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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李绍章:女大学生卖淫的污染源头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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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16: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生阿耿教育夜话系列网文:

              女大学生卖淫的污染源头在哪里?

                   土生阿耿

  “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这是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位读书人写在临安城某旅店墙壁上的一首诗,主要用来描述当年西子湖畔消磨人们抗金斗志的淫靡歌舞,讽刺那些纵情声色、祸国殃民的达官显贵。可是,这位读书人或许怎么也不会想到880年后的今天,也是在这座城市,竟然抓获了一伙卖淫女大学生。据3月5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杭州警方在打击网络卖淫抓捕行动中被抓的10名卖淫女中,在校读书的女大学生占到了一半。孤陋寡闻的我,看到这则消息顿时感到惊诧极了。因为我一直埋头于书堆、置身于网络,从来都没想到女大学生会去做妓女。于是,打开google输入“女大学生卖淫”,竟然搜索到68万多项查询结果。看来,这早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对这种现象,怀着一种忧愁与好奇,我用了整整一个下午,查看了大量资料,从中了解到了女大学生卖淫的形式、流程、收入以及分布状况等信息。尽管有些报道可能失实,但这种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涉案女大学生通常供职于伴游公司、商务咨询公司、商务俱乐部等公司或者团体,打着所谓“陪聊”、“伴游”、“导游”、“翻译”、“文秘”、“心理疏导”、“公关”、“演员”、“模特”、“形象小姐”等旗号,实质上在做着“三陪”、“卖淫”等以性为交易客体的勾当。她们的收入一般都非常可观,有些女大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心态也出奇得平静和坦然。这让原本就对这种事觉得好奇的我,感到更纳闷了:女大学生究竟为什么会去卖淫?

  “一朵花儿开,就有一朵花儿败”。经过父母、学校和社会多年栽培好不容易才盛开的鲜花,却又接着凋零败落,这不能不让人失望。在物欲横流、声色犬马已经成为世俗甚至演变为时尚的社会,许多人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温饱、小康、富足,而是要再追求歌舞升平、灯红酒绿。这股浮燥的烟雾早已笼罩在大学校园的上空,让不少正在成长的大学生迷失了方向。外面世界的精彩和诱惑,直接伸向部分女大学生的灵魂,让她们走向了出卖自己肉体的歧途。透过形形色色的案例,我发现,有的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迫使女大学生利用身体“勤工俭学”,赚取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外再来“反哺”给予养育之恩的双亲;有的是因为爱慕虚荣,看到周围同学的“潇洒自如”、“花枝招展”,就想方设法在攀比中不至于败阵,以为卖淫赚钱既来得快,又能获得肉体快乐;有的则是因为有过夹带性经历的情感挫折等原因而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而选择自暴自弃,并用卖身赚钱的方式报复不特定的更多男人。社会上专门有一帮人正是抓住了女大学生存在这些思想动态,而专门招揽、介绍此类生意,并且通过不断翻新的各种花样来成就这些女大学生的迫切愿望。而高校在这个问题上,也放松了管理,甚至坐视不管或者放任自流。

   这些原因如果从法治的角度来观察的话,笔者认为,无论是卖淫女大学生,还是在读高校以及网罗这些卖淫女大学生的人,都在最起码的法治理念这一环节出了问题。这也正是女大学生卖淫的污染源头之所在,如果不及时加以治理,将使“大学精神”丢得更快,“象牙塔”倒得更快!后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了,出于对大学女生的关怀,出于对大学精神的维护,我将这些污染源稍微归纳,简述如下:

