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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律师,你为什么不愿意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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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4: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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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点感性认识吧






         律师,你为什么不愿意说法?
   



  结缘于法律这个专业,算起来从上学到工作至今已经有二十二个年头了,从学生到法官、从法官到律师这些年一路走来,不管是面对工作还是当事人,是越来越不愿意和别人谈法律,专业的论文也极少极少去写,除非迫不得已不得不为之或者为朋友代笔才偶尔写上几篇。
  不信朋友可以上网查一下,我发表的文章谈情说爱的有之、谈古论今的有之、谈管理谈风险有之,谈公司文化、团队、营销、策划也有,这些几乎都和法律专业占不上边。与人说事包括开庭都尽量回避开法律条文,当法官时就这样了。当然这不是因为我不知晓法律,是因为在这个行业很久了,虽说到不了一门一道都能搞的门清,却深知门内的风光就是门外的风景的宿影。去年在管理一群法律学士、硕士还有海归的律师团队,不得不从学说一句话和写一句话培训规范起,最后我问了他们一个最简单的问题:用一句话说出什么是法律?当然答案肯定是五花八门的,因为他们心里没有法律,他们有的只是别人眼里的法律、老师嘴里的法律、书上的法律、条文上的法律。
??这个问题我考过很多自以为是的人,当然我也天天在考自己,修行不到家,肯定回答不得法。按照先哲大师苏格拉底的逻辑标准的答案似乎应该是:我不知道。
??真是这样的,做的越久、知道的越多就越发感觉自己越来越什么都不知道了,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是其中之不知道,有案例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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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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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某天,我在乡下法庭接了离婚案件,妻子愤怒地递上了离婚诉状边说:“这个畜生真是猪狗不如,连自己亲生女儿都不放过。”我们一听那还了得,这可是重大刑事案件,强*女儿那还了得。紧接着我们就此事转交派出所并由我配合他们一起秘密找到了当事人女儿,在我们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这个可怜的女孩终于鼓起勇气道出了自己的父亲长期强*她的事实。因为是刑事案件,搞完笔录应该就没有我的事了,我们也只等着公安局抓人了。谁知过了几天,我问派出所所长案件进展如何,所长语重心长的对我说:考虑到家庭孩子及社会影响,这个案件就没有往上报。紧接着离婚的事也就无声无息了。
??一件上逆天理、下背国法的刑事案件就这样悄无声息了,请问这依的是哪门子的法律?我真的不知道。
??谁知这件事后续的更晕人。过了一陈子一个街痞看到我,说你是不是查过某某案件,唉这样的事多着呢,东街的、西街的谁谁谁,女儿的例假她老公都不知道,但他老爷子一准知道的一清二楚。不管是真是假,听来真是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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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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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底我调法院执行庭工作,适逢兄弟法院一法警,去山西运城执行被人从四楼活活扔下了楼,居然大难不死只是留下残疾之身,从此领导要求我们去外地执行必须要带枪。带枪是威风,可是一到了外地,孤零零的两三个人每人腰里别支枪,不是坏人怕我们到是我们怕坏人。
??有一次出差在长春去哈尔滨的火车上,刚上车一会位置都没坐好,就看到一伙人公然在别人口袋里掏钱包,好在这伙人不知道我身上还有枪,要是真抢我的枪,我的枪是上了保险的,加上我从来就没有接受过射击训练,在我手上连块铁都不如,怎么也没有他们的刀子快,那个心里害怕啊。过了一站等那伙人下了车,民警接到报案过来调查,我们只敢说看到了掏钱包的,但都下车了,只字不敢提我们是法官。
??法官拿着枪看着别人偷和抢,这是什么狗屁法官。但在中国做一个我们法官其实是很可怜的,出门在外是没有任何人生保障的,那位被人从楼上扔下的是一例,后来还是另一个兄弟法院执行庭庭长,去苏北某地执行,汽车被掀个四轮朝天,还被人打掉了一个大门牙,某法院实习生随法官外出执行,秀才无力跑得慢,落在后面被人活活用棍棒打死。幸运的是我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我所在的法院没出过那么大的事,但外出执行被打被砍的事还是时有发生。而且打过以后基本都是白打,好象外地与本地执行的不是同一部法律,此地可罪彼地不可罪。
??法官的安全都没有保障,还怎么去保护老百姓的安全。这样想我错了吗?我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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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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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这可能是法官与律师用的最多的一个法律条文。但维护好这个条文的尊严可就难了,因为法律上没有拒不履行债务罪,虽说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但形同虚设。
??很多债仅债务案件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哪,为什么难?法院执行的手段和措施有限,所以后来就有“法律白条”一说。
??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容易,但要抓人就难了,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可以进行司法拘留,刚开始为执行案件难,法院可以到处拘留人不受地域限制,而且是一抓就灵,多少年结不的案一抓人就轻易了结。可后来不行上面来文件了,法院不能随便拘留人,还不得异地拘留人。
