞幽察微,探寻在法律的表象背后隐藏着的奥秘,数千年以降,一直吸引着一代又一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心志。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找到了守法背后所隐藏着的正义,柏拉图则看重法律后面的哲人,亚里士多德曾经努力探寻那种使法律成为“良法”的标准。在古罗马时代,在西塞罗眼里,法律的背后是理性。在中世纪,阿奎那通过反复探寻,发现国家制定的“人法”只不过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延伸和体现。在17、18世纪,众多的思想家普遍承认,国家法律的背后是自然法,因而必须认真地揭示自然法的本来面目。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旨在探寻实在法的内在奥秘,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试图寻找法律背后的民族精神,费希特的哲理法学努力探索自然法的基础。到了20世纪,西方法学进入了一个“诸子百家”的时代,按照《庄子•天下篇》的看法,几乎可以说是:

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备于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是故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后世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

《天下篇》中的这种看法,显然是过于悲观了。“道术将为天下裂”,当然有它的负面效果,但是,从积极的方面看,它也有助于不同的法学流派从不同的角度探寻法律的隐微幽深之处。如果把法律比作一幢大楼,那么,不同的法学流派刚好就像位置不同的探照灯,其中的每一个法学流派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照亮一个或几个房间。众多的法学流派汇合起来,就可以更深入、更全面地洞察法律的隐秘之处。

按照邓正来先生的看法,当代中国法学的使命,首先在于寻找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在我看来(依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分析框架),当代中国法学的使命,首先在于深入当代中国社会,通过解剖当代中国社会本身,从而获得这个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特殊公共利益团体之间以及个人、特殊公共利益团体与国家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深切认识,而法学,则是对这些物质利益关系的归纳与记录。我相信,只有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仅仅从人类精神或民族信念、民族意识的一般发展出发,深刻地把握了当代中国社会的上述三重关系,当代中国法律的隐微之处、幽深茂密之处,才可能得到真正而深切的索解。

就像一个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一样,每一代法学家踏入的社会永远都是不同的社会,每个社会中的“法的秘密”,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可能只有一个正确的标准的理解。

逝者如斯、不舍昼夜地变迁着的社会现实及其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既考验着每一代法学家的智慧,也给每一代法学家探寻法律之隐秘地带,提供了足够的舞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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