   一是卖淫女大学生自身的“主体理念”和“自由理念”的淡薄。民法理念是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在民法理念的园地里,有高贵的“主体理念”。这要求作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人。在从事一切社会活动时,必须首先把自己放置于“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主体理念”的最典型的标志性要求就是要主动尊重自己的人格权,尤其是包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所谓“一般人格权”。女大学生卖淫现象,本质上把自己当作交易客体而不是交易主体的一种破坏现代法治的行为。在卖淫这种行为仍然不能被中国目前的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其之所以一直被反对进而列入打击整治的范围,从民事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就是因为人身权的不可交易性,即:无论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还是作为具体人格利益的身体,都不应作为交易的客体进入任何交易市场,包括性交易市场。有些女大学生愿意为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不管最初是出于完全自愿、随波逐流,还是出于被迫无奈、误入此道,但只要她们进入了这一群体,就已经就暴露出了“主体理念”的欠缺或者不成熟。另一方面,在民法理念的园地里,还有挥洒的“自由理念”。这其实是现代法治赋予人们的意志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行为自由,本质上是人格解放的标志。但任何自由空间都有“不自由”相伴,这种“不自由”空间的存在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同时也是给人们行使自由提供的一种权限指令。因此,“自由理念”又要求人们不能滥用自由,滥用自由的本质是对法律和道德规则的破坏,很容易构成对他人自由空间的侵犯。现代法治给了女大学生以充分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即行使人身权的自由。然而,如果突破了自由本应有的界限,那么,就意味着已经进入了“不自由”空间了。此时,法律可以限制,舆论也可以谴责。卖淫嫖娼被现代法律所禁止,女大学生敢于冲出大学校园,冲破法律规则,将自己的身体作为招徕财源的手段,把自己的“女生身份”颠倒为“女妓身份”。很显然,这不是“自由理念”的浓郁,而是“自由理念”的缺失。应该说,主体理念和自由理念在民法理念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成熟民法理念的重要评价指标,但是,在现代大学校园里,却被部分卖淫女生给糟蹋的支离破碎。这反过来又说明,宣传民法理念、铸就民法理念的使命依然需要更多的人“上下而求索”。

   二是所属高校“契约理念”和“诚信理念”的淡薄。对于大学生而言,大学教育已经不再主要是“义务教育”而是一种“权利教育”。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当高校录取了大学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就表明大学生已经与高校建立了一种高等教育培养服务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在本质上是一种教育消费服务合同。因此,就要求合同关系之双方主体,必须以浓郁的“契约理念”和“诚信理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高等教育法》第4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作为教育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高校,有义务把教育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就要求在培养过程中,不仅向学生传授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向大学生切实有效地提供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全方位的、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教育。女大学生卖淫,属于受教育者在课余时间从事的社会活动,但这一社会活动却是被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与教育服务合同的本质目的相背离,因此,如果高校对部分女大学生的类似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那么这不仅映射出了有关高校对这个问题的麻痹思想,而且还直接违反《高等教育法》,因为根据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就是因为大学生仍然处于“可塑期”,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需要他人和所在单位的帮助与引导。高校应该严格遵守这一法律规定,诚信地履行契约义务。对于那些确属贫困的大学生,要给予充分的关怀,使其不至于因为生活困难而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和不应有的行为出轨;对于那些受社会消极思想影响较深的大学生,要建立信息排查、收集、反馈、跟踪等预防与处理机制。这都是作为举办高等教育的高校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大学生也有权利享受类似指导和关怀。现在的问题是,在有些高校,不仅在女大学生卖淫之前,没有采取任何有力的预防措施,而且在卖淫事件发生后,也仍然无动于衷,任其蔓延。当有关机关抓获归案、媒体公开曝光之后,则以简单的“劝退”、“开除”为处理方式,只考虑到学校声誉,丝毫不顾及卖淫女生的权益保障。这在笔者看来,都是契约理念和诚信理念的扭曲造成的。

