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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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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郑直
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网页侵权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侵权成立,需在网上公开道歉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尽管赔偿额离起讼标的199900元相去甚远,瑞得公司的代理人仍表示满意,不再上诉。而东方公司的代理人却直呼:法庭认定侵权网页由该公司制作的证据不足。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瑞得在线\"状告抄袭者

瑞得公司的一职工于去年12月偶然发现,一注明\"版权所有:东方信息公司\"的网站首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完全照搬瑞得在线首页,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系原封不动的取自瑞得在线首页。1月5日,瑞得公司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双方网站的页面做了证据保全公证,紧接着便以\"绝不私了\"的态度一纸诉状将东方公司告上法庭,并旋即以此为由头召开了有新闻出版界和法律界人士出席的因特网知识产权问题座谈会。一时间,该案被全国诸多媒体争相报道,而199900这个契合了1999年年份的索赔数字和瑞得公司公开发布此事的作法让人怀疑瑞得公司是否有借此炒作之嫌。瑞得的解释是:网页侵权已不鲜见,瑞得在线即处理过多起,但协商解决可以惩前却难以毖后。此番瑞得起诉,是为了把本已常见的现象提升到法律高度引起思考,以唤起各界注意,警戒其它侵权者。

  而东方公司经理任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控侵权的网页是网友\"林肯\"义务为该公司制作的,\"林肯\"非该公司人员,与该公司也没有任何商业联系,所用的主页空间系个人主页空间。任建军称东方公司并不知道该主页首页和瑞得在线首页相似的情况,但他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抄袭行为,他希望能够明确界定、参考和抄袭之间的区别。同时,东方公司表示该公司并未利用主页进行商业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瑞得则反诘:《著作权法》并没有把赢利作为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

  在此案8个月的审理周期中,记者和\"林肯\"有过频繁的网上交谈,浏览过诸多他编制的极为精美的网页,其中有源程序可以加密的电影式网页。\"林肯\"认为,internet强大生命力的基础在于网络资源共享、HTML源程序公开,使未经专门学习的网友也能够制作网页,如果在因特网上过度的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势必会影响我国的网络的发展。但东方信息公司的网页内容不少,为何只有首页酷似瑞得在线?\"林肯\"对此一直回避不谈,据知情者透露,可能是\"林肯\"其时所用386电脑图形处理能力不足,后又罢工影响了主页的制作进展,\"林肯\"为赶时间而出此下策。

开庭时间推迟半年一波三折

  此案原确定开庭日期为3月4日,开庭传票都已送达原、被告双方,但却没有如期开庭,实际开庭时间竟后延了半年时间,中间可谓一波三折。

先是被告向海淀法院提交《异议书》,称瑞得公司告的是\"东方信息服务公司\",而非其注册的\"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此,\"我不是被告。\"瑞得公司马上针锋相对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其后,瑞得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得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再次重新起诉,法庭第二次确定开庭日期为4月6日。

但该案再一次未能如期开庭,原因是被告又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宜宾市法院审理,在海淀法院裁定驳回这一要求后,东方公司又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被一中法判定驳回,判决仍由海淀法院审理。

一直到8月份,该案才接近实质审理阶段,由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东涛任审判长的合议庭3次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并质证,并现场下载了相关网页,做了勘验笔录,第三次确定了开庭日期。

  \"事不过三\",果真不谬,案件终于如期开庭。9日9日是个好日子,很多人忙结婚忙吃宴,也有很多人到北京海淀法院的大法庭旁听\"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的审理。

庭审辩论被告\"出轨\"

  原告方出庭的是\"瑞得在线\"总经理田捷和律师胡建生,被告方出庭的是东方公司法人代表任建军和律师陈志华。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独家栏目的声誉和访问率,导致原告的客户流失;给原告的信誉和业务量都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则首先辩称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公证书》已经更改,且其中所述\"四川东方信息公司\"、\"东方信息公司\"均与被告无干,在此前提下,被告认为原告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和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方式\",已被广泛采用,不具《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

  审判长李东涛将本案辩论焦点定位于两点: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2.若构成侵权,原告的索赔额是否合理。但陈志华的辩论思路一直避绕李东涛设定的轨道,也几乎完全偏离了人们对本案的关注角度。被瑞得公司认定侵权的\"东方信息公司\"和本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同一主体,竟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打问题。参与旁听的媒体记者中有很多曾在事发之初采访过东方公司,并报道过任建军承认该网页和东方公司有关但不构成侵权的说法,此番听到被告执著地让原告举证说明\"东方信息公司\"等于被告,不仅愕然。

  被告反复强调的一点是,认定侵权事实的前提是认定侵权主体,瑞得公司曾因将被告名称误为\"东方信息公司\"而导致重新起诉,正说明法庭亦认定\"东方信息公司\"和\"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绝非同一主体,两个名称不具有同一性。作为被告的后者不应为属于前者的主页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证书》中将被告的名称从前者改为后者,修改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而原告辩称,网页上标明的版权人电话号码、传真和地址和被告实际的电话号码、传真、地址完全相同,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都具有排它性,因此可以认定二者具有同一主体资格。同时《公证书》修改的不过是一个名称和一个域名中的字母,无关实质,不应视为无效。

  控辩双方围绕主体资格进行的辩论颇为枯燥,所幸也偶尔转回\"正题\"。如被告举证说:对\"瑞得在线\"主页大部分栏目标题在搜狐、雅虎等搜索引擎中实施搜索,发现均能找到大量相关网站或链接,证明这些栏目标题非\"瑞得在线\"所独有。瑞得公司则辩称栏目只是首页构成的一小部分,用部分否定整体是偷梁换柱的概念。还称被告侵权后不仅不道歉,反而制作\"中国网络第一案\"主页,在该主页上宣传联系人为\"任建军\"的\"阳光网络工作室\",以利用此案获取商业利益,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加处惩罚性罚款。在最后的陈述中,原告第一次明晰199900元的构成为:

商誉损失119900元加网页制作费用8000元,并明确要求在被告在其指定的6家报纸和5个网站上向瑞得公司致歉;被告则力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的\"东方信息公司\"主页由被告制作发布,基于此前提下的侵权指控当然也与被告无关。李东涛也适时宣读了一份开庭前一日法庭对计算机在线服务中心的调查笔录,问\"瑞得在线\"首页如由该公司制作所需费用,回答是1千元。

法庭宣判侵权成立

  在休庭15分钟后,法庭即宣读了长达千余字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侵权成立。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1.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形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其颜色、文字、图形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同时,因其处于稳定状态并具有可传播性,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原告所有。

2.被告辨称否认公证书上的主页归其所有,但并未举证证明与一个与其电话号码、传真号、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房地等事项完全一致的单位的合法存在,故该辨称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原告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形、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如\"最新推出\"、\"看中国搜索引擎\"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的独立创作过程的真实存在,故应视为取自原告的主页。

3. 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或向其付酬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页享有著作权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国际互联网,并出于商业目的设立了\"征集广告\"等栏目,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致歉并合理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以其无主观过错、侵权责任应由主页设计人承担之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全额支持。

4.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业信誉为由要求被告赔偿119900元之请求,于事实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1.被告在《计算机世界日报》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瑞得(集团)公司公开致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3.驳回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8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由被告负担108元。

一家欢喜一家不服

  判决一出,全场似乎都随之释然。尽管原告得到的赔偿额离诉讼要求相去甚远,尽管原告付出的诉讼费是获赔款的2倍多,原告方却对结果表示满意。代理人田捷表情轻松地说:经济赔偿不是我们追求的全部,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我们已经达到了目的,因此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田捷还说,作为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给大家一个提示和借鉴,希望此类诉讼不要再发生,尤其不希望看到将来会有人成为国外网站的被告。

  与之相反,被告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极不理解。庭前自信胜券在握的任建军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因为他们没有侵权。而陈志华律师更理性地强调判决书几乎没有反映他们在法庭辩论时的主打论点,即《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由此衍生的主体资格问题。在主体未得确认的情况下,基于此的判决都是缺乏说服力的。难道一个黑客制作了\"版权所有: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侵权责任也要由被告负担吗?法庭这种判决,无异鼓励了调查不细便抢办公证、以后再行更改的作法,有损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被告从未在法庭上提出\"应由主页设计人承担责任\"的抗辩,判决书上却颇没来由地出现了\"被告以其无主观过错、侵权责任应由主页设计人承担之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的词句,让被告感到遗憾。

目前,被告东方公司尚未决定是否上诉,本案能否就此尘埃落定还是未知数。

疑义相与析

  该案审判长李东涛素有学者型法官之称,自己是个网民,也有志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探索。庭后,他介绍了他对本案判决的两个出发点,在对网上侵权的认定法律依据尚且不足的情况下,法庭希望通过司法实践促进立法,既不因此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又要给网上冲浪者确定合适的水温。李东涛总结说,过去著作权侵权案存在于有形介质之间,是从原子到原子,即将开庭的王蒙等6作家诉\"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反映的则是从比特(网络)空间到原子空间,而\"瑞得\"案是从比特到比特,即网页之间的侵权。网络侵权案的不断增加和形式向多元化发展,昭示着网络立法问题该引起重视了。

  据悉关注该案结果的网民和各界人士颇多,一审判决后大多数人感觉判得较为合理,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尊重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方面找到了一个平衡点。目前网站叠出,但很多缺乏具独创性的形式和内容,靠抄袭为生,造成国内网站发展的虚假繁荣,此案判决对遏止此现象蔓延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对网上的著作权认定标准是否等同于现实空间,大家也存有很大分歧。一旦认定侵权事实存在,怎样确定责任者更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难题。从这个角度上说,陈志华律师始终强调主体认定,表面上看有\"狡辩\"之嫌,实际上至关重要。有一句网上名言是:\"在互联网上,没人知你是一条狗。\"形象地说明了网络行为的虚拟和莫测。根据\"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的原则,法庭必须以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者就是被告,这不仅是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出发点,更是对网上行为主体的认证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被告自始至终没有以东方公司对该主页的设计不知情、主观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没有丝毫提及制作者\"林肯\"的责任,而判决书中\"误\"认被告已作出上述辩称,无疑说明,法庭以为东方公司必然会打出\"林肯\"做挡箭牌的。对此,已有网民认为,如果侵权事实成立,侵权者也是\"林肯\",东方公司是无辜的。但东方公司始终不肯祭出\"林肯\",不知是有难言之隐还是纯粹出于保护朋友的仗义心理。

法庭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的唯一站点并非\"瑞得在线\"主页而是《计算机世界日报》主页,也令人感到不解。可以猜测的理由就是李东涛在《计算机世界日报》主页开辟了\"东涛谈法\"专栏,法庭是否有意让网民看了东方公司的致歉后再顺便看看审判长李东涛对该案的说法呢?

此案究竟谁是赢家?按法庭判决当然是原告瑞得公司,但网民认为,象东方公司这样一个小公司,所赔不多却藉此案提升了知名度,也绝不是输家。

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网站对此案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围绕有影响力的案件发布主题网站似乎已成为普遍作法。网上官司不仅在法庭打而且在网上打,这正是网络的开放和互动提供给大家的舞台。


转自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http://forum.acla.org.cn/index.php?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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