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说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家的制度安排,而这个问题又取决于立国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什么最高原则来进行制度安排,以便建立一个正当的国家。就近代以来的政治学说而言,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即国家权力(Staatsgewalt)与公民权利(Bürgerrecht)。对于近代政治学理论来说,一个国家的正当性不仅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相关,而且更与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关系相关:一个正当的国家——即便它不能够是最好的,至少也能够是最不坏的——不仅它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来自于组成这个共同体的全体公民让渡和委托出去的权利,即“强制权力”(Befugnis zu zwingen) ,而且这个来自于公民委托的权力除了必须担当起维护与保障每个公民没有让渡出去的权利外,还不能反过来损害乃至剥夺每个公民不可让渡的权利。近代政治学有关国家权力的分权理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防止来自公民委托的国家权力反过来损害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近代政治学来说,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在根本上就是如何保障与维护属于每个公民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个人的权利法则,即个人不可让渡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主流政治学的一条立国原则。不管是主张民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个人的权利法则都是人们所主张的政体的唯一合法性源泉。
什么是权利?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问: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对于法学家来说,这是一个既熟悉又突兀的问题。因为法学家终日与之打交道的所有法律都与人的权利相关。因此,对于法学家来说,指出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法律是怎么说的,而在相应情况下一个当事人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并不困难。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否是公正的?人们据以认识公正与不公正(iustum et iniustum)的普遍标准是什么?如果法学家仅仅停留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知识与经验性原则,而不进一步去追究这些具体的法律知识在经验之外的根据,那么,这类问题就会使法学家陷入困境。因为这类问题取决于对“什么是权利?”与“人具有什么样的普遍权利?”这些问题的回答。而这些问题不可能在具体的法律知识中找到答案,相反,一切正当的法律都必须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为基础。如果一种法学或权利学说只满足于探讨具体的经验性法律知识,那么它就无法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法律知识的公正性。康德把这种止步于经验性法律知识而无视它们的公正性根据的法学称为没有脑子的法学。[9]同样,我们也可以把那种拒绝为自己的制度安排提供形而上学根据的政治学视为没有脑子的政治学,虽然它试图充当人类的脑袋。
因此,权利概念既是一条确立权利主体的自由空间的法则,也是一条规定权利主体的自由界限的法则。但是,不管是作为确立自由空间的法则,还是作为规定自由界限的法则,它都具有强制性。因为作为确立自由空间的法则而言,权利概念说的是“每个人都必须被允许根据他自己的意志决断一切不妨碍他人符合普遍法则的自由的行动”,因此,每个人都有理由强制要求尊重他行使自己并不妨碍他人自由的自由。换言之,每个人的权利使他拥有这样一种职权:即有理由强行制止对符合普遍法则的自由的妨碍。康德把这种职权称为“强制的权力”(die Befugnis zu zwingen):根据权利概念,“如果对自由的一种行使本身是对符合普遍法则的自由的妨碍,因而是不正当(不公正)的,那么,反对对自由的这种行使的强制就是正当(公正)的,这种强制作为对妨碍自由的制止与符合普遍法则的自由相一致。因此,根据矛盾律,权利同时总是与对损害权利的人实施强制的权力(Befugnis)联系在一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