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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这份拍卖标的的说明,能认定为国土资源局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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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1 13: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市(2005)年第一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标的说明

  本次拍卖宗地位于某市公园路与团结路交汇处,面临团结路,左侧临某市中医医院,右侧临公园路,北临某市第一初级中学,是市区黄金地段,是开发商理想的场所。该宗地面积约为18174平方米(约27.26亩)。
  该宗地用地条件:
  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8,建筑密度约在30%左右,绿地率大于30%,出让年限为50年。
特别说明:
  1、位于该宗地原卫校职工宿舍楼及原团结饭店地产不在拍卖之中,面临团结路职工宿舍在拍卖范围(注:这里面有我们十户的住宅----被拍卖公司把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了,这也是能查到的土地使用权被拍卖的唯一依据)。拍卖成交后,以某市建设部门的意见为准,如需拆迁,则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所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拍卖成交的总价指土地出让金,含土地部门办理的用地批准书的费用,不含建设部门和其它部门的费用。

                                                            某市国土资源局
请问:
1、这份拍卖标的的说明,能认定为国土资源局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书吗?
2、如果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委托书,拍卖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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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07: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宿舍的产权有没有问题?土地证和房产证做在谁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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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2 10: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宿舍的产权有没有问题?土地证和房产证做在谁的名下?

回版主:
1、这十户的房产权是:房改房----100%私人产权(分二次购买--94年购得)、房权证书在住户手中;
2、土地系原卫校(全民事业单位)所属土地-----国有划拨性质,经政府同意原卫校与市人民医院合并,后来市人民医院为了整体搬迁及偿还贷款,决定拍卖市卫校土地(拍卖前没有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只由市国地资源局的进行了土地价格评估并作为拍卖参考价)。
  这十户的房产是原卫校于94年建设于卫校的土地上,房改时(94年)由住户分二次(60+40%)购买了全部产权,但土地使用权证至今没有办理到住户个人手中(相邻事业单位也是一样,没有办理到个人手中)。

下面这贴中有些原由:
http://www.readfree.net/bbs/htm_data/36/0601/126708.html

还有三周就要裁决了,请版主和法律界的朋友们及时指导并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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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驰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3-13 10: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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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09: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
当土地不稳定时,房子还会稳定?
你的问题只有靠将来的物权法来解决了!
这就是当前中国法律的现状!
如果一定想要保留你们的房子,
建议:对房地局提起行政诉讼,甚至以其违法宪法侵犯你的房屋所有权起诉!
但以上只是死马当活马医但办法!
最重要但是要发动舆论,寻求群众支持!
这也是中国法律但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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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1: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诸位,现实就是这样,挺无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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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19: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份说明只是行政公告,并非给拍卖公司的委托书,委托书是管理局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即拍卖委托合同,一般人是看不到的。其次,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只要尽到一般注意即可,对于其产权纠纷,拍卖公司可以不负责任。
土地法与房产法都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建设的需要征地,但要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如果征地和拍卖程序合法,你是不可能赢的,但对于自己的经济损失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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