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349|回复: 3

[【立法评述】] 乙肝——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转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11-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婚姻宣告无效



妻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结果孩子出生后不久夭折。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的李先生,依据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将妻子告上法庭。此案成为该省自新婚姻法实施后首例“婚姻无效”纠纷。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先生及妻子原有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李先生在起诉中称,2001年,他与妻子韩某在当地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然而,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产后经医院检查,李先生发现妻子竟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原来,妻子韩某在结婚之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为达到结婚目的,在婚检中“做了手脚”,将病情隐瞒下来。李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也尚未治愈,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

吉林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聘请了律师。庭上,被告韩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与原告李先生结婚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提出此案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受理。其接受“离婚”,不同意“婚姻无效”。

同是“婚姻关系”破裂,为何诉讼一方接受“离婚”,而拒绝“婚姻无效”呢?有关律师解释说,“婚姻无效”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有证据证明,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则不同,大多情况下,财产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韩女士的婚姻无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法律上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是为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遗传、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的人口素质。根据目前医学意见,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此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依法应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婚前向原告及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病史,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登记,其行为已违法,依法认定婚姻无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节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进步,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原则性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结晶。
———————————————转自《家庭健康》袁仕友(2003年第4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hazeleyes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12-24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一亿多的病毒携带者还有没有权利结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至于其他的疾病,像你说的那一亿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有权利结婚的。上面的案件认定婚姻无效是因为被告婚前向原告及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病史,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登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dianfengsh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1-1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种人害怕一干,白种人害怕感冒。
接种可以防止一干,上海的病毒携带者不超过1%,全国为10%以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2-7 17: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婚以前都需要婚检,我认为该部门也应该承当一定的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0 20: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是中国几亿人不可以结婚吗,搞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24 13:59 , Processed in 0.31491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