    三是介绍、组织人员的“权利理念”和“平等理念”的淡薄。如今的大学校园,早已是“满园春色关不住”了。不容否认,随着高校不断的年年扩招,大学生群体里面更多地混入了一些“不争气”的孩子。但不管是大学生主体如何多样化,思想状态怎样多元化,作为高校和社会都应力争将他们培养成对社会有益的合格人才。但是,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利用现在“林子大了”大学生群体里“什么都有”的现状,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打起了女大学生的主意。作为女大学生,不管是对社会、对生活持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但现代法律却赋予了她们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身体权不受侵害的权利。然而,有些人偏偏要抓住嫖客群体对女大学生“情有独钟”的青睐心理,无视女大学生的权利,打着各色各样的幌子,诱使许多女大学生“就范”。原本对卖淫持无所谓态度或者以前有过卖淫经历的女大学生,就为有这样的“勤工俭学”机会而喜笑颜开、感激不尽,于是,介绍和组织人员则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招聘到他们的“意中人”;原本只想做所谓的“文员”、“翻译”、“陪聊”等冠冕堂皇服务的女大学生,则会因为一来有钱可赚二来充实生活而纷纷前往。对于这部分尚无卖淫经验或者缺乏卖淫意识的群体,介绍和组织人员则往往先让她们从事“素单”服务(即不提供色情服务,仅陪喝陪聊),逐渐侵蚀她们的思想堤坝,最终走上提供“荤单服务”之路。在这个过程中,“业内人士”尽管称呼那些卖淫女大学生为“学生妹”,但却丝毫不尊重她们的权利,性服务主体之间的地位也不平等,有的卖淫女生则被逼迫长期提供服务,有时还要拉拢同学“入围”。因此,尽管卖淫女大学生可能会从中赚取不扉的收入,但她们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却因此受到连锁侵犯。

   然而,尽管我为这部分卖淫女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感到惋惜,但她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回答和表现,却又让我大失所望。笔者见到一则报道,高校里也开始有男同学“做鸭”,不过对男生卖淫的条件要求更高,既要英俊帅气,又要讨女人欢心,关键的是功夫要棒。一位女生告诉记者:“女生做了事之后还能坚持上课,男生可就惨了,因为精力透支,回来后就只能倒头大睡。所以干这行的男生多半成绩糟糕透顶”。天哪,天哪,我的天哪!原来这些卖淫女生对这种事情竟然如此坦荡,还因自己的性别优势而嘲笑那些“做鸭”男生所处的劣势。看来,对这种现象,即便有谁出来为她们说几句话,那些卖淫女生非但不会“领情”,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而“不开心”呢。我更为失望的是,好多卖淫女大学生赚来的钱,据说根本没用在学业上,而是去了酒吧,或是买了衣服、化妆品。这些腐化堕落的卖淫女生,现在还是一名“学生”,唯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才有更好出路,但她们却利用了好多人不能企及的美好时光去出卖自己的肉体,污染大学风气,败坏社会正气,这样何以能对得起养你爱你的父母?何以对得起教你育你的学校和老师?何以对得起造就你、成就你的现代社会?

   我们周边的日本国,有一种叫“援助交际”的东西活跃于中学和大学女生群体中,这种所谓“援助交际”就是由女生对性需要者提供“性援助”,由性消费者向女生提供“财物援助”,这让不少女生学业荒芜、生活颓废。由此让我想到,在中国已经出现的部分女大学生卖淫现象,是不是也要找准精神污染源头,来“动真格”地管一管呢?否则,“笑贫不笑娼”的人际规则要是在大学校园里逐渐蔓延开来的话,可能真会如武汉某大学一教授所说:“再不整治,高校将成为全中国最大的妓院”。

                  2006年3月6日凌晨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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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22: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1、读书太费钱,难以支撑

2、价值取向出问题了

3、市场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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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09: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1、社会越进步差距就越大,穷人越来越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2、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体制方面作的还不够,最近不断在校园里出现的“某某女生某某病急需您的援助”让人更觉得改革是不是应该更人性化,少“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节约资源”估计省下的钱够把中国的福利设施建好几遍了,希望新的一年新的气象,不管是形象工程还是豆腐渣滓工程,起码有总比没有强,小R语:“来一个吧。”
3、学校教育改革也要加快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别老4、5星级酒店吃吃喝喝,咱也得为学生做点贡献啊,你少吃一顿饭估计能给不少贫困学生解决大半年的生活费了。公款吃喝不看不知道,一看你都想当干部了,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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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9 06: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ycle_zzy2006-03-16 22:47发表的“”:
1、读书太费钱,难以支撑