??后来等我离开法院到银行工作才终算悟明白其中的原由,其实我们国家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上没有强有力法律保障,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最大的债务人是国营企业,自己左口袋欠右口袋的钱,怎么下得了手。在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的诚信机制没有能很好地建立起来,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国有企业老大难。封了它不行,关了它更不行,要法办厂长、经理,哪可万万使不得。所以老百姓就跟着遭殃了,好不容易打赢个官司,还不知道猴年马月能兑现。
??现在欠人钱不想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去打官司,因为一打官司一审半年、二审半年、执行再拖个半年,至少拖个一年半载没问题,最后对方还要赔了诉讼费、律师费、辛苦费可能还落得个劳而无功,即使执行到了也总是:“十赔九不足”。
??欠债还钱是个历经千年的古训,欠钱不还当然是违法,可是违法却是有好处的,长期占用别人资金可以不给或者少给,这种事何乐而不为?这让做律师怎么办才好?
??我做律师以来,听到说什么欠钱不还要起诉,我心里都发毛。最后都建议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打官司,因为通过诉讼的解决的问题,通过其它办法一定是可以解决的,先想其它办法吧。
??听说《物权法》已经成草案了,不知道那些学究们有没有想出好招来解决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把“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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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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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出来我去银行工作了两年,代理过打了一百多个官司,金额总计上亿的元,有关银行对贷款利息计算复利的问题,明明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的清清楚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可案件到了中级法院,哪个一天法律没学过就进了法院并官升至庭长的人,硬说这个人民银行的文件对法院没有法律效力。扭不过他只好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结果遇到一个更老土的法官,也是进了法院开始学法律的,居然找了个不相干的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的解释,维持了原判。
??起码的法理常识都不懂,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对人民币进行利率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都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人民银行的规定作出的,怎么可以用这个规定否定人民银行的规定。
??当时我刚刚脱掉法官的制服真就不服气,一下子就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到了北京通过律师同行找到最高人法院负责金融证券的法官,我把人民银行的规定给他看了,人家很谦逊地说,这是我们的疏忽没有及时将这一规定收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选》中。我就把文件给了他,不久也就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选》中登入了。针对我带去的这个案件人家说法院确实是判错了,但此类案件因为具有普遍性,去你们的总行,搞的调查统计材料给我们,我们看是否可以就此事作一个批复或明确的解释。
??我还以为我给银行做了件大好事呢,转身我就去了某总行法规部,把材料和情况作了汇报,就回家等消息了。结果过了几天,上级银行给我来电话,因为知道我是法官过来的很客气地说:总行来电话了,说你越级上访。别的就没下文了。我气的除了用国骂回敬真无可奈何,敢情他们把我当成上访的刁民了。
??这也算是一个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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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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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深圳办的第一案件,是老家委托我的一个很简单的买卖纠纷欠款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我赢了,对方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开放结束时法官也说这个案件维持原判,可到我拿到判决书时却输了,依据是对方提供的一个与我方根本没有关联的个人存款帐户转帐凭证,而且只有复印件说认定欠款已经支付了,这是我第一次真正领教到了深圳法官的高明和厉害。一般的经济纠纷,不大不小的,到了二审阶段就是法官故意判错了,由于法院对申诉种种苛刻的条件限制,能进入申诉程序并改判的可能几乎是为“0”。这就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怪现象“先错为大、再错不错”。后来因为委托人也行将破产,不愿意再花精力和财力来理会这个案件,最后这个案件就不了了之,当然因为风险代理,我也一分代理费没收到。
??“先错为大、再错不错”,这是本人十二年法官生涯中,在别人的血泪中总结出来的八字方针,也是对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中某此人胆大妄为、胡作非为的别有用心的归纳和写照。
??到底是因为我自己的别有用心,还是因为别人的别有用心,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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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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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有关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和官司,就象男人与女人的恋情一样,总是割不断、理还乱。
