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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李绍章:谨防作品抄袭中的一种“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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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06: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谨防作品抄袭中的一种“狡辩术”

                        土生阿耿

   学术抄袭事件近来一浪接着一浪地上演。笔者注意到,一些涉嫌抄袭者都有一个大致相仿的“狡辩术”。那就是:出版社或者报刊杂志社编辑将自己的注释删除。应该说,这在出版界确存在类似情况,有些刊物把作者本来规范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全部删除再行发表,这让作者颇觉尴尬,就像把人的衣服脱光之后硬推上舞台进行裸体表演一样令人难堪。事实要是果真如此,那么涉嫌抄袭者可以在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向连带责任关系者出版社或者报刊杂志社行使追偿权。然而,在最近发生的一些知名事件中,出版社并未对个别涉嫌抄袭者的类似辩解作出肯定答复,以至于让人们“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无法对事情的真相看个“明明白白”。版权侵权的受害者在得不到诉前和解之后,也只能借助于司法程序将抄袭者送上法庭了。3月15日,王天成终于在用尽了私力救济途径但仍然得不到涉嫌侵权方答复的情况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叶中、戴激涛以及人民教育出版社承担著作侵权法律责任,此案已经依法受理。

   最近笔者又发现一起类似“狡辩术”,著名网友十年砍柴在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等热门中文网站发布帖子,声称自己出版于2004年6月的作品《闲看水浒:字缝里的梁山规则与江湖世界》,被新华社于2006年2月出版的、李光阁撰写的《帝国潜流:水浒灰社会解密》一书“参阅”了。有媒体报道说,新华出版社一编辑声称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李光阁原有的注释被全部删除,才令十年砍柴误认为出现了抄袭的情况”,并透露说“当时作者提出让我加上一些注,表明这些东西从哪里来,我说没有必要采用这种体例”,“我觉得两个人有些想法相同也不奇怪,因为大家谈的是同一本书,他是不是也吸取了别人的一些东西呢?比如受到一些启发”。而且这位编辑还提到作者还在书里感谢了十年砍柴。对此,十年砍柴先生也撰文表示“既然不认为是抄袭而只是正常的参阅,那么我只能打官司了”。看来,又有一位受害者即将面临用尽私力救济而寻求司法途径的版权诉讼之战了。

   且不说,究竟是编辑擅自删除注释还是涉嫌抄袭作者因感觉作了“修剪术”而故意不加注释,单是看看这种回避抄袭事实的“狡辩术”本身,就无法让人真正信服。越是宠爱这种“狡辩术”并指望靠它掩盖事实、逃脱法律责任,越是容易暴露自己的心虚和无知。对别人的原作稍微变动几个词语或者几个句子的排列顺序,就拿来充当自己原创成果,并极力否认侵权,这种把戏就好比偷别人家的孩子,A偷了B的孩子C,原来C的发型是长直发,A偷来之后把C的发型改为短卷发或者长卷发,当亲生父亲B指责A偷窃儿童时,A狡辩道:“我把C的发型改变了,而你孩子C原来的发型是长直发,现在我把他改为短卷发,这已经不是原来那个C了,怎么算偷呢?即便要追求责任,你也得找理发师D去。”此时理发师D出来和B交涉,说:“孩子C的发型是我帮他改的,原来是长直发,现在是短卷发,A曾电话给我保留长直发,但我说‘没有必要采用这种体例(发型)’,再说了,‘我觉得两个人生的孩子有些模样相同也不奇怪,因为大家生的都是人,B是不是也吸取了别人的一些东西呢?比如受到一些启发’”。然而,不管孩子C的发型怎么改变,本质上还是属于B的孩子。因此,无论A和理发师D怎么狡辩,都不影响偷窃儿童之事实的成立。

   像这种“狡辩术”,在现实社会中确实有些市场。明明是抄袭侵权,还要强词夺理、推搡硬扯,这在版权市场真的要不得。这反映出了有关作者和有关出版部门的浮躁心理,急于求成、贪图名利。同时,这也暴露出了有些学术不端者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强弱,不仅单纯以行为时是否知道自己实施了侵权为判断标准,还要看在侵权之后是否勇于承认侵权事实并为此承担责任。可是,社会上尤其是学界总会存在这么一些人,明知自己做了些什么,但却矢口否认自己做过什么,并且喜欢动用“狡辩术”,顽固地抵抗着真正受害的权利人。当然,我们不否认在创作过程中存在“巧合”,但“巧合”的发生往往不会那么“巧合”。尤其是当两本针对同一个话题的书出现不止一二十处“巧合”时,我们就应该去追问:这到底还算不算“巧合”?!

   对重视自己版权并尊重他人版权的人或者国家来说,“作品是作者的儿子”,当自己的“儿子”被别人侵犯时,那种坚决捍卫自己作品版权、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是令人敬佩的。然而,个别涉嫌侵权人却不顾自己的名誉、不爱惜自己应有的良心,与主张权利的人“绕圈圈”甚至“耍霸道”,这让我想到了卢梭在《爱弥儿》中所说:“良心呀,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合乎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优于禽兽的地方;没有你,我就只能按我没有条理的见解和没有准绳的理智可悲地做了一桩错事又做一桩错事。”因此,从人类所应有起码道德和伦理角度来说,对于那些抄袭他人作品的人,只要真的偷了别人的“儿子”,就不应该去辩解什么“发型不同”、“服装有别”,而应该去实事求是地作出“亲子鉴定”,给他人一个合理的“说法”,还人间一个善良的“世道”。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2006年3月18日凌晨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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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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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4 14: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剽窃行为大家皆知,剽窃人心中何尝不知?狡辩只是一种托词而已。来维护已经破碎的颜面。

剽窃由于几乎是圈内的一种普遍行为,因此,被揭发出的剽窃者只是倒霉蛋而已,并不能形成圈内人人喊打的风潮。而由于剽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又使得这种行为具有内在驱动力。其实,这只是很多学者缺乏学术创造力,但迫切需要成果在获得利益的一种不得已行为,之所以不得已,对学者的考评机制难辞其咎。

易于判断的是大面积的抄袭,而不易发现的是名家的小抄袭。高手都玩小的,不玩大的,而倒霉蛋只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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