2、价值取向出问题了

3、市场太好
谢谢您的分析讨论:)关于女大学生卖淫这个现象,确实需要进一步作出深入的调研,再来下结论,但就我目前的认识水平来看,正如我给自我主义君的回复说的那样,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涉及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教育问题、教育消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以及社会秩序、社会系统运行的社会问题,是规范引导还是约束禁止?这确实是摆在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问题。但这也需要对“卖淫”这一现象如何给出法律性质的界定。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今年8月将去加拿大多伦多参加第16界世界艾滋病大会,届时再多了解一下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再次感谢您的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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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9 06: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robertchrs2006-03-17 09:39发表的“”:
1、社会越进步差距就越大,穷人越来越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2、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体制方面作的还不够,最近不断在校园里出现的“某某女生某某病急需您的援助”让人更觉得改革是不是应该更人性化,少“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节约资源”估计省下的钱够把中国的福利设施建好几遍了,希望新的一年新的气象,不管是形象工程还是豆腐渣滓工程,起码有总比没有强,小R语:“来一个吧。”
3、学校教育改革也要加快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别老4、5星级酒店吃吃喝喝,咱也得为学生做点贡献啊,你少吃一顿饭估计能给不少贫困学生解决大半年的生活费了。公款吃喝不看不知道,一看你都想当干部了,真好啊。

呵呵,您分析的有意思:)由本文写作的目的所限制,决定了它不可能是一篇全面分析女大学生卖淫的文章,更不是一篇全面报道。我觉得单纯来分析这种社会现象的“法治污染源头”的话,未必一定要有“准确”的所谓“统计数据”,只要在客观上有这种社会现象存在的“事实”即可。当然,如果要专门研究女大学生卖淫的现状,全面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效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那么,倒是很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获得有效信息,占有翔实资料。这倒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您提出来的这三个方面主要涉及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问题,我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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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0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书有啥用啊,现在工作这么难找,还不如卖点姿色,等老了就没资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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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23: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coater2006-03-19 09:01发表的“”:
读书有啥用啊,现在工作这么难找,还不如卖点姿色,等老了就没资本啦,


借你的逻辑,读书至少有一个用处,没姿色的时候有知识,还可以混碗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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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23: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我有一个移民加国的学长,他跟我说移民的理由是:他回到故乡温州,看到他以前的那些学习不行的同学都小有了几百万,乃至千万,他们对他说:读书无用!于是愤然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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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08: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不整治,高校将成为全中国最大的妓院。这句话经典,这为提高肉体工作者层次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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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2 22: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从法律角度探讨女大学生卖淫,局限性太大,女大学生卖淫是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什么民法主体,民法观念,全是狗屁。在当今的社会,法律能解决什么呢,房价虚高、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收费、官员腐败、学术腐败、居民整体道德滑坡、富人为富不仁,一个也解决不了。当今的社会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是在法治的背景下愈演愈烈的,不是还要出物权法吗,鬼才知道这部法律出来后到底对谁有利。我相信,富人比穷人更需要它,这部法律对于穷人来说可有可无。说远了,女大学生卖淫的根源在于信仰的缺失、信仰的缺失在于社会现实的影响,我本以为通过土兄的这篇文章让我可以眼前一亮,谁知道读过这篇文章之后确感觉牛头不对马嘴,土兄,你的大炮打错方向了。女大学生也是人,首先将她们当作人,然后在说是学生妹,这样卖淫也就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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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信仰的缺失 整个社会游戏规则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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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10: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女大学生表示理解,也比较支持,但是相关的性知识一定要普及好,这样就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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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19: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社会正正规规工作钱少,此乃一举三得。
1:来钱快,有钱便是爷。
2:满足自己的欲望,包括生理和心理。
3:假称为与社会全面接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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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8: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金钱的地位好像越来越重要,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由于种种原因,好像考正规渠道是很难挣到很多钱,往往是有些人拼死拼活,而结果却紧紧糊口而已。而有些人却依靠一些非法的手段获取暴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心里不平衡。于是就有越来越多的人想通过一些简单的手段来获取金钱,而女大学生卖淫便是其中一种。其实有些时候我们也不能太多的指责她们,如果生活在很好的物资条件下,没有人会去卖淫,大学里贫富差距,真的让很多生活不是很富裕的女大学生们很郁闷。其实她们也想通过其他渠道去挣钱,可是,社会不给她们提供机会。如果有其他的渠道,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挣钱的话,我相信她们一定不会走上这条路的。可是现在社会没给她们提供机会, 而生活的压力有时时存在,也是很无奈的事情。所以对于这些人,我是很同情的,应该有更多人去关注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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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18: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ycle_zzy2006-03-16 22:47发表的“”:
1、读书太费钱,难以支撑