??我手上有一份文件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于二000年二月十六日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其中第二点“关于房地产交付条件的问题,我委同意贵院的意见,《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条并非规定以领取《竣工验收证书》为交付使用条件。你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深圳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就这么短短的几句话,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颁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全都给阉割了。
??凡事都有针对性的,该规定针对的是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一类的条款,这个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如卖方未按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都是从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计算。
??很多人因为合同中有“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这样的约定保障,对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甜言蜜语”不加防范,匆忙入住,最后权利尽失。
??其中就是个陷阱,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就入住(入伙),往下开发商就轻松了,因为他们哪怕在十年、二十年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都不构成违约,按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这个陷阱不是哪一个人设的,是深圳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政府、人大、法院一起共同预设的,业主跳也得跳、不跳也得跳,除非你不在深圳买房置业。
??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标准格式合同内容设定、政府部门、人大的文件、法院的判例一条笼地为房地产开发商逃避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上述人大批复之前还有一个深圳中级法院的由上级法院共同参与的会议纪要,这也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最高效力非法律性的文件。
??在这种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均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18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全都成了一纸空文。
??而在上述批复中涉及到的《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条是原文是这样规定的:“预售房地产的,当事人约定交付房地产的时间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因这它没有规定,就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解释》都没有规定了吗?
??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了,开发商的花样也是越来越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法律赋予给业主的权利一点点地加以剥夺殆尽,而且绝对不会允许买方更改一点点,买方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否则已经交的几万元钱的定金是休想要了。
??……
??做律师久了、案件办多了,类似的经历每个律师都会有,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本黑乎乎的账,有的可以说有的不可以说、不方便说,更多的是不愿意说吧。
??我做了十二年法官、八年的律师,我也是别有用心地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把从立案到庭审、质证、判决、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象厨师做大菜一样考究清清楚楚的,什么火候下什么料能做出好菜来,怎么可以一锅菜做砸,我深知其中的微妙。法庭内的世界和外面世界其实是一脉相通的,我们的司法机制给人的操作空间实在是太大了,也留给人们太多的无奈,很多的事只能心知肚明,知道也当作自己什么都不知道。
??总之法律是一个充满无奈的专业、行业和职业,如果法学家没有思想家灵魂、法官不能充当良心和道德守护神、律师没有牧师一样的使命和责任,每个人都可以不能对自己的责任作出承诺,对自己的承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任何规则都不会有力量。在现实的世界中我们都不过是其中最普通的一员,不能强求别人但可以要求自己,凭着良知和使命做事,利用自己的已有的才智去默默地去为我的当事人和有缘的朋友,在各种生存游戏规则中把安全当作礼物送给他们,这也是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该做的和能做的,做自己该做的事,有很多的东西还是不说或少说的好,包括法律。
??今天说的话确实是过多了,以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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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3 14: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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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18: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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