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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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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兄基于英文文献对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可惜没见全文不好进一步评论.下面仅就部分进行评论.
1\从基本进路而言,KID兄显示出了对制度事实的偏好,其实就是将因果关系纳入规范考量之中,此时,因果关系不是物理的关联,而是规范的关联.规范性何在,在经验以及文化伦理规范之中,具体到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在KID兄看来只不过是以构成要件为前提推论出的联系,即一种评价性的规范认定.但是,因果关系本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KID兄却将构成要件作为前提,岂非"因果倒置"?
2\KID兄的因果关系恰恰是将因果与归责融为一体,犯了长久以来不予区分的弊端.因果所要回答的是A与B的物理关联,虽然其间含有一定的经验判断,但这种判断不是规范的,而是一种自然的事实关系.而归责所要解决的是B是否可被认为是行为人的作品,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归责中含有评价性的判断.举例而言,行为人做了某事,而是行为人做了某"错"事.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是否存在一个事实范畴内的物理关联,或者物理关联是否有意义?归责判断是否可以超越物理关联而直接回答责任的评价?显然因果关系是有独立的价值的.而客观归责学说的提出初衷恰恰就是限制故意,限制条件说的无度.
3\区分条件与原因是重要的,因为原因本身即含有评价,即对结果而言是重要性的条件.
4\至于KID兄所举的超车例子,想说明的恰恰不是因果关系,而是客观归责.从因果判断而言,超速与闯红灯都是撞车发生的条件.所谓"社会所广泛接受的行为方式"其实是依据相当规则对"法所容许的风险"的陈述,而这正是一种归责的判断.
期待KID兄的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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