2、价值取向出问题了

3、市场太好



这三点总结得很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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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18: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土生阿耿2006-03-19 06:45发表的“”:

谢谢您的分析讨论:)关于女大学生卖淫这个现象,确实需要进一步作出深入的调研,再来下结论,但就我目前的认识水平来看,正如我给自我主义君的回复说的那样,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涉及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教育问题、教育消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以及社会秩序、社会系统运行的社会问题,是规范引导还是约束禁止?这确实是摆在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问题。但这也需要对“卖淫”这一现象如何给出法律性质的界定。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今年8月将去加拿大多伦多参加第16界世界艾滋病大会,届时再多了解一下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再次感谢您的讨论交流:)


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也不属于法律范畴

我认为 这只是一个 经济学 的问题
或者是 文化经济学的范畴

毕竟  所有 市场化社会  都存在此问题

而且  疏胜于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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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18: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6656652006-03-22 22:18发表的“”:
仅仅从法律角度探讨女大学生卖淫,局限性太大,女大学生卖淫是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什么民法主体,民法观念,全是狗屁。在当今的社会,法律能解决什么呢,房价虚高、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收费、官员腐败、学术腐败、居民整体道德滑坡、富人为富不仁,一个也解决不了。当今的社会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是在法治的背景下愈演愈烈的,不是还要出物权法吗,鬼才知道这部法律出来后到底对谁有利。我相信,富人比穷人更需要它,这部法律对于穷人来说可有可无。说远了,女大学生卖淫的根源在于信仰的缺失、信仰的缺失在于社会现实的影响,我本以为通过土兄的这篇文章让我可以眼前一亮,谁知道读过这篇文章之后确感觉牛头不对马嘴,土兄,你的大炮打错方向了。女大学生也是人,首先将她们当作人,然后在说是学生妹,这样卖淫也就能理解了。


一针见血

只讨论大学生卖淫  远远不够

我遇到的 都是  因为贫困失学  的 少女  甚至更多的是小学  中学  高中 的失学者
大学生不过是在这个市场中  价格更高  有点优势罢了
如此生存竞争   政府职能到错  社会失职啊


我以前 一直有种观点
我无法去恨一个强奸犯
我相信 是这个社会某种东西 逼迫或培育了  这个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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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18: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xuli09862006-04-08 18:47发表的“”: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金钱的地位好像越来越重要,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由于种种原因,好像考正规渠道是很难挣到很多钱,往往是有些人拼死拼活,而结果却紧紧糊口而已。而有些人却依靠一些非法的手段获取暴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心里不平衡。于是就有越来越多的人想通过一些简单的手段来获取金钱,而女大学生卖淫便是其中一种。其实有些时候我们也不能太多的指责她们,如果生活在很好的物资条件下,没有人会去卖淫,大学里贫富差距,真的让很多生活不是很富裕的女大学生们很郁闷。其实她们也想通过其他渠道去挣钱,可是,社会不给她们提供机会。如果有其他的渠道,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挣钱的话,我相信她们一定不会走上这条路的。可是现在社会没给她们提供机会, 而生活的压力有时时存在,也是很无奈的事情。所以对于这些人,我是很同情的,应该有更多人去关注这些事情。


说得在理  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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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0 11: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也是一直在变化着的。GCD说的好,与时俱进,法不也必须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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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eeq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4-12 14: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有太多了,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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