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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公务员实名举报国税局 被辞退两次劳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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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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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6-03-29 08:58:56






鞍山市国税局员工李文娟发现单位非法减免企业税款近3亿,实名举报后遭打击报复


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犹豫了5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但至此后,她两次被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


举报税局非法减免近3亿税款


李文娟在鞍山市国税局已经工作了23年,丈夫也是事业单位的职员,两个人的工资收入在当地都属于较高的水平,而且在李文娟举报的那一年,他们的儿子只有4岁。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会计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

经过了5个月的思想斗争,2002年6月,李文娟带着举报信和相关的账目证据赶到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递交了举报信。李文娟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在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

二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

三是扩大征收管理范围,代鞍山市政府收取价调基金。

四是更改税收预算级次,将市级改为区级,从区财政取得税款收入5%的提成。

五是设真假两套提成账,以获取更多的款项。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在核查报告中所作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

举报时,李文娟“没想到会这么严重,我只是想到我们单位的领导会在工作当中刁难我”。

在举报信中,李文娟不仅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且还附上了身份证的复印件。“因为我了解国家在处理匿名举报信的时候基本上是不予处理的,我就是想写上自己的名字,想对这个举报问题负责,然后让有关调查部门把这个问题处理好,同时我还有其它的问题想向他们反映。另一方面,举报的事情万一泄露被打击报复,用实名还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




举报后两次被辞退劳教一年


举报后同事们都不敢和我说话

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核查组到达鞍山市,开始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但是与此同时,李文娟的生活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她受到了单位非正常的监督,她说:“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扣我的钱。”同事们也不敢跟李文娟说话,害怕受牵连。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然而,第二次举报之后的结果是李文娟没有想到的。据李文娟说,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找到了办公室,领导要将她调回中直分局,让她配合调查———她的举报信最终还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了。由于李文娟拒绝调动,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网上发布文章捏造事实”被拘留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据李文娟回忆,当时并没有告诉她传唤的原因,当天,她就被押进了看守所。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多次无理上访扰乱秩序”被劳教

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

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而且她还收到了两封恐吓信,有人打恐吓电话到她家里,让李的家人不要管李的事,谁要管她的事就将受到惩罚。


法院审理结果举报属正当行为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

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作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这个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后来不久又主动提出撤诉。李文娟终于获得清白。(据央视《新闻调查》)




对话


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如果再让你选择一次,你举报还是不举报?

李文娟(以下简称“李”):我不会举报了,因为举报以后呢,在保护举报人这方面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方面,国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甚至状告无门。

记者:在你做出举报这个举动之前,这些事情你都不知道吗?

李:我不知道。

记者:你觉得你发现并且反映的问题最后能够得到解决吗?

李:我当时是觉得能够解决的,我觉得我提出来了,国家肯定会在这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我想是能改变的。我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会达到这种程度,我比较相信我们的纪检领导。

记者:你现在觉得中纪委保护举报人的规定,真的能保护你吗?

李:保护不了,因为没有人去给你认定你是不是被打击报复了,真正地保护举报人的,好像也没有哪些部门。

记者:在举报的过程中如果你遇到了一些威胁或者困难,有地方可以去找吗?有人可以去找吗?

李:没有,我被人跟踪的时候根本没有办法,我就得变换着居住地点到亲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你尝试过吗?李:给公安局写过信。记者:他们的反应?李:没有回音。记者:后悔过自己的选择吗?

李:这种选择我倒是没后悔,但是我觉得我的能力有限,没能挽回。

记者:(劳教)这一年里面你想的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李:我想得最多的就是马上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尽快获得自由。

记者:在你被劳教的日子里,你的家人由于担心安全问题都很少出门,是吗?

李:孩子一年都没有上学,害怕他们害他,我觉得对不起孩子,他没有得到同龄孩子那些欢乐,教育全没得到,而且连门都不敢出,家里人连买菜都得亲戚给送来,都不敢出去。

记者: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后,你是什么心情?

李:我当时是非常的高兴,我想真是邪不压正,他们权力再大也见不了阳光。

记者:但你不觉得付出的太多了吗?

李:我觉得是太多了,是出乎我的意料的。

记者:那你能够感受到周围的人对你这种做法,他们怎么评价?

李:他们只是觉得我太傻了,太不值了。

记者:所有的人吗?谁都这么认为吗?

李:我认识大部分人都是这样认为的。这件事上,我确实对不起我这个家庭,但是我见到那种事,我还不能不管,就我这种性格,但是我不会像以前那么做了,你能力太小了,想扭转这个局面也扭转不了。

记者:经历了这么多事情,你觉得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希望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李:首先是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第二个就是说我原来有的工作也不能因此被辞退,家庭各个方面,因此都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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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4: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读一读“潜规则”那本书, 我当然不主张大家都按那本书里面讲的去做, 但我们应该给那些遵守潜规则的人以足够的理解, 给那些敢于打破潜规则的人以足够的尊敬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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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9: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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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9 19: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在有很多事情是说不清楚的!说实话的人越来越少了。不能不说这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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