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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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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质的正义理论进行批判是偶所不能认可的.
形式主义的程序理论(含法实证主义)所指称的"价值无涉",往往是虚假的,即通过程序理论或论证理论掩盖了法官的先在理解.法官的立场何在?恰恰是形式的推理之后,法哲学所要探讨的不是推理的技术,而是法律发现的实质.法学家藏身于实证主义之后,而将自己的先在理解隐而不现,所造成的恰恰是司法不公.因为,司法不单靠形式的推理,而含有容许的类推和禁止的类推.因此,设证点的寻找以及先在理解的寻找反而成了决定的内容.
程序本身是不能产生结论的,结论只能出现在程序之后,决定于程序之前.
为何正义是我们必须追求的,因为,它恰恰是一个优先的规则,能够成为我们推论的前提.程序带来的正义只是形式的正义,正如市场会有市场的失灵,作为主体的人必须成为一个目的性的追求,而不能被程序所奴役,以至于带来基本人权的丧失.马克思对资本中性的批判犹在耳前,中性的程序能为司法带来什么?
目的完全能融入规范之中吗?我表示怀疑.无目的性主导的司法,恰恰是取消了人的主体地位.法哲学的未来是人的法哲学(KAUFMANN),不落脚于人的法哲学完全失去了法产生与